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4-1智慧財產權法律4-2一、智慧財產權是什麼所謂智慧財產(Intellectualproperty),指的是人類用腦力所創造的智慧成果,而這種精神活動的成果,能夠產生財產上的價值,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因此本於智慧財產所擁有的權利,就是「智慧財產權」,有時簡稱為「智財權」或「IPR」,在中國大陸則稱做「知識產權」。4-3「智慧財產權」必須兼具「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及能夠「產生財產上價值」雙重的特性。4-4二、國際公約定義智慧財產權根據重要的國際公約,與智慧財產權最有關係的是「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Aspec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cludingTradeinCounterfeitGoods;一般稱TRIPS),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包括下列:4-5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保護表演人的權利、錄音物製作人的權利及廣播機構的權利等「鄰接權」(neighboringrights)。2.商標。3.產地標示。4.工業設計。4-65.專利。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7.未公開資訊之保護(即營業秘密)。8.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4-7三、智慧財產權的特性智慧財產權與其他的財產權,如動產、不動產等不同,主要有下列特性:〈一〉抽象性〈二〉人格權〈三〉公益考量〈四〉屬地主義〈五〉國際化〈六〉可以多人使用4-8〈一〉抽象性智慧財產權,也稱「無體財產權」,保護客體並不具「有形物體」,純粹屬於法律上「抽象」的存在。4-9〈二〉人格權智慧財產權不僅是保護財產方面的權利,亦兼顧精神層面的保護,提供創作發明人在人格權方面的保護,例如著作權法上明文規定,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專利法上也規定,發明人有姓名表示權,這些都是和創作人或發明人本身的因素有關,稱為人格權。4-10〈三〉公益考量由於智慧財產權在必須考量公共利益,所以許多智慧財產權法,都有設計特殊制度,用來調和權利人個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公益。著作權法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文化進步,對於各種「合理使用」的情形,有非常詳盡的規定。4-11專利法中也有「特許實施」制度,在國家緊急情況、或增進公益的非營利使用、或申請人曾以合理的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政府得「特許」申請人實施專利權。4-12〈四〉屬地主義智慧財產權保護原則採「屬地主義」,僅在獲得註冊的國家,依該國智慧財產權法受保護。例如商標如欲於我國受保護,則應於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商標如欲於其他國家受保護,則應該到其他國家另行申請商標註冊,才能受保護。4-13〈五〉國際化國際間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的透過國際條約協調,使各國保護標準相同,智慧財產在各國均可受到相同的保護,因此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逐漸國際化的趨勢。4-141.外國人的保護於外國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一般都採「平等互惠原則」,如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我國有互相保護的條約或協定,則依條約或協定保護。「平等互惠原則」又分為「形式互惠」及「實質互惠」兩種,一般多以「形式互惠」為原則,「實質互惠」為例外。「形式互惠」乃指一旦雙方建立互惠保護關係,對於該外國人的智慧財產權利用本國法智慧財產權保護,即4-15採「國民待遇原則」,以保護本國人智慧財產權之方式保護該外國人智慧財產權,而不問該國實質上如何保護本國人智慧財產權;「實質互惠」則必須視該外國如何保護我國人的智慧財產權,來決定如何保護該外國人的智慧財產權。4-16〈六〉可以多人使用一般有體財產權,如果有一個人在使用,其他的人通常無法同時使用。智慧財產權卻則可以同時被不同的人使用,甚至愈多人使用更能增加其價值或突顯其重要性。4-17四、智慧財產權法律的分類〈一〉廣義和狹義的智慧財產權法〈二〉依照不同的保護目的,智慧財產權分類〈三〉各種智慧財產權法間之關係〈四〉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因不同類別而有不同4-18〈一〉廣義和狹義的智慧財產權法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法(trademarklaw)、專利法(patentlaw)、著作權法(copyrightlaw)、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lay-outlaw)、營業秘密法(tradesecretlaw)、公平交易法(fairtradelaw)。狹義的智慧財產權,以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三種法律為主。4-19〈二〉依照不同的保護目的,智慧財產權有下列的分類(1)保護精神文明的創作為目的:著作權法。(2)以保護產業或技術成果為目的: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營業秘密法。(3)以保護產業的識別標章:商標法。(4)以維護交易秩序為目的:公平交易法。4-20〈三〉各種智慧財產權法間之關係(1)一項權利的保護可以分別出現在不同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中,例如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我國並未單獨立法,而係分別在「專利法」中的「新式樣專利」及「著作權法」中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分別加以保護。4-21(2)同時成立兩種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客體,如果已經符合某一種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要件,為了避免重覆保護,不再用另一種智慧財產權法加以保護。例如我國對於合於「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上所規定的「電路布局」,並不會再依著作權法加以主張保護。4-22(3)同時成立兩種智慧財產權法的保護客體,會以兩種不同的法律同時處罰,例如將他人屬於營業秘密範圍內之資料,未經授權加以影印,並進一步利用,除侵害營業秘密外,也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4-23(4)不同的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方式有所衝突的時候,權利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比較有利的智慧財產權法,例如要申請專利,就要公開獨家秘方,所以可口可樂公司為了維持其配方的秘密性,決定以營業秘密法保護自己的飲料配方,就可以不用申請專利,公開其配方,也不必如專利的有效保護期間,而可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來保護配方。4-24〈四〉智慧財產權的取得,因不同類別而有不同商標權與專利權,採「註冊主義」,必須向主管機關「註冊」,獲得核准,才可以取得權利。4-25五、各種智慧財產權法(一)商標法(二)專利法(三)著作權法(四)營業秘密法4-264-274-28第四章第二堂4-29(一)商標法「商標」是一種符號,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5條1項)。商標法是有關消費與行銷的重要法律,藉由禁止未經授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於商品或服務中,以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商標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同之處,在於商標權與商品或服務關係密切,脫離了商品或服務,商標即4-30無法產生功能或發揮獨立的意義。商標法不僅在保障商標權人,同時亦兼顧消費者之利益,供消費者作為識別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標誌,以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4-311.那些標誌可受商標法保護商標法所保護之內容分為「商品商標」及「服務商標」。〈1〉商品商標〈2〉服務商標〈3〉產地證明標章〈4〉團體標章〈5〉團體商標4-32〈1〉商品商標商品商標,指原始創設的商標,表彰在商品上。在82年的商標法21條,有「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但企業為保護其商機,大量申請聯合商標,產生審查實務的困擾,故92年修正商標法,決定逐步廢除。4-33〈2〉服務商標在92年修正商標法前,提供於服務業的商標稱「標章」,包括「服務標章」、「團體標章」、「證明標章」三種,修正後,一律稱「服務商標」,即指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的服務,並藉以與他人所提供服務相區別之商標;使用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促銷其服務而言。並在第8章「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增訂「產地證明標章」及「團體商標」的申請規定(72條及76條)。4-34〈3〉產地證明標章一般證明標章的功用在於證明特定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之特性,其具有驗證之性質,經標章權人檢視特定商品或服務在某一特性、品質、精密度或其他事項方面符合一定標準後,准由提供該商品或服務之人使用該證明標章。4-35〈4〉團體標章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可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例如「羊毛標章」,由其會員使用於其產品上。主觀上有表彰團體的意思,客觀上標章標示於相關物品或文書上,92年修正商標法有所變更條文(74條及75條)4-36〈5〉團體商標在保護具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之成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並得以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在有使用的情形下,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在申請時,應以申請書載明商品或服務類別及名稱,並提供「團體商標使用規範」,向智慧財產局申請(76條及77條)。4-37(二)專利法專利制度主要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係為保護發明而存在的法律,專利法的本質在透過法律規定,鼓勵享有發明技術之人公開其發明與技術,供全體社會知悉、享用,法律上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的法定排他權利,而該項發明與技術在專利說明書內記載並經刊登專利公報後,公眾中有發明能力人可就社會上既有技術繼續研究,改良創新出更好的發明技術,使社會大眾更能獲益。4-374-38專利法主要內容為專利權之授與、實施及保護,希望藉此方法,達到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從而,專利法之終極目標在於促進產業發展,而專利權之授予僅是達到該目標所採之手段,希望藉著專利權之授予,以法律賦與有能力創造發明之人就其創造發明於一定期間內之壟斷權利,以交換其公開其創造發明資訊與成果,除了使公眾得以分享其創造發明成果,也可以使公眾瞭解其創造發明內容,一方面不致重複研發,浪費資源,一方面也得以直接以該創造發明為基礎,繼續更進一步之創造發明,均有利於產業科技與經濟之提升。4-384-391.三種專利型態目前我國專利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等三種,另外「植物種苗權」及未來生物科技的技術的發展,也可能是專利法保護的範圍。(1)發明專利(2)新型專利(3)新式樣專利4-402.那些情況可申請專利專利權僅保護產品或方法,單純的概念並無法獲得專利權的保護,必須揭示具體的技術內容,才可獲得專利保護。專利權之取得應符合產業上新穎性、進步性及創作性(參見92年修正專利法條文22條、94條及110條)。(1)「新穎性」(2)「進步性」(3)創作性4-413.特許實施在專利法上有一種獨特的制度,就是可以透過「特許實施」的方式,要求專利權人授權使用,依專利法76至78條規定,由政府下令要求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之下,要授權給其他人使用,不可以主張專利權而禁止他人製造,這就是「特許實施」的制度,主要的目的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4-42(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希望藉由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之近程目標,並以調合社會公共利益之中程目標,最後達到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終極目標。4-431.著作權法最新修正就智慧財產權而言,傳統的著作權保護範圍,如何因應「數位時代」的來臨,符合國際立法保護規範及科技發展趨勢,即相當重要。4-442.數位時代的著作權92年修正著作權法,因數位時代的著作權問題,有相對的修正,主要包括下列議題:〈1〉暫時性重製〈2〉公開傳輸權〈3〉權利管理電子資訊4-45〈1〉暫時性重製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內容,不管重製的結果是永久或暫時,都是重製,包含電腦「隨機取存記憶體」(RAM)的暫時性重製的情形。電腦RAM所產生「暫時性重製」,指使用電腦或影音光碟機來看影片、聽音樂、閱讀文章時,這些影片、音樂、文字影像,都先重製儲存在電腦內部的RAM,再展示在螢幕上。4-46同樣的,網路上傳送的影片、音樂、文字等種種資訊,也是透過RAM,達成傳送的效果。所有儲存在RAM之資訊,在開機時,處於重製狀態,關機時資訊就消失,這種情形就是暫時性重製的現象。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專有「重製權」,然除了保護著作權人權益外,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利益,故規定「合理使用」制度,限制著作權人權利,讓一般利用人在合理的範圍內,取得利用著作之權限。4-47〈2〉公開傳輸權「公開傳輸權」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隨時在網路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著作的類型包括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利用電子傳送
本文标题:智慧财产权法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78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