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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信息2009年7/8月主题1.德国/波兰:跨国破产法律事务日益增多2.德国:莱曼兄弟控股企业的证券-司法裁判3.德国/欧盟:打击逃税4.启事1.德国/波兰:跨国破产法律事务日益增多现今危机加上增长的跨国破产案件导致欧洲破产条例第3I1条款的规定(Art.3I1EuInsVo)得到加强。关注的焦点在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增加的申请个案的特点在于:根据“利益中心”(COMI,CenterofMainInterest)的原则,破产程序不是在注册地进行,而是在有别于注册地的债务人利益的集中地进行。实际上,根据欧洲破产条例第3I1条款,满足了条款里的先决条件后,法庭也不得不在利益中心(COMI)开展破产程序。第3I2条款中确定的可反驳的推测得出COMI通常是注册地,这在应用中,如果缺少相应公司或管理方(相应起草的破产申请)的发起,那么本来负责的法庭是不会受理的。换句话说,理论上来说必须应用第3I1条款,但实际上却是可选择的应用,原因是应用的先决条件是它对于管理有相对应的影响,以及相对应申请的立场。这条例的应用在德国-波兰的法律事件中得到明显体现。许多德国企业在波兰拥有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大多在产品和制造程序上具有完整的纵向一体化结构。企业通常由德国经理人(通常在总公司身兼数职)在总公司领导,很少拥有自己的客户关系,因此,大部分的潜在的直接债权人也一目了然。以经济实质的观点,与总公司财政上的关联常常会导致子公司的法律独立性流于表面。常见情况为,因为企业仅负责工资结算,下属企业表现为一个唯一的顾客。它的经济命脉与总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第3I1条款的事实构成特点亦如教科书里描述的一样。这类企业给了欧洲破产条例第3I条款一个应用的例子。解决了开头的难题后,(德国WECO有限公司和它所属的波兰WECO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似乎又恢复到一定的常规中去。德国破产管理人更关注怎样利用破产程序中捆绑在一起的好处。因此,2009年4月2日开始了bf控股集团(名字已改变)的资产和它的德国子公司暂行的破产程序,同时委托主管的地方法院执行2009年4月16日的决定,暂时负责德国控股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也同时暂时负责波兰子公司的破产程序。从这里面产生的问题多种多样,两国的法律法规同时应用使得问题更复杂和难对付,在实际应用中,这些问题都得到解决。在德国法律中破产程序的法律条例遵循“法院所在地法竞合”(lexforiconcursus),因此出现了很多有待澄清法律上和操作上的问题。首先遇到的就是在波兰破产程序中完全还是空白的破产资金预先融资的问题。这预先融资本来是可以通过波兰破产银行(FGSP–)的紧密表决成功执行的。但直到现在还存在清算外欠的社会保险和税的问题,这当中属于破产法的遵循德国法律,但属于税法和公共秩序法的则遵循波兰法律来估量。不可低估的是与雇员和当地供应商之间的沟通。当地法律和语言的了解似乎在欧洲破产条例第3I条款中没有应用。尽管破产管理统一执行有很大的优点,但是它所带来的缺点也不可忽视。德国管理人可按需求寻找外部顾问。主管的波兰机构和员工克服了刚开始的怀疑后都会通力合作,解决问题。透明和沟通在这也很重要。*文章发表在欧洲经济法杂志(EuZW),C.H.Beck出版社,2009年14期,478页2.德国:莱曼兄弟控股企业的证券-司法裁判自2009年7月起大量法庭判决都围绕同一问题:莱曼兄弟证券的投资者是否能从中介银行得到赔偿。第一宗具指导性的判决是由汉堡地方法院在2009年6月23日得出的。一位退休老师,一直以来都遵循保守的投资策略,他的钱大部分都存定期或者买了不动产基金。在汉堡储蓄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这位老师买了莱曼兄弟投资银行10000欧元的证券。期间,汉堡储蓄银行一方面并没有对起诉人就解释清楚,这些投资并不纳入储蓄银行的保险系统范围内;另一方面也没有说明汉堡储蓄银行会收取分红的3.8%和总投资额4.8%的费用。地方法院承认,莱曼兄弟投资银行的证券不涉及特别高风险的有价证券,而且也符合起诉人的投资策略。然而,法院认为银行有失职的地方,主要在于没有与起诉人解释清楚,证券不在投资保险系统里,以及当时很不可能预测发生的情况,也就是莱曼兄弟投资银行破产后投资资金会完全亏损。起诉人原本可以把钱投资在投资保险系统覆盖的基金里(汉堡储蓄银行的定期储蓄及无记名债券),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债券发行人倒闭情况下,是否有保险系统覆盖会带来完全不同的后果。汉堡储蓄银行对此并没有告知起诉人,因此它是失职的。进一步来说,汉堡储蓄银行也疏忽去告知起诉人银行收取现存的分红提成。在银行收取投资资金回扣(Kick-back)的裁判引申下,地方法院认为银行在推销金融产品中收取回扣应该知会顾客。只有这样,顾客才能自己估计银行所得利益,并据此判断银行是否是因为这些利益所得才向顾客推荐这些金融产品的。被告汉堡储蓄银行被推定要为其解释行为负责。这里指的是,地方法院根据推理,如果起诉人在正确的解释和咨询下会选择另外的投资方式。汉堡储蓄银行对这一推定没有反驳。相应的,地方法院也推定,起诉人在购买莱曼兄弟证券后就产生了损失,因此汉堡储蓄银行理应退回投资金额10100欧元给起诉人。同样的论据也被波茨坦地方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采纳。在这里是关于邮政银行推行的莱曼兄弟证券。同样,这里的起诉人也没有得到关于证券没有被德国银行或其他投资保险体系覆盖的解释说明。同样的,这起诉人的投资方式也是以保守和安全为主的。波茨坦地方法院认为银行在履行其解释的义务中失职了,因为起诉人被没有被告知任何有关现今投资保险系统的信息,而对于保守的投资人来说,为了保留其资本,一个投资保险系统恰恰是很重要的一点。对于已高回报高风险的投资人来说,保险系统相对就没那么重要。因此法院允许起诉人要求2.6%的利息。这利息值是根据德国联邦银行关于三月以上定期存款的平均利息推算出来的。在汉堡地方法院2009年7月1日另外一个判决中,一位营养顾问在汉堡储蓄银行投资10000欧元在莱曼兄弟证券上。她也被告知这是很安全的投资。但她不知道银行会从中抽利,也不知道这些发行证券的风险以及公司倒闭后这些证券的连带责任,而这些证券并没有被纳入任何保险体系。在这里,汉堡地方法院也认为汉堡储蓄银行失职。其失职在于,起诉人并没有被告知汉堡储蓄银行会收取利润分成,之间的利益矛盾也没有解释清楚,还有就是莱曼兄弟没有参加任何投资保险系统。一个安全的投资往往不会这样:在股票指数有利发展的情况下分发红利,不利情况下却能够收回原来的投资金额。汉堡地方法院在2009年7月10日还有一例。这次是关于一位65岁的退休老人在德累斯顿银行投资了莱曼兄弟证券。在这里法院重申的也是银行失职,没有解释证券的保险系统属性,还有没有公开其收取中介费用。法院也从解释行为责任来做推定的。最后,法兰克福地方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判定花旗银行必须赔偿莱曼兄弟证券的购入价。同样,在这案例里,起诉人把重点放在,他的养老金必需安全的投资,他也询问的定期存款和日利息存款。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指出,花旗银行并没有就证券中介费作解释。由此银行也没向顾客解释存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出现失职。同样在这里解释行为的责任也是一个重要的论据。总结来说,经过这五个案例,购买莱曼兄弟证券的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大大提高了。在所有案例中,地方法院判给投资者收回投资金额作为补偿,按惯例还能取回其利息。投资者法庭外的律师费用也按照平均律师费用得到补偿。现在我们只能拭目以待,这些判定会否被高等法院公正的维护。3.德国/欧盟:打击逃税自2009年8月1日起,打击逃税的法律生效,这使得到所谓的避税绿洲逃税的难度加大。这规定还需经过联邦参议院的通过,在公布之日生效。根据这法律,与所谓避税绿洲的个人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纳税义务人,其合作的义务加强了。换句话说,如果这些国家拒绝提供信息给财政机构,与所谓避税绿洲的个人和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纳税义务人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案语:避税绿洲指的是那些国家和地区,它们的信息标准不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关于不同国家的财政机构交换信息的标准。在4月份伦敦举行的G20金融峰会上,各国首脑一致同意公布新的名单,名单中也包括了这些避税绿洲。这名单中包含4个类别,第一类的国家遵循并执行国际税务标准(所谓“白名单”)。其中包括的国家和地区有马恩岛和泽西岛,就如德国和丹麦或者塞席尔和毛里裘斯。第二类列举的国家服从国际税务标准,但是没有真正执行(所谓“灰名单”)。所属国家主要有百慕大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列支敦士登、摩纳哥、荷属安的列斯、巴拿马、圣马力诺。在这名单中还包括一些金融中心如比利时、危地马拉、卢森堡、奥地利、瑞士和新加坡。2009年4月7日,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菲律宾、乌拉圭这些原来在所谓“黑名单”上的国家(不遵循国际税务标准,被称为避税绿洲的国家)服从国际税务标准,并且愿意在2009年年底前贯彻这些法例。这些国家相应从黑名单里删除,列入灰名单中去。黑名单里暂时没有任何成员。打击逃税的新法例具体会通过财政部的细则实施。这细则规定,凡与不遵循OECD标准的国家与地区的商业伙伴进行业务来往,只有履行了相关的特别的取证义务,其税收才允许通过抵消企业运转费用和从事职业产生的费用来减少。已经产生的较熟悉的人的业务关系的记录义务必须尽快履行。与陌生的第三方的业务关系必须履行相关的记录义务,不然就同等于较熟悉的人。记录必须包括以下几点:业务关系的形式和范围;合同和合约;使用的商品,也包括无形的如使用权或者专利;选择的业务策略;对于业务伙伴是公司企业的情况,也列明所有参与人,(也包括间接的)非合作国家或地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此外,纳税义务人必须允许财政机构有权发布其信息,以及有权以纳税人名义给与税务局此信息。关于从国外企业得到的分红等的税务减免,如果相关国家和地区没有加入合作协议,而纳税义务人也没有履行相关合作和取证义务的话,其税务减免将被限制。2009年8月18日,欧盟在打击逃税避税方面提出了多项措施,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促进各国税务机构的合作。焦点在于信息交换和海关之间的合作将加强。相应的关于增值税的管理机构之间合作的(EG)1798/2003号条例将重新起草。重点在于欧盟税制的建立,一个共同执行的架构,它将有助欧盟各国合作对跨国逃避增值税打击。这也将有助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有用信息快速交流,引入共同的风险分析,以及确保共同的战略分析。此外欧盟其他成员国的税务机构得到受权,可以查询欧盟外国税务机构数据库中的纳税义务人信息。欧盟委员会还致力于使纳税义务人清楚了解自己的义务,以免他们造成非故意的税务欺骗。另外还需引入一个系统去确认增值税的识别号码以及业务伙伴的身份,旧系统只能局限的执行这些功能。4.启事a)布拉迪斯拉发/斯洛伐克2009年9月3日至4日,bunk-alliance律师事务所将在布拉迪斯拉法举行一次活动,为斯洛伐克的企业家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其目的是,一方面是一般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是关于德国-斯洛伐克企业家协会的建立;此协会致力于建立联系,交流信息和协助企业在两国的运作。对于建立一个斯洛伐克建筑公司的共同平台的提议引起多方争论,主要围绕在德国公用业务。这平台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加强独立投标人的地位,以及由此能够参与比较复杂的业务。有兴趣参加群体过个别会谈的团体或个人请联系Scepankova法学博士,她的电子邮箱地址是:klara.scepankova@bunk-alliance.de.b)Zakopane/波兰2009年10月2日至3日将在Zakopane举行由„KORPORACJAPRZEDSIĘBIORCÓWBUDOWLANYCHUNI-BUD“组织的培训,在此培训中,bunk-alliance的律师将会就与德国商业合作伙伴起草合同以及在德国的货款追索问题作报告。关于整个活动的详细信息请咨询UNI-BUD,它们的网址是:)BadMarienberg/德国2009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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