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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法规解读1、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前扣除工资及附加政策汇总增值税优惠政策简明汇总咨询问题汇总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苏地税发[2006]19号、宁地税发〔2006〕12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原先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即: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在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设备设施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与前述[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表述更为明确。它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该规定取代了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的前述规定。在新规定下,中央空调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不会对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方法产生影响,总体上将会使房产税税负保持不变或者增加。此外,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所作的一项重要补充规定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也就是说,在更换应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后,新的计税原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新的计税原值=原计税原值+(更换的新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被更换的易损零配件的价值)-被更换的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原值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账面净值。2、“零配件”是指单位价值标准为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相关配件。3、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应由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前,随同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提供《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见附表)和原始发票(或入帐决算书、审计决定书等)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扣减。另外,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也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同样也应执行上述规定。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苏财税[2006]6号,宁财税[2006]86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在1986年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中曾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但是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1号文件的规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这一定义与《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屋”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财税[2006]181号文件对于地下建筑同样按照自用和出租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1)出租方式下的计税方式与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同。(2)在自用方式下,允许先将房屋原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即为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原价)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折算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江苏省工业定为50%,商业定为70%)求得房屋计税原值,然后按照现行的房产税计税方法对房屋计税原值减除30%后求得计税余值,按照计税余值的1.2%计征房产税。用下列公式表示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50%(1-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70%×(1—-30%)×1.2%。将房屋原价乘以一定比例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实际上是减征了一定比例的房产税。需要注意的是:出租的地下建筑在计征房产税时,是没有这样的减征优惠的。另外,财税[2005]181号文件还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同时省局规定地下建筑的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税前扣除工资及附加政策工资及其附加税前扣除政策的概述一、工资及其附加税前扣除政策的基本内容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二、工资税前扣除的制度1、标准计税工资制度。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2、提成工资工资制度。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有些地方仍在在执行这一工资制度,南京市已将过去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改按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3、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包括原来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制度和“两低于”工资制度。4、百元工资含量工资制度。凡实行百元工资含量方式计提工资的企业,其百元工资含量的确定,必须报主管地税部门、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从1996年起南京市百元工资含量方式已逐步纳入“工效挂钩”范围。5、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南京市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不同,对事业单位工资规定了不同的办法。对于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是:7:3,差额拔款单位的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是6:4,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是5:5。经这人事局的批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等,与行政单位的基本工资一致。6、实际支付税前扣除工资制度。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7、利润比例税前扣除奖金制度。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掌握的三个条件:(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二)奖金已实际发放;(三)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标准计税工资企业所得税标准计税工资制度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每月可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和允许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计算每月可税前扣除的工资。在执行标准计税工资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政策要点为:工资薪金支出内容、计税工资人数。一、工资薪金支出内容1、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2、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支出项目: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3、工资薪金支出中需要把握的支出项目1、交通费。2、通讯费。3、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4、出车补贴。5、劳动保护支出。6、股权奖励。7、支付旅游费用。8、车辆等实物奖励。二、计税工资人数1、应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人员。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2、不应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人员: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3、计税工资人数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1)劳动合同在确定计税工资人数中的作用。2)缴纳社会保障性费用在确定计税工资人数的作用。3)计税工资人员的凭据(检查常遇到的问题)。4)内退人员能否作为计税工资人数。5)临时人员的计数。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无论采用取提成佣金方式或是以工资名义支付,均属于人员工资费用,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凡超过当地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整。[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9国税发(1997)158号通知]工效挂钩工资制度一、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分为老基金结余和新基金结余。老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7年度(含)以前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这部分基金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度(含)以后每年将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的部分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老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二、工效挂钩工资的种类目前工效挂钩制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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