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 戈宇 从律师公司业务执业的情况来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转让(出资转让,股权转让)是律师的常规业务。以公司股份为表现形式的公司股东权是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之一。股权,也叫股东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对公司的财产、经营、收益等方面的权利。股权或股东权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可以依法流通和转让的,是随着公司业绩的起伏和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的。 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交换形式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包括以物易物、货币交易、纸币交易、票据交易、可流通的股票债券交易,到今天的公司股权交易。股权交易作为资本运作的形式之一,同样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不同形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交易规则、实质要件是各不相同的。在此,我们主要探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律和操作经验。 由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基本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另一类是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产生的纠纷。 完备、细致的股份转让协议,是由结构科学、记载明确、细致周到、逻辑性强的合同条款组成。合同条款应当具体情况具体约定,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个性化的条款是对交易信用的有效补充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有的条款是经过了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考验的,是许多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反思。执业律师代理客户起草和审核股份转让协议,研究和掌握个性化条款对于预防欺诈、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和争取诉讼上的主动有积极的意义。 律师执业是法律实践的艺术和技能,是在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中不断完善和提高的。公司业务律师不但要能够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审查、起草和修改投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提出法律分析意见,而且还应当能够在承办公司设立、变更、清算和注销等各种法律程序中,及时地、客观地、适当地评价预测法律后果,合法地、准确地控制和把握公司行为、股东行为的法律效力,降低和避免法律责任风险、经营成本风险。 从执业律师代理的股权转让纠纷来看,绝大多数案件涉及到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了正确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纠纷案件,维护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执业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教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参照政府规章的具体规定,着重研究和分析股份转让合同个别条款、转让行为合法性的判断和股份转让中经常出现的纠纷等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 股份转让合同的个别条款 股东权转让协议(也叫股份转让协议),是就目标公司的股权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东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协商一致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司法机关判定股东权转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具备那些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与合同标的。 转让协议必须明确记载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股权结构、股份出让方持股、转让意愿、其他股东意愿和附加条件等内容。 目标公司的介绍包括当前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的签发和最后年检的日期、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住所地、特殊行业的经营许可。 出让方持股数量、所占比例,转让决议和授权决定,转让的股份和权益内容。 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出让方股份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事实,其他股东对于出让方转让其股份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表现。 受让方的主体适格,受让股份的决议和授权决定真实、合法,无行业限制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特别约定的股份转让的附加条件。 (二)转让标的。 股权转让标的是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还是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前的出资,还是目标公司的某项资产或设备?我们认为股权转让的标的应当是股东依法登记所享有的公司股份,及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和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份,是指目标公司的出资人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式登记的,记载在出资人名称之上的股份。登记的股份与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和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所记载的出资和占有股份的比例应当是一致的。如果股份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和股份比例为准。 股东权益包括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在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金、人才、设备等资产,以及对公司资产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表现为股东出资后对公司资产中所享有和占有的份额。 股东责任由法律规定,包括对公司其他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得侵犯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不得非法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们认为,股份转让应当是出在公司依法被设立之后,包括出资额、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在内的概括的转让,不仅仅是股东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可以是设立公司之前出资人的投资行为,也可以是公司设立之后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 出资作为投资行为,出资是指公司依法登记成立之前,依据出资人投资协议约定的实际交纳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交付现金,交付出资人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和财产权利。公司尚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之前,出资人的性质与公司股东的性质不同。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例如不依法交付作为出资的资金、财产或财产权利,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被追究的是出资人违反投资协议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股东责任。 出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该份额名下的股东在公司的不同时期,享有对公司各项资产、权利和责任所有权的份额。 股份转让是指公司成立之后,公司股东之间和股东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关于公司股份所体现的股东权利、利益和责任的转让,是关于股份和股东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股权行为,具有物权行为的性质。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股份、股东权利和股东责任,而不仅仅是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 (三)约定的转让价金。 股东权是股份转让协议的标的,转让股份的价金是股东权转让的合同对价,股东权转让的价值属于非上市流通的股份,与出资额和净资产有直接关系。股份价格可以高于股东当初的出资额,也可以低于股东的出资额;可以高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也可以低于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 股东权转让价值的高低往往受到每股净资产、企业经营情况、资产存量、无形资产、市场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如何确定股东权的转让价值,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以经过评估并协商一致的净资产为基础,由股权转让的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股东的出资属于国有资产,还必须经过有关评估机关评估,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是,评估的价值,并不等于转让的价值,股东权转让的价值,双方可以参考资产评估的价值协商确定。 转让股份的购买价也叫价金,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其中股东权益通常包括依附于转让股份所涉及的现时资产和权益,以及目标公司未来的潜在的价值和可以获得的利益。公司资产包括股份所代表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转让价款的数额应当是确定的。价款金额不包括出让方隐瞒的、转让价款中扣除未披露债务和财产价值贬损所引)与股权交付。 金和出让方交付股中,由于缺乏信用和了解,为防转移尚未披露的现实债务、或有债务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所涉及的资产存在短少、毁损、降低或丧失使用价值等“财产价值贬损”的情况,应当由股份出让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或承担未真实披露债务所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 受让方有权在起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值的数额。如受让方已支付转让价款,出让方必须即时返还等值金额.支付违约金、返还损害赔偿金的期限可以约定为12个月或更长的期间,扣减转让价款的有效期间可以约定为股份转让交割完成日之后的12个月或更长的期间。期间越长,越有利于保护受让方的权利。 (四)价款提存(escrow 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交付转让价权的具体日期或者明确的期限;分期交付的,应当约定每期支付的具体数额以及股权交付的具体日期。 在跨地区、跨国际的股份转让止欺诈,确保诚实信用履行合同,提存条款的约定非常必要。 股权与预付款的提存条款,是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股权和支付价款义务之前,将股权凭证及价款提交给双方共同选择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暂时保管,除非经过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处置,任何一方不得从保管者处领取股权凭证或扣划价款。 通常约定价款和股权凭证的提取方式、金额,以及支付价款、方式或比五)验资、更名、新的合营协议、过户。 当约定验资、股股金股金额后,开始协交割之后,作)协议、章程。新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应违约款、赔偿金的数额、各阶段的具体日期和操作程序。 另外还可以约定股份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税金的负担例。 ( 股权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股东权转让的后,应东名册更名,以及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办理股份变更过户的登记手续;属于金融、建筑、房地产、医药、新闻、电讯、通讯等特殊行业的,还需要约定报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等手续。 股价款到账验款,出具报告书。在股份受让方支付全部转额并将付款凭证传真给出让方后,在约定的工作日内(例如:5日或10日),出让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该转股金额是否到帐予以验证,并将验证报告传真给股份受让方。 股东名册的更名。出让方在确认收到全部转助股份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出让方名称变更为股份受让方名称,发放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股东权利义务的移转。股份转让协议可以约定,股权出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而股份受让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出让方继续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签订新的合营(合当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修订原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更换新董事。签订新的合营(合作)协议与新章程后,公司签发新的股东股权证明书,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变更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目标公司股东、股份、章程、出资人等变更登记申请或备案申请。 (六)陈述与保证条款。 长,结构与内容复杂,执行中不可内容或条款: 的必要的决议、履行的客观障 通常股份收购合同篇幅比较预测因素随时发生,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随时出现,其中股份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在股份转让合同中占了较大的篇幅。目的是防范风险,完善违约救济措施。股份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的要求是: 诚实、详细、真实的陈述;依据约定广泛陈述,包括:公司文件、会计账表、营业状况、资产清单与状况;或者依据约定重点陈述。 陈述与保证所涉及的内容通常包括一般性陈述和保证,出让方的陈述和保证,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般性陈述与保证,通常包括以下 主体适格:依法组建、有效存续、信警良好; 有权签约和有能力履约:具有签约和履约所合法授权,承诺具备交付股权与支付股价的现实保障; 最大诚信地披露:披露阻碍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和碍,包括来自目标公司可能引发的或尚未了解的债权债务、侵权赔偿、涉及关键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劳资纠纷、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隐患、股东纠纷、担保债权、住所地迁徙,以及经过预报的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战争或恐怖活动、罢工或地区动乱、行政处罚、政府颁布新政策或颁布禁止令、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重大影响; 合法履约:签订或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证、信息披露、先决条件成就、股权交、合法地持有和控制,项的保证:支付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般陈述 性:出让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一致性:根据目标公司当前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其他股东知道并了解出让方股份转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协助履约:在陈述与保割、价款交付、资产移交、过渡期交接衔接、过户变更、登记注册、善后工作等事项中,目标公司、出让方和受让方,以及相关的应及时、适当、善意地提示、协商、配合、协助。 股份权利无暇疵:转让的股份为
本文标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88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