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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实务集团资本运营部目录1第一章股权转让的主要特征3第三章股权转让的法律实务2第二章股权转让的主要程序4第四章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5第五章股权转让的其他问题1第一章股权转让的主要特征股权转让的客体不是营运中的公司财产,而是股权。股权转让的结果不是公司实际财产的变更,而是公司治理结构构成的改变;换句话说,是公司股东、董事乃至高层经理人员的改变。在股权转让的主体中,出让方是公司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公司以外的个人或组织。2第二章股权转让的主要程序股权转让工作流程股权转让工作基本程序为:1、购买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购买意向,签订购买意向书。2、购买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3、由买卖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转让实施预案。股权转让工作流程4、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转让合同。5、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转让事宜的审批程序。6、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转让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7、转让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股权转让所需工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股权转让所需工商材料(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七)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九)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四、五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3第三章股权转让的实务1、转让方案的设计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转让方式,企业决策若难以搞清,在股权转让的概念上模糊不清,这就需要我们律师及会计师认真分析股权转让双方的企业现状,出让主体和转让意图,帮助企业决策者作出正确的选择。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2、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股权所投入的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确地确认: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等;目标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比如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特种行业(行业准入限制或者外资准入限制)等等;股权的合法性和股权的所有权人,即谁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谁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进行转让。比如出现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问题、注册资本真实投入问题。3、审查目标公司的有关文件和财产1、审查有关文件。审查有关文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审查有关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有关文件的真实性,以便在今后的合同履行中不出现问题。审查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审查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序性规定等;审查被收购方(股权出让方)的公司章程,其中关于议事权限等的规定。2、审查有关财产。(1)对有形资产的审查,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2)对无形资产的审查。同上。(3)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包括:到期的债权有哪些,到期的债务有那些,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无追偿的可能;然后编制债权债务清单,对有纠纷的债权债务个案,应分析案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借助于会计师的工作基础。(4)审查目标公司的其他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5)对外发表公告通知债权人,防止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债务导致受让方在受让后承担不必要的债务。4、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有时是必需的,比如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十分重要,选择好的资产评估机构事关重大,律师参与转让公司的资产评估时,要严格把握四个标准:1、评估机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也就是转让主体的资产由该评估机构评估是否合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有资格从事评估事物,对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同样必须遵守这一规定。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能力。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资产既有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也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又因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同,资产类型又有所不同,因此律师应了解评估机构是否有适合评估股权转让公司资产的专家设备,尤其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有具备无形资产知识的专家参与。3、资产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作为收购方的代理律师,应尽量主张由收购方聘请评估机构。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采用的方法不同,产生的结果往往截然不同。目前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四种:清算价格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指选择市场近期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或价格标准,相互比较,据以确定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资产全部新价值的现行和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扣额和无形损耗后确认被评估资产的现行价值。采取何种评估方法,是代理律师帮助企业权衡利弊的一项重要任务。5、草拟合同1、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在资产评估之后,最后谈判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律师向委托人出具的综合性法律文件,是实施股权转让最后谈判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重要参考文书。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1)实施股权转让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产业政策、地方性法规等;(2)对股权转让公司的性质及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审查意见;(3)对受让方的性质及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审查意见;(4)对股权转让公司的有关文件的审查意见;(5)对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清单的审查意见;(6)对股权转让公司各项权能的审查意见;(7)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8)股权转让的优惠政策;(9)对确定的转让方式提出法律意见;(10)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原则性意见。5、草拟合同2、草拟签订合同。循环往复的谈判都是在确定股权转让原则和方式的基础上,对股权转让条款的谈判。最后谈判的结晶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股权转让合同分主合同和附合同两部分。主合同包括:(1)转让公司意向;(2)转让方式及总交易额;(3)转让方的陈述与保证,包括:A、转让公司的性质及概况;B、转让公司的负债情况;C、涉及国有土地的情况;D、公司转让已获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E、转让公司董事会决议。(4)受让方的陈述与保证,包括:A、受让方企业性质;B、受让方的受让资格;C、受让方的付款责任。(5)转让条件与价款的约定;(6)转让程序与支付约定;(7)税费承担;(8)违约责任;(9)免责事由;(10)保密义务;(11)争议的解决;(12)生效日期及有效期限。附合同包括:(1)交易标的的细化陈述;(2)交易程序的细化陈述;(3)股权转让双方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事项。4第四章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股权转让营业税问题2003年1月1日前《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2003年1月1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新规定内容不符的予以废止。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自然人转让股权所得税实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举例:假设朱杨先生取得远大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现与宏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远大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3000万元转让给宏图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3000×0.0005=1.5万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3000-1000-1.5)×20%=399.7万元。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程序问题办理纳税(扣缴)时间国税函〔2009〕285号对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然人转让股权所得税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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