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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李正华第四章信托法律制度
第四章信托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同学们对信托的相关制度有所了解,正确把握及行使信托权利。•主要内容:信托的基本特征;信托的基本分类;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制度下的会计与税收规定。•学习要求:认真领会信托与一般委托的关系;对中国的信托业有清醒之认识。•第四章信托法律制度•第一节信托法概述•第二节信托的设立•第三节信托财产•第四节信托关系的当事人•第五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第一节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特点、功能及分类•二、信托立法•三、信托法律关系一、信托的概念、特点、功能及分类信托,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财产所有者出于增加利益或者其他特定目的,委托他人管理或处分财产的一种制度。★信托的基本内涵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特点:信任为基础;信托财产独立;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可信托范围广泛。★信托体现了英国人在法律领域最伟大和最杰出的成就。★信托具有保全、增值、导管、保障等功能。信托的种类★任意信托、法定信托★契约信托、遗嘱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个别信托、集团信托★动产设备信托、不动产信托★社会保障信托、担保信托、默示信托、信托投资、表决权信托等二、信托立法(一)国外的信托立法★英国的信托立法最具代表性★美国的信托法也有其特色★日本的信托成文法比较完备(二)中国的信托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三、信托法律关系(一)主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信托财产(二)客体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加以控制、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三)内容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二节信托的设立•一、实质性条件•二、程序性条件•三、无效与撤销一、实质性条件★有合格的信托当事人★有信托目的并合法、明确且可实现★有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二、程序性条件★有当事人的合意★符合法定的形式★特殊情况下的信托财产备案登记三、无效与撤销(一)信托的无效★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信托,出现违反法律规定之事由的,信托无效。★信托无效的情形:①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信托财产不能确定;③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④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⑤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信托的撤销★对已经设立的信托,利害关系人可依法以其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而申请撤销之。★信托撤销的原因:设立信托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受托人受益人撤销申请撤销的时间为一年信托被撤销,一般不影响受益人的既得利益。关于撤销权,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三节信托财产•一、信托财产的范围•二、信托财产的管理•三、信托财产的处理一、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了动产、不动产、股票、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现金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部分。★一切可取得之积极利益,只要属于可转让的财产,均可对其设定信托。二、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的同一性信托财产委托人财产受托人财产委益人财产信托财产房屋现金股票现金三、信托财产的处理(一)信托财产的交付★信托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就有义务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二)信托财产的归属★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后,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经营和依信托文件规定的处分权。★信托终止时,根据信托文件规定确定其归属。在信托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归属:一是受托人或者其继承人;二是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四节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一、委托人•二、受托人•三、受益人•四、监察人一、委托人信托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委托他人管理、运用和处理的商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团体委托人权利义务(1)知情权;(2)调整权;(3)救济权;(4)管理解任权;(5)信托变更、解除权;(6)收回信托财产权。(1)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不干预信托事务的义务。二、受托人信托受托人,是按照信托文件和信托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对信托财产负有进行管理和处理职责的人。受托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营业信托人,必须具有核准登记的营业资格★信托投资公司,应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受托人权利义务(1)请求给付报酬权;(2)管理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事务权;(3)请求变更管理方法权;(4)费用及损失优先受偿权。⑴按照委托人意愿亲自管理和处理信托事务义务;⑵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⑶忠实义务;⑷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义务;⑸共同受托人共同行动的义务;⑹书类设置、报告、保密义务;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⑻恢复财产、填补损失义务。三、委益人受益人,是依信托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利益的商主体(自然人或者组织)。★委托人本人可以是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成为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特定或不特定的人。委托人权利义务(1)知情权;(2)撤销权;(3)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4)请求赔偿权;(5)受托人的解任权。(1)尊重委托人、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义务;(2)干扰受托人开展信托事务的义务;(3)协助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开展信托事务之义务。四、监察人监察人,是代表受益人利益而对受托人的信托活动实施监督的人。★公益信托应当设立信托监察人★受益人可以是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监察人信托文件确定之职责法定职责得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第五节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二、信托的终止一、信托的变更(一)信托当事人的变更★委托人的变更★受托人的变更:死亡;无行为能力;撤销或破产;法定资格丧失;辞任等。★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同意;重大侵权行为;合同规定条件出现;委托人行使受益人变更权。★监察人的变更:重大失职;死亡或主体资格丧失。(二)信托内容的变更★信托目的之变更:不存在目的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之变更: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二、信托的终止(一)终止事由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二)终止之后果1.信托财产之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则依法确定。2.信托财产之保全:信托视为存续。3.报酬请求及补偿:未得到实现的时,受托人可对信托财产实施留置,或向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4.信托事务清算:受托人应作出清算报告,权利人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报告列出事项解除责任。•小结•信托作为古老的制度存在已久•信托活动之开展以信用制度为基础•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一样•信托关系终止应依法对财产做处理•信托会计和税收有相应的规范
本文标题:李正华第四章信托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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