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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杨署东《国际问题与法律》课件9——坎昆气候大会与国际环境保护问题
第九讲坎昆气候大会与国际环境保护问题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第二节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第三节哥本哈根会谈第四节中国的行动1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2010年联合国气候大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和《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将于11月29日到12月10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预计会议的规模会超过10000人。一、联合国人员的期待和担忧二、中国外交部的关注与立场三、主办国的呼吁和行动四、坎昆气候变化大会的悬念2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一、联合国人员的期待和担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克里斯蒂安娜·菲格雷斯11月10日在德国波恩表示:“坎昆大会将是人类应对气候挑战的又一关键一步。如果谈判各方作出妥协,可以期待坎昆大会取得成功。”她敦促各国政府积极作出妥协,希望谈判各方重新平衡自己的期望,“在想要获取的同时,也要做出奉献”。菲格雷斯在记者会上说,目前情况表明,坎昆会议有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协议可能包括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技术转让、森林保护,以及建立一个新的基金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等。菲格雷斯还表示,不能低估各国间存在的政治分歧,这主要包括如何推进各国减排努力、如何处理《京都议定书》、如何协调各国间的减排目标和行动等,“特别是发达国家减排指标的问题”。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二、中国外交部的关注与立场中国外交部2010年11月19日就即将召开的墨西哥坎昆气候变化会议举行中外媒体吹风会:中国政府将派高级别代表团出席,按以往惯例,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将来自:外交部、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交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新办等相关政府部门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外交部发言人黄惠康:在当前的气候变化谈判中,履行责任是核心,资金和技术是关键。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其中必须承担因为气候变化所增加的开支。4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三、主办国的呼吁和行动墨西哥环境部长埃尔维拉·克萨达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呼吁:资金问题将是制约坎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能否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应尽快兑现对贫困国家的援助资金,使发展中国家重拾信心,为坎昆会议最终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创造条件。克萨达认为,制约坎昆会议能否达成重要协议的关键因素在于资金,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发达国家帮助建立快速启动资金,为小岛国、欠发达国家以及那些没有大规模排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短期资金;各国需要制定各自适应气候变化的计划,保障那些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获得资金援助;建立长期的资金援助计划,保证发达国家能长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支持并实现相关技术转让。5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克萨达指出,发达国家应及早兑现《哥本哈根协议》中作出的承诺,即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发达国家每年提供100亿美元资金,用于援助贫困国家。只有这样,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才能重拾信心,参加坎昆会议。克萨达还强调达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新的全球减排协议的重要性。他希望坎昆会议是一个干净的、透明的、能让所有国家参与的会议。为确保此次会议有所作为,墨西哥政府早已开始前期准备,努力协调立场。为此,克萨达已造访多个国家和地区会见各方人士,希望“集中各方力量,让大家都参与进来,以期在坎昆取得一致性意见”。6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四、坎昆气候变化大会的悬念悬念之一:大会能否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本届大会是否能就气候变化议题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无疑是最大焦点。去年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形成了一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协议中阐述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等问题,但在二氧化碳减排的具体指标上,各方分歧仍存,没有达成共识。上月初,在坎昆气候大会举行前的今年最后一轮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在中国天津举行,会议在资金等问题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为坎昆会议的举行营造了良好的谈判氛围。但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矛盾仍然没有根本解决,双方在减排指标等关键问题上分歧依旧。对此,坎昆大会的主办国墨西哥态度谨慎,大会候任主席、墨西哥外长埃斯皮诺萨19日直言不讳地说,若在坎昆达成像京都议定书那样的协议,“时机尚不成熟”。7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各个阵营最近都在加紧协调立场。“基础四国”等方面在天津谈判上月9日结束后就举行了会议。美国气候变化特使托德•斯特恩10月22日访华,与中方举行了会谈。这些会谈无疑有助于缩小分歧,但是否最终能达成协议,还有待于在坎昆大会上破解。8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悬念之二:是否有众多国际政要与会丹麦去年将气候大会升格为气候峰会,有关国家领导人纷纷与会。今年的会议是否能再次迎来多国政要,已成为各国记者热议的话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发言人约翰•海(JohnHay)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全世界已有1300多名记者报名采访坎昆大会,其中600多人仍需等待联合国方面的批准确认。约翰•海说,大会的筹备工作目前进展顺利,不存在任何问题。至于领导人与会方面,他则表示,这个问题仍需墨西哥政府来决定,联合国方面不会出面干涉。据了解,墨西哥方面不打算邀请国际政要与会,主要是出于接待能力与会议进程的考虑,吸取哥本哈根的经验和教训。9第一节坎昆气候大会一些国家的领导人也已明确表态不会出席会议。巴西总统卢拉10月26日认为,不会有太多国际政要前往坎昆,但他确认,届时巴西领导人将与会。有分析指出,究竟有多少国际政要参与此次会议,答案必须等到会议举行前的最后一刻,甚至是要到会议举行时才能真正水落石出。10第二节国际环境保护机制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国际环境责任制度四、当前国际环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五、大气环境保护11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一)19世纪中叶到联合国的建立这一阶段是国际环境法的萌芽时期:国际条约所涉及到的环境与资源范围有限而且比较分散,大多属于临时性质;国际环境法保护组织处在酝酿阶段;国际司法实践,特别是国际仲裁,作出了有益的努力。这个期间签订的有关环境与资源的国际条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界河、国际河流及其沿海渔业资源的管理和水污染的防治;二是野生物种的保护。做出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和1938年和、941年“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12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二)联合国建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所涉及的议题上都开始增多,海洋环境的保护成为重点。这一时期的国际环境保护呈以下特点:1、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开始关注国际环境问题,而且出现了专门商讨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的成立对国际环境保护组织的建立起到了推动的作用。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UnionfortheConservationofNatureandNaturalResources,简称IUCN)宣告成立。2、国际条约当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的范围日益扩大,但这些条约尚缺乏系统性,也没有哪一个国际组织能够全面制定和协调国际环境保护的政策与法规。1954年签订了《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成为这一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条约。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国际社会订立的四个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外空条约、禁止核试验条约等都同环境法有关。3、人们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14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1992年里约会议这个时期是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较为活跃的时期,一些基本的原则、规则得到确立,国际环境法的框架基本形成。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斯德哥尔摩会议还建议成立一个专门协调和处理环境事务的机构,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立一个专门处理环境事务的新机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人类环境宣言》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宣布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7项原则的共同认识;2、公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的原则。《人类环境宣言》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软法”的范畴,但是由于它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共同信念,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5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1、宣言第一次概括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某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后来国际环境条约的有约束力的原则和规则,如第21项原则首先肯定了各国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但是同时也强调各国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会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2、尽管这些原则和规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政治和道义上所应遵守的规范。3、为各国制定和发展本国国内环境法提供了可资遵循和借鉴的原则和规则。斯德哥尔摩会议促进了国际环境条约的制订,随后又有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制订出来,内容涉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大气污染、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臭氧层保护等一、国际环境保护的历史发展(四)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讨论环境与发展问题。大会通过了3个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和2个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发表了27项原则,在许多方面对《斯德哥尔摩宣言》作出了重要的发展:1、该宣言明确了发展权;2、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该予以优先考虑;3、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影响通知等4、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作用;5、排除了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21世纪议程》再次提出了解决人类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行动计划。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一)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又称“布伦特兰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明确提出在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时应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后来,包括《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文件确认了该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已成为对国际环境法有重要影响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的需要;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管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相互兼顾。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初由《联合国宪章》第74条所确认。国际合作不仅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石,而且表现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具体制度和措施,尤其是包括信息共享、参与决策、环境评估、环境标准的越境强制执行等在内的技术性措施。《里约宣言》原则七呼吁“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国际合作可以包括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能力、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通知、协商和互助、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等。在国际环境法中奉行这一原则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1、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2、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和合作二、国际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是指由于地球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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