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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阿旗森林公安局二零一二年六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证据关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证据体现出来的,因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物证书证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今天我们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说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概述文书是各种文件材料的统称,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为了凭证、记载、公布和传递的需要,以文字方式在一定的书写材料上表达思想意图的一种书面记录。文书的内容,大体上分为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两类。私人文书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为私事来往活动所形成和使用的书信材料;公务文书则是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文书材料,是传达法律法令、政策、报告工作、交流情况等一种工具。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则属于公务文书范畴,是具体实行法律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林业行政机关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以及反映案件查处过程的活动材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一下五方面内容一是制作机关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二是制作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是违法;三是适用范围,仅限于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经立案、调查取证、询问违法行为人、决定处罚或者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为止;四是由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而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不同于民间使用的文书;五是同其它司法文书一样,是代表国家意志,忠实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它是为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惩办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森林资源服务。上述内容构成了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完整概念。正确理解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概念,对于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完整概念。正确理解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概念,对于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特点法律的约束性制作的规范性适用的特定性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作用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查处的主要表现形式;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行使查处的真实记录;三是林业行政机关在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研究违法活动规律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和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步骤选定文书相关必要文件制作文书内容检查文书正误履行必要手续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当内容真实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规栏目和事项的制作要求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姓名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年龄违法行为人[当事人]文化程度违法行为人[当事人]职业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工作单位制作文号负责人批示印章使用法律条文的援引一是引用的法律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为《森林法》;二是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例如:法律条文中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写XX条XX款或XX项,没有款或项的要具体到条;三是不能引用宪法、内部规定、政策性文件或一些会议精神。数字和计量单位的用法数字和计量单位在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经常被使用,为了保证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应当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提出统一要求。一是数字用法。使用数字表示。汉字书写;二是计量单位用法。停止使用一些非法的计量单位。如“尺”、“寸”、“斤”、“里”、“担”等,而应换算成“米”、“千克(公斤)”、“千米(公里)”等法定计量单位。备注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概念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即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或者发现、上级交办以及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登记备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该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案件的原始凭证,制作好该文书,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接受来自群众、社会以及林业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做好各种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法律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内容及制作要求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案卷备查。文书文号:“林立字()第()号”“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如“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则填上“阿”字;“字”字前面的“林立”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简称;“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2”;“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满洲里市林业局在2010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编号如下:满林立字(2010)第(01001)号。我们单位没有代码所以直接在此()中填写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案件来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举报:一般是电话、口头、信件举报;控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具体人和违法行为;移送:其他执法单位移送或其他部门执法单位移送),案件来源栏填写:发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其中之一即可。不得随意填写自己创造的案源名称。“案件性质”:案件在立案时,整个案情还未进行调查,所以可以根据案件来源分析暂定案件性质,但案件性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该条款规定的行为来确定案件性质填写,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等。“受案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要写受案机关全称。例如:阿旗林业局、阿旗森林公安局。“受案时间”:指案件来源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违法嫌疑人”:在此栏中,填写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对违法嫌疑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对有数个当事人的,可以只填写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姓名和基本情况,在立案登记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简要案情”:在此栏中要填写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经过,包括参与人的情况。所写的内容必须符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2)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依据;(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4)属于查处机关管辖。要求把案件来源的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写清楚。事实经过不能用定性的语言表述,涉及到数量时,写大约数量。同时要求字迹清楚,工整通顺。“受案人意见”: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一般填写:“根据上述情况,建议立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受案人员签字,并送行政负责人批示。“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填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备注”:因是团伙作案时,上面写主要作案人,此栏写同伙作案人;也可作为对实物进行保存的批示。使用中注意的事项报案时间应当精确到分。在制作本文书时,应当尽量记载清楚报案人的基本情况。但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为其保密。由于报案人不愿意透露个人情况或者因情势紧急等原因无法记载报案人有关个人情况的,应当在相关栏目中简要注明。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在本文书的“简要案情”栏中应注明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对于“简要案情”栏中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者不清楚的,不一定要求在立案登记表中准确填写,如出生日期不明,可写大约年龄(报案人估计的年龄),现住址、工作单位不明的,也可以不填。案件承办人和办案部门负责人在考虑是否受理该案并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时,应当对以下要素作出初步地判断:首选判断否存在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其次判断否属于林业行政机关管辖,是否属本辖区范围;最后判断否应当追究林业行政责任,包括是否已过时效、违法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等。对报案的群众应当认真负责、热情接待,严格依法办事,促使报案人员清楚全面地表述案情,特别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后果及涉及的有关人员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调查打下良好的基础。对明显不属于林业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或者明显不构成违法的,要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或者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有些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属于现行案件,情势紧迫,人员流动快,现场易于破坏,林业行政机关接案后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快速赶赴案发现场,实地进行调查、询问、检查、取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控制事态发展。在必要时,可以将受理、勘验检查等调查程序交叉或者同时进行。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概念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其含义,一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当事人就其是否实施违法行为以及违法事实如何等问题进行询问时,按照有关规定所制作的记录。也就是林业行政办案人员提问以及被询问人回答陈述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是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最重要的调查程序之一;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据调查,了
本文标题: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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