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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无目的,就是凭兴趣)。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洞穴理论”:人类如在洞穴中,见识短而自高自大。“所有事物本质上说都只是永恒思想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虚伪的影子。他们就像洞穴人,在墙上看到影子,但从不自问是什么创造出影子。”这句话源自柏拉图的《洞穴之微笑》。但是,即使是柏拉图本人,也无法将永恒思想作为一种真实呈献给世人。犹太族里有句谚语:“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意即,人类思考得愈多,偏离客观世界愈远。在此意义上,所有的思考都只是永恒物质的影子。但是很多人都满足于自我世界的思考,而没有在试图接近真实。即使我们的思考接近真实,是否完美地反映客观世界仍未可知——背景、立场严重地影响着我们的思维形态。“我的言说已经偏离了我的思考,而我的思考又偏离了眼前的这个世界”。佛学:现象与本象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金→哲学家(统治者)→智慧→灵魂的“理性”部分银→勇士(军人)→勇敢→灵魂的“意志”部分铜铁→生产劳动者(人民)→节制→灵魂的“情欲”部分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子女属于父辈的等级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尽其本分,则自然和谐,“理想国”实现康德:意志高于理性意志主义哲学叔本华:意志——万物之源1.是一种无意识的意志;2.意志高于理性,理性、思想不过是意志的体现方式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二、正义论与人治论(三)哲学王与人治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一)立法过程论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二)立法原则论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依此安排,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或法律的执行官。我这样称呼他们并不是随便说的,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是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法律篇》三、法治论:立法与守法思想(三)守法论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一个人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如果他在服从方面比在统治方面做得更好;首先是服从法律,这也是服从诸神。”《法律篇》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本文标题: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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