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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的专业建设,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第三条学校的专业建设,要有计划扩展外延,着力充实内涵,坚定不移地为国防、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稳定提高理学、工学、管理学等门类专业办学水平,积极发展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类专业的原则。二、专业设置和调整第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五条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要服从和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有利于学校形成专业优势,办出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第六条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专业修业年限也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七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要求:(一)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在新设或调整专业时,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要充分论证新设或调整的专业对本校、本地区人才培养工作和学校可持续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二)有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五)新设专业一般应有已设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第八条新设专业应有一定的规模效益,每年专业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第九条学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年度增设专业不超过3个。各院(系)在充分论证、调研的基础上可向学校申报新专业,但每次不得多于一个。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的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近几年已批准建立新专业的各系,原则上必须待学校对其已批准的新专业评估通过后方可申报新专业。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的院(系),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同时,学校要对本校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直至申请撤消。院(系)每主动申请撤消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相应多设一个专业。第十条学校以设置理、工、管理专业为主,以形成优势和特色,非理工管专业数应控制在学校专业总数的40%以内。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拟申报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十三条专业设置或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其程序为:(一)学校每年视需要组织校内本科专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各院(系)应于每年4月20日至5月10日,将下一年度新设专业有关材料按照教育部控制专业一式10份、其他专业一式5份的数量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按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及增设本科专业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对各院(系)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二)6月20-25日校学术委员会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批准同意增设的本科专业,由教务处于6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教育厅。第十四条新设置和调整专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学校申请新增专业的正式文件,附“高等学校新增普通本科专业备案表”;(二)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三)需备案或审批专业的“申请表”;(四)专业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五)需审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六)对申请表栏目中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的补充说明材料,其中教师基本情况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报,学校需提供表中所列教师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学校公章予以证明),原件备查;(七)增设专业数超过3个的理由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上述书面材料,第(一)、(二)项每所学校只需提交2份;第(三)至(七)项按第十三条要求的份数提供。第十五条目录外新专业的论证应着重对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学校除了要提交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专家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设专业名称的科学性、规范性分析;(二)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三)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比较分析;(四)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主要课程、修业年限、授予学位;(五)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六)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三、专业建设内容与标准第十六条专业建设要制定建设规划,要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第十七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文件建设等。第十八条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的培养特色。第十九条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人才培养计划应在国家教育部宏观指导下,根据学校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由学校组织专家制订,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第二十条师资队伍建设。通过体制改革,落实规划,层层负责,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要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第二十一条学科建设。要科学规划专业的学科结构体系,拓宽专业口径,扩大专业基础,增强学生适应性。要稳定和提高基础学科水平,形成基础与应用学科的互补;要重视发展应用学科,培养复合型人才;要更新传统学科,适度发展新兴学科、交叉边缘学科;要发挥学校优势,办出特色。要注重根据学科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第二十二条课程建设。明确课程建设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目标,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把重点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在课程建设中,要制订并完备日常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日历、学期教学总结等,加强试题库建设。第二十三条教学大纲。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大纲应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教学大纲经院(系)认定,批准施行。第二十四条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的建设规划工作。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它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自编教材的建设。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不断提高教材质量。第二十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坚持校内外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注意集中力量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加强检查验收,防止分散配置与管理、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要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努力使校内实习基地成为可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第二十六条图书资料建设。学校努力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占事业费的3-5%,以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设置专业倾斜。第二十七条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学校支持各专业面向新世纪进行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通过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教学和管理研究,并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学校加大投入,努力采用电化教学、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最新教学手段,促进专业建设。四、专业建设的措施第二十九条专业方向与特色。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对不同类型的老专业与新专业、以及专业设置都要有不同的实施计划。每一个专业必须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找准定位,把握发展方向。同时努力拓宽专业口径,形成专业特色。第三十条明确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设计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探索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的质量标准,深入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的趋势,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以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明确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改革传统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与社会发展和学校特色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第三十一条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的布局,根据大学科门类统一规划,建立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本着重视基础课程,加强主干课程,扩大选修课程,突出专业特色,加强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同时,开展与各有关课程配套的教学大纲、教材建设工作,尽快将本学科新的优秀学术成果反映到教学内容中去。第三十二条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院(系)均应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完善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制度,以形成知识结构合理、梯队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师资队伍为目标,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能力。通过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引进与培养相结合,以老带新的机制,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第三十三条专业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构建立体型实践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既要重视基地的教学功能,又要考虑基地的科研功能,以基地为基础,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第三十四条教学基本文件建设。学校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与专业定位不断调整教学基本文件内容,及时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在教学内容上充分体现专业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寻求专业突破口,将教学内容与学科专业发展趋势紧密结合,充分反映学科前沿及专业发展动态。第三十五条教学研究、改革与实践。加强高教研究工作,根据发展需要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一些高层次具有前瞻性、探索性的规划类项目研究,扩大研究范围,提高研究层次,力求在研究内容与水平上有新的突破,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各院(系)在宏观层面上要深入研究各自的定位与规划,在微观层面上要不断探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关于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实践。要加强对教学改革的总结,形成一些针对性强、目的明确、指导意义重大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改革成果,并加强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第三十六条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一)加强对专业建设工作的领导。学校应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各院(系)制订详细专业建设规划,各专业制订专业建设实施计划。要充分贯彻“加强基础性专业,发展优势与特色专业,开拓新兴交叉专业”的原则,实施特色专业建设。(二)要对专业建设进行立项管理,实行责任制,加大对专业
本文标题:专业建设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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