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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档案法规基本理论2.1档案法规及其本质2.1.1档案法规相关概念区分: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规:通常指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我国档案法规体系是分层次的:(1)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法律;(2)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规定、条例;(3)国家档案局以及国家档案局与有关机关发布的通则、条例、规定、办法、标准。(4)各级地方档案事业管理机关和各专业主管机关根据全国性的档案法规,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系统具体情况,制定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等。档案法规:国家机构和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档案、档案工作方面的条例、规则、章程等。指档案法律、档案管理条例、规则、章程等文件的总称。简单区分:档案法律: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档案方面以及宪法、法令中关于档案方面的条款。法是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通常叫**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条例:是国务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通常叫**规定、办法。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2.1.2档案法律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高度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在于它所固有的阶级性、强制性和规范性三者的统一;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是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这种自由和纪律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法的第三级本质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法的本质在于: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的利益性与正义性;法的本质就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主观意志性和客观社会性的统一。自由、权利、权力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是这样理解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们参考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来总结档案法律的本质:(1)档案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档案领域的集中体现。(2)档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在档案方面的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3)档案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1.3档案法律的特点1、直接性。同其他非行业性的立法相比,档案法律在调整和规范人们的档案管理与信息开发利用等行为方面,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在解决和处理档案工作事务方面的问题、矛盾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直接性特点。2、具体性。其内容,如档案法对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公民保护档案、使用档案的权利和义务、档案的公布和利用行为,档案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处理等,都作了较其他法律更为具体的规定。3、综合性。要以档案法律所赋予的各种调整手段来从事档案事业的管理活动。2.2档案法律规范2.2.1档案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档案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在档案工作领域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违犯档案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档案法律规范即《档案法》分则中的基本内容。特征: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利的属性;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区别:档案法律条文:档案法律条文的文字表述,以条为单位。规范性法律文件:若干档案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且一些非规范性条文。2.2.2档案法律规范的结构(一)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二)新三要素说:假定-指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示例:档案法第二章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3档案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规范的种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例如: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第二十一条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例如: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四)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后果的不同性质,法律规范可分为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2.3档案法律关系2.3.1档案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和特点1.法律关系: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规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肯定的约定,构成一定的法律关系。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试举例: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哪些机构、组织和个人会产生一定的档案关系?2.档案法律关系:由档案法调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在档案管理和利用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3.档案法律关系的要素(1)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档案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档案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即在档案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档案权利和承担法定档案义务的,进行档案行为的当事人。包括: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自然人)档案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必要条件:公民和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①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②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案例:案由:1997年2月28日,武汉某厂子弟小学正式移交给武汉某区教委管理,并改名为“××小学”。该校原档案人员李某在移交中,被定编为学校编制之外,由武汉某厂重新安排工作。3月8日至9日,因下岗、猜疑“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李某利用双休日私自到校档案室,采取拆、撕、剪、涂、烧等手段,将曾亲手整理、归档的68卷档案损毁;33件卷内文件被撕碎;共有512张案卷目录和64卷档案封面被撕毁,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良影响,使该小学自1992年至1996年间形成的教学等档案完全丧失应有的价值,其损失已无法弥补。处理结果:直接责任人李某严重违反《档案法》第24条之有关规定,对档案的损毁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严肃处理,但据市精神病医院司法医学鉴定,其损毁档案是在阵发性意识、情感和综合障碍下所为,诊断为癔病发作。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免于行政处罚;××小学忽视交接过程中离岗档案工作人员思想工作,没有及时安排档案交接,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对发生这次事件负有责任,决定给予通报批评。(2)档案法律关系客体:档案;行为。行为包括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档案行政管理等诸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案例:案由:王先生原是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正式职工,1985年1月被劳动教养,单位随之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2002年,王先生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工作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他的户口所在地。王先生找到原单位,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2003年9月30日,社保部门停止了王先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办理手续。因原工作单位将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王先生至今一直无业在家,虽然所在的社区已多次为王先生提供了做临时工的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求职证,而与各种招工就业机会无缘。眼看自己就业无门生活无望,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其各种损失10万余元。处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先生原来的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6万元。(3)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档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4)档案法律关系的特点a.从主体上看,档案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档案行政主体。b.从内容上看,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权直接相关,或者说,国家行政权是档案法律关系的核心。c.从内容处分上看,档案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对其权利义务不能自由处分。d.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主体地位上看,二者的地位不对等。e.从解决争议的方式看,档案行政主体有处理档案行政争议的权力。2.3.2档案法律关系的产生与保护1.法律关系产生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的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档案法律行为的几种情况:档案行政行为;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合法行为;档案管理和利用的违法行为;对合法行为的奖励和违法行为的处罚。2.档案法律关系的保护加强档案管理方面的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档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法律地位不受侵犯,保护他们的权利,促使他们履行承担的各种义务。2.4档案法规的调整对象与作用2.4.1档案法规的调整对象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1)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指法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2)允许的调整方式,指法律赋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3)禁止的调整方式,指要求人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整方法,法律的调整对象
本文标题:档案法规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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