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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建筑业中设备款及材料款的营业税处理1.设备款的处理:区分不同的采购对象(1)客户提供的设备款不计营业税;(2)施工方提供的设备款要计营业税。2.材料款的处理:区分不同的工程(1)装饰工程区分清包工与全包工;(2)其他工程不管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材料款都要计税。例A建筑公司2010年2月中标某酒厂办公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计算A公司应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法规定,由于电梯设备属于A建筑公司自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3%=90(万元)假如设备由某酒厂负责供应,则A建筑公司应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A公司应纳营业税为(3000-500)×3%=75(万元)第三节建筑安装业的财务核算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核算模式:第一种形式,一级核算。多发生在小型企业,核算集中在总部,会计凭证都在总部。总部统一核算项目部第二种形式,二级核算。项目部主要核算项目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确认收入、会计凭证、明细帐均在项目部,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财务报表反映的是该企业全部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部(利润核算中心)项目部(成本核算中心)原始凭证明细帐页第三种形式,三级核算。分公司、项目部分别核算,最终将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反映所有经营成果,会计凭证、明细帐均在总部,分公司根据各项目部的报表汇总,核算分公司所属项目经营状况,并按期报送财务报表汇总到总部。总部(利润核算中心)分公司项目部(成本核算中心)明细帐页原始凭证明细帐页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核算基本内容:(一)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1.建造合同的定义: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2.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合同收入包括初始收入和追加收入。初始收入:建造承包商和客户在合同签订的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额。追加收入: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收入。(二)成本费用的归集与核算1.合同成本:建造承包商签订和实施建造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2.实际成本:在工程施工中实际发生的并按一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承包项目归集的生产费用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及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3.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4.成本与费用在报告期的结算(1)必须按规定的成本在报告期末计算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的实际成本。(2)在报告期末,应对未完工程进行盘点,确定未完施工和已完工程成本。(3)未完施工的确定,要由项目经理主持,核算员提供依据,实行会审会签。(4)本期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根据期初未完施工成本,本期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和期末未完施工成本进行计算。(5)工程竣工后,计算收入,汇集生产费用,核算成本,编制工程竣工决算。5.工程分包成本核算。建筑企业将部分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时,应对分包的工程或劳务成本进行核算。例:A企业于2011年11月1日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3个月,合同总收入3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款项220000元,实际发生成本140000元,估计还会发生60000元的成本。假设该企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则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序:140000÷(140000+60000)=70%2011年确定收入=300000×70%=210000(元)2011年结转成本=200000×70%=140000(元)(2)会计分录实际发生成本时:借:劳务成本140000贷:银行存款140000预收账款时:借:银行存款220000贷:预收账款220000确定收入时:借:预收账款2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10000结转成本、确认税金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贷:劳务成本1400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3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300建筑业外出经营管理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经营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申请开具《外经证》的纳税人需将书面申请报告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外出经营需要证明文件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外出经营项目立项、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外经证》有效期满或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在《外经证》有效期届满或经营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外经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机关办理《外经证》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外经证》;2、完税证明复印件;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注意: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未按时办理的,所持证明作废,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纳税申报管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自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第四节,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一、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过程中使用自产的建筑材料及安装设备的,应当就货物和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二、工程总承包人不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取消这条规定。三、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发票作为计税营业额的扣除依据,不能提供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负全额纳税义务。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扣除上,第六条明确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四、工程总承包人全额纳税后,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当就分包或转包收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未提供分包人或转包人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总承包人的纳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应纳税款。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这与总承包人缴纳的营业税没有关系。五、建安企业外购设备计征营业税时,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由施工方提供外购设备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原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只对列举部分不允许扣除。六、预收工程款发生纳税义务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五节建筑安装业常见涉税问题(一)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确的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确认收入。3.预收工程价款,在工程开工后未按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认收入。(二)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三)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1.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2.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四)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五)未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为取得的各项收入1.未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2.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六)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于移送使用时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进行账务处理时将水泥预制构建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地点登记为施工现场。3.将生产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耗用的原材料、人工费用等成本费用分解计入工程施工成本。(七)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1.提前结转未完工工程成本。2.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前转入工程成本。3.擅自缩短临时设施的摊销期,虚增临时设施摊销成本。(八)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程成本1.虚列已耗用材料的单价、数量,虚增材料成本。2.将尚未耗用的材料列入成本。3.将不属于材料成本、不能税前扣除的其他费用列入材料成本。4.取得虚开发票或虚构购进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九)虚列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十)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2.向发包方开具假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3.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第六节建筑安装业税收筹划一、建筑安装业是否签订合同的纳税筹划对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划归营业税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例:开泰工程承包公司,某年5月承揽一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800万元,施工单位为金达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1500万元。如果开泰工程承包公司与金达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开泰工程承包公司应纳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为:(1800-1500)×3%=9万元如果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300万元的收入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此时应纳税额为:300×5%=15万元签订分包合同,可以使开泰工程承包公司节税:15-9=6万元二、建筑公司所用原材料的税收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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