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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规与实务主讲人:冀香香课堂要求:•两个班分开坐,请勿混坐,如有空座,后三排不许坐人。•上课时间为45分钟,上课时间禁止外出,出去两次及以上者,考试不予及格。•有事请假,无故旷课者,将不予通过考试。•上课睡觉者直接取消通过期末考试资格。•本课程将有两次书面作业,总分10分,算入平时成绩。•每次上课带书和笔,七周后统一组织考试,平时分占40%(包括点名,笔记和上课状态),卷面分占60%。•考前不组织复习,请大家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听课、积极配合老师、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可获得满分的平时成绩。•请各班班长准备一份名单,手写和电子版均可。民航业现状•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运输航空公司46家,按不同类别划分:•国有控股公司36家,民营和民营控股公司10家;•全货运航空公司10家;•中外合资航空公司14家;•上市公司5家。•2012年全国运输机场主要生产情况:•通航城市和机场•2012年,我国境内民用航空(颁证)机场共有183个(不含香港和澳门,下同),其中定期航班通航机场180个,定期航班通航城市178个。•年内定期航班新通航的城市有黑龙江加格达奇、江苏扬州泰州、贵州遵义,昆明长水机场完成迁建,四川攀枝花机场、新疆且末机场停航。•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大城市机场旅客吞吐量占全部机场旅客吞吐量的30.7%。四、机场货邮吞吐量分布••北京/首都1•广州/白云2•上海/浦东3•上海/虹桥4•成都/双流5•深圳/宝安6•昆明/长水7•西安/咸阳8•重庆/江北9•杭州/萧山10•厦门/高崎11•长沙/黄花12•南京/禄口13•武汉/天河14•乌鲁木齐/地窝堡15•大连/周水子16•青岛/流亭17•郑州/新郑18•三亚/凤凰19•沈阳/桃仙20•截至2012年底,民航全行业运输飞机期末在册架数1941架,比上•年增加177架。•截至2012年底,全行业取得驾驶执照飞行员31381人,较上年年•底增加3574人。•作为行人,是否闯过红灯?•作为乘客,是否会选择给有需要的人让座?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高于法律,法律是靠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执行,有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摄力,道德是靠人的良心与社会舆论,没有约束力。第一章总论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航空法渊源第三节航空法体制民用航空法•法——行为规则(指引、评价等作用)•调整民航活动(运输)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航空器在天上飞,实现空间位移•天上飞:空气空间的法律界定——领空与领空主权的问题•飞行需要航空器技术保障——航空器的适航管理以及航空器权利•飞行需要遵守规则——空中航行规则•航空器需要人员操作,也需要提供相关服务——驾驶员——机组——航空人员•航空运输是个合同关系——航空运输合同问题——航班延误问题•航空器需要降落——民用机场建设和使用•如果发生事故,涉及受害人赔偿问题:对旅客的损害赔偿——以华沙公约为代表的损害赔偿体制对地(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如果是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为避免认为干扰而产生了民用航空安全保障问题——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制•事故发生涉及的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为避免事故给航空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及确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引入了航空保险制度•通用航空的建设与发展•民用航空组织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和特征一、航空法的定义二、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三、航空法的特征一、航空法的定义1.法国学者: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内国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2.阿根廷学者: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原则规范3.荷兰学者:航空法是管理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套规则4.我国学者:一套调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第2页)。——由于航空法的国际性,因此,学术界并没有严格区分国际航空法和航空法。由于国际航空法主要调整民用航空关系,包括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因此,一般航空法与民用航空法通用。二、民用航空法调整对象航空活动非民用航空民用航空公共航空运输军用航空运输公务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民用航空法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3条指出:“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我国《民用航空法》第5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三、民用航空法的特征•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性1.国际性(新加坡航空公司)1.1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尤为突出。大国也不例外,如航空犯罪的预防与惩治;1.2航空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问题——ShawcrossandBeaumount:AirLaw.P11肖克罗斯和博蒙特1.3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有国际性。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2、独立性国际民用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具有国际法一般法律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个性。3、综合性•囊括了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涉及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4.平时性4.1航空器的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4.2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第二节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1.多边国际公约2.双边协定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1、多边国际公约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影响大的序列是•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2.双边协定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则(国际海商法)•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1966年美国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美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础。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体制•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体制;•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参见教材第7-11页,详细内容结合相应章节教学。知识点•民航法的定义•民航法的特征•国际条约的定义
本文标题:民航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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