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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消防给排水系统施工图审图要点
消防及给排水系统施工图审查纲要一、自动喷淋系统:1、《高规》第7.6.2.5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电梯底部均应设,还是仅底层电梯设自喷灭火系统,喷头怎么布置?答:应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喷头,可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布置。2、18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其公共部分(走道、电梯前室等)是否要设计喷淋系统?答:GB50045-95第7.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原条文:7.6.2建筑高度不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高规》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应在办公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有些酒店式公寓其性质与功能与普通住宅相差多少,尚无明确定义。因此酒店式公寓是否要按办公建筑设置喷淋?答:目前酒店式公寓的定义和性质不太明确,可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执行。4、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答: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5、对非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如大学的活动中心,是否一定要设自喷系统?答:娱乐场所性质需设自喷系统的,在《建规》第8.7.1B条有明确规定。6、消防前室及消防控制室是否需布置自喷喷头?答:按《高规》第7.6.1条和第7.6.2条,消防前室内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内不设喷头。7、规范对应设置喷淋系统的场所不明确,不全面,特别是厂房,仓库类型套用GB50084-2001附录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缺乏依据,如GBJ16-87第8.7.1条根本没有提及食品、家电类。厂房要设喷淋灭火设备是在GB50084-2001附录A危险等级中列举在内,遇到这一类情况应如何处理?答: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执行;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类别的划分按《喷规》附录A。8、GBJ16-87(2001年版)第8.7.1条第六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务员的客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设备。这一条是否适用于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是否应设自动喷水设备?答:设有中央空调医院应设自喷系统。9、仓储式商场和大型超市商场的自喷系统如何选择危险级别?答:仓储式商场的自喷系统按仓库危险I级,大型市商场设计按中危险级设计(类别的划分见《喷规》附录A)。10、关于建筑物(多层)中庭回廊自动喷淋系统喷头间距布置问题:《建规》GBJ16-87第5.1.2条规定如中庭回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可放宽限制,但对喷头布置间距做明确规定;而《高规》GB50045-95第5.1.5.3条条文说明中对中庭回廊喷头布置间距有明确规定。在审查多层中庭喷头布置间距时应按什么标准?答:可参照高规GB50045-95第5.1.5.3条条文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判定。11、《自喷规范》第10.3.1条,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是否要设增压设备?答: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要设增压设施。12、对地下车库,梁下是否可以布置喷头,风管>1200时,风管下是否可以布置边墙型喷头。在地下车库,其喷头布置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与规范规定不符时,审查是否要指出?答:喷头布置遇有梁、通风管道,执行第7.1.1条,第7.2.1条和第7.2.3条的规定。喷头如布置在梁下,应加集热板;风管下不采用边墙型喷头,如风管为贴墙式可采用边墙型喷头。喷头布置有不符规范之处要指出。13、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的顶板处如何设置喷头?答: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按GB50067-97第5.3.3条及第7.2.3.3条规定:在坡道出入口无防火卷帘时,在车道、坡道上方设置喷头。14、《喷规》第5.0.4条,没有指出仓库干式系统作用面积是否按1.3倍计。答:凡采用干式系统,按《自喷规范》第5.0.4条执行。15、《喷规》第8.0.9条,干式系统的配管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又是《强条》,又是不宜,如何掌握?答:《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宜,视作不应条文执行。16、《喷规》第10.2.1条《强条》要求自喷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供水泵,因此有些设计者将自喷的增压泵也单独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规》《高规》都没有这个要求,是否必要?答:按《高规》第7.4.8.1条规定,自喷增压泵要求的出水量(不应大于1L/S)远小于消火栓增压泵出水量(不应大于5L/S),水压要求也各不相同,增压泵各自单独设置为好。17、《喷规》第6.2.8条规定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方,那么水力警铃设在消防泵房内算不算有人值班?另外在有些设计中要把水力警铃拉出很远位置也有困难。答: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设置点、连接管道管径及总长度应符合第6.2.8条规定,消防泵房一般情况下是无人班的,多半为平时巡视加自动报警的管理模式,故水力警铃强调设在有人班的地点附近,可设置在经常有人走动的走道、门厅、消防班房附近等。18、综合性公共建筑,底层或二层为联家商店的高层建筑,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防火分区面积。但由于功能需要建筑在一层中用防火隔墙分隔成多个独立的防火单元,根据规范GB50084-2001第6.3.1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象上述情况应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还是多个防火分区考虑?答:如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即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也可按多个防火分区设水流指示器。19、(1)GB50084-2001第4.2.9.3条:自动喷淋系统应设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口,如在送审图中该系统有排气阀设计,但无专门的泄水阀、排污阀设计,是否作为违反《强条》?(2)GB50261-96第5.3.2.4条报警阀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可否认为是系统泄水装置?有的将该装置作为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水装置使用,是否可以?答:(1)不作为违反强条。因为湿式报警阀本身带有泄水阀、排污口;(2)报警阀组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是用来检测管道过水能力是否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一般不作为它用;(3)报警阀组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不能作为消防水泵出水管泄水装置。20、地下自行车库是否设喷淋系统?答:地下自行车库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多层、小高层(10-11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消火栓系统);高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和地下汽车库附建的地下自行车库,当有防火隔断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6条规定时,可设消火栓系统;当无防火隔断措施时除设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其喷水强度设计标准可参照地下汽车库的规定,宜取同一个喷水强度。平时自行车库战时人防地下室,按《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执行。二、消防标准1、GBJ16-87第8.7.1B条中,(原条文为:第8.7.1B条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面积300m如何控制,是指单层300m,还是几层总的面积控制在300m?答:是指总建筑面积之和。2、高层旅馆如有中空调,是否一定要按高级旅馆即一类建筑来设计消防?答:高级旅馆的定义见GB50045-95第2.0.10条规定。(原条文: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一般地说,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旅馆是带星级的,属高级旅馆,所以应按一类建筑设计消防。3、某住宅,一层自行车库(高度2.2m)二——十层住宅,十一层为阁楼,檐口高度小于32m,是套用《建规》还是《高规》?答:参照最近《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底层高度不过2.20m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4、上述住宅如果套用《建规》从两路不同市政管网(环状)接入消防给水,水量满足要求,可否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答:如水量和水压满足要求,可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5、一幢二单元的建筑,一单元为11层,另一单元为7层,按规范11层单元应设消火栓,那7层单元是否要设消火栓系统,若不设,二单元之间建筑防火如何处理?答:按《高规》GB50045-95第4.2.1条规定,(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上述建筑属于高层建筑,两个单元均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若7层单元不设消火栓给水系统,两个单元之间建筑防火间距和构造须符合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第9条的规定。(规定原条文: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6、十一层单元式小高层住宅,底层为商业网点(面积大于300m)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设计?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第1条的规定进行设计。(规定原条文: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在首层设置百货店、市、副食店、邮政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300m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火隔间应用不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且外墙开口部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7、按GB50045-95(2001年版)第7.6.9条(原条文:7.6.9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6-87(2001年版)第8.7.7条(原条文:第8.7.7条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40-90(1997年版)第1.0.3条(原条文:第1.0.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规定要求,应设置灭火器的建筑而设计,可否判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答:灭火器设计由哪个专业设计,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建筑专业设计,有的由给排水专业设计。送审的图中无此设计或无说明的,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作为缺项问题提出。8、对于一层店面房、二层以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多层店面房的多层建筑,如何定室内消防水量?答:此类建筑应首先确定楼房性质(商住、商业网点、综合楼),再根据《建规》的第8.4.1条,第8.5.2条的规定进行设计。9、临街成排的店面房商业建筑,一般均为底层店面,二层生活用房,每间面积不大,按规范总建筑体量大于5000m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消防主管部门有时要求该类商铺增设喷淋系统或简易喷淋,依据是:04年5月8日印发的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审图时对喷淋系统设置与否怎样掌握?答: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一文未发至设计单。送审的设计如符合《建规》要求,在施工图审查时可不作为违规。10、地下车库16000m,上有六个11层住宅。按照规范:
本文标题:消防给排水系统施工图审图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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