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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网络销售服饰的有关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的数量、价格、金额等),对比网络销售的价格与实体店的销售价格,分析网络销售服饰的发展趋势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2)在自营和经销模式下发行人对终端价格的控制模式,经销商是否具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并说明自营和经销模式下终端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3)公司以低于吊牌价的价格向经销商供货,是否曾发生或可能发生窜货等扰乱发生经营模式的情况及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14、据招股书说明书披露,国内缺乏高端服饰品牌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和高端服装品牌企业,造成服装行业专业设计人员成熟期较长,不容易具备专业人才的潮流意识、先进的设计研发能力和品牌运营理念。设计人员是中、高端女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设计人员的能力和数量如果不能满足品牌发展的要求,将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机构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离职和入职的设计人员数量,说明发行人设计人员的稳定性情况。15、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持续减少的原因。16、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3年发行人开始开始经销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万宝龙的产品。请保荐机构说明并在业务与技术相关章节披露发行人经销万宝龙产品的业务模式。17、招招股说明书第117页披露,“依照美国服装消费的历史经验:人均GDP步入3,000美元以上,服装消费步入快速增长期,并在长达三十年的时间中保持着GDP增速2-3倍的水平”。请保荐机构说明并披露相关数据来源;请保荐机构检查招股说明书全文,涉及统计数据等信息请说明数据来源或出处。1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董事王斌、黄晗齐和监事会主席叶激艇未在发行人处领薪的原因。1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租赁物业的出租房是否有权出租相关物业,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量化说明如不能继续租用相关房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销售收入的影响。2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新开设和关闭门店的数量,关闭门店的原因,是否与管理商或经销商存在纠纷。2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模式分为自营模式和经销模式,自营模式又分为直营模式和管理商模式,请落实以下问题:(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分别披露报告期各期对前五名经销商客户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在实现自营模式收入最多的前五名商场中的销售情况,报告期各期为发行人管理门店实现收入最多的前五名管理商及其管理的门店和具体销售情况。(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联营商场的分成比例或单位租金,主要管理商的管理费支付标准或分成比例。(3)请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与各经销商、管理商、联营商场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4)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经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报告期各期末,经销商在各区域的分布情况;报告期各期对单个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分布情况。(5)请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换货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提供相关依据。(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就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经销商销售收入是否真实、准确所实施的核查或审计工作,以及相应的结论。(7)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经销商转为管理商的具体情况,涉及的经销商或管理商、门店、未实现销售的会计处理情况。2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保持较大的存货余额,账龄在1年以上的存货余额占比较大,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存在较大幅度变动,请落实以下问题:(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过季服装在当季和以后各季的销售数量及相应比重,销售价格变化情况。(2)申请材料显示,虽然发行人过季货品的销售价格都高于成本,但销售量远低于新品的数量,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就发行人当年已过季服装不计提或少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进行核查,提供核查依据,发表核查意见。(3)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促销、展销、奥特莱斯折扣销售、电子商务销售、内购以及对泉州莱利的特价销售和对管理商的特殊折扣等方式处理过季商品,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过季商品通过不同方式的销售政策和具体销售情况,对应存货的原值、跌价准备计提情况。(4)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计提、转回和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是否根据以往对过季商品的销售情况重新评估过季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并提供相关依据。(5)请选择可比上市公司对报告期各期的存货跌价准备实际计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请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是否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总体计提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提供核查依据,发表核查意见。(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充分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是否真实、准确、完好所实施的核查或审计工作,以及相关结论。2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大量外协生产,请落实以下问题:(1)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各品牌外协加工的具体工序,相应工序外协加工与自行生产加工有无实质区别。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各品牌产品单位外协加工费用的变化情况。(2)2014年度发行人的JW、CR、QDA品牌外协成本占入库成本比重较低;各品牌,尤其是JW在报告期内外协成本占入库成本比重持续下降;2013年度原材料成本占入库成本比重显著低于其他期间。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上述变动的具体原因。(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报告期内的外协加工企业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同外协加工企业单位加工费用是否存在显著区别,定价是否公允,并提供相关依据。(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用归集、确认是否完整、准确,单位外协加工费用大幅下降是否与市场行情一致,并提供相关依据。24、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毛利率高于除宝姿之外的可比上市公司毛利率,而宝姿是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其报表列报等会计标准与大陆存在一定的差异,请落实以下问题:(1)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将发行人的毛利率与宝姿公司剔除大陆与香港会计标准差异之后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分别不同的业务模式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毛利率对比分析,充分披露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业务模式下毛利率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3)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就发行人2014年度经销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度大幅上升的具体原因进行量化分析。(4)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提供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对主要经销商的销售毛利率、自营模式下主要销售商场的销售毛利率,若同一销售模式下不同客户或销售商场的毛利率存在明显差异,请充分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5)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充分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高于大部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充分说明发行人2014年度经销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度大幅上升的具体原因,并提供相关依据。25、请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基本情况”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全面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补充披露短期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公积金情况。26、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自有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人均薪酬或费用,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和最低工资水平的对比情况。27、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陈列费、广告宣传费占营业收入比重持续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28、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管理费用中装修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进口费用、商标费等下降的具体原因。29、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与第三方物流单位的合作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各销售模式下销售数量与物流费用的匹配情况。30、请在招股说明书“业务与技术”中充分披露发行人2014年自营模式平效大幅下降,以及报告期各期部分品牌平效大幅下降的具体原因。31、发行人部分商标存在异议,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相关异议商标涉及的收入金额,如金额较大,请在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和“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揭示相关风险。32、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发行人2014年其他应付款中销售管理费下降的具体原因。33、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规模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存在较大增长,请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充分说明主要原因。34、发行人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金额持续下降,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充分披露具体原因。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35、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对VIP积分、代金券等促销措施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依据。36、请会计师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和摊销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依据。四、其他问题37、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香港子公司没有门店及员工。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香港欣贺的经营情况。38、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收购台湾金鸿景公司资产和台湾门店的具体情况。39、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并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注销的原因。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审核情况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6年第13次发审委会议于2016年3月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一、审核结果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2013-2015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2,027.33万元、38,443.57万元和41,352.72万元,净利润为4,968.73万元、3,513.48万元和3,515.76万元。请发行人代表结合行业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业绩波动的具体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发行监管部2016年3月4日-1-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一、规范性问题1、2011年8月新晨有限向投资者、高管以及核心骨干人员增发股权,共计23名自然人和2家有限合伙企业。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增资定价依据,23名自然人的相关背景,是否均为公司员工,若是,请补充披露入职时间、所任职务及任职期限,若否,请补充披露相关自然人背景和简历,入股原因,自然人出资来源,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补充说明2家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情况,及其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2、2011年9月发行人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原因,黄祎晗立即转让增资取得股权的原因。3、叶贵勇曾代18名自然人持有股权,2012年7月委托持股得以解决。请补充披露上述委托持股形成的原因,说明傅瑜强等18名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未继续持股的原因,是否存在不能持股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说明上述18名委托人目前对外投资企业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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