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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意见书[2010]轩法咨字第09号咨询人:XXXX,男,汉族,现年23岁,现住XXXX镇小垭街,联系电话:159XXXX7713,系本案受害人。咨询时间:2010年6月29日咨询问题:1、XXXX中心卫生院对XXXX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患者XXXX依法可以采取的维权措施和具体步骤?案情摘要:2009年11月23日,受害人XXXX(以下简称患者)因右下腹包块伴疼痛,就诊于XXXX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卫生院诊断未明的情况下仓促施行剖腹探查导致肠瘘,行腹壁造瘘术,后因诊疗及护理不符合医疗常规及医疗规范,致患者瘘口回缩伴切口感染的人身损害。2010年6月29,患者XXXX就以上事项向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提出法律咨询,我所苏重桦、向小均律师经过对患者的询问和对病历资料的研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如下:一、XXXX中心卫生院对受害人XXXX的诊疗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卫生院对患者检查诊断草率,定位不准。2009年11月15日,患者XXXX在达州市中心医院CT检查(CT号:1812830),诊断为:“膀胱充盈良好,膀胱壁未见确切异常,盆腔内未见积液及淋巴结核肿大。右下腹见约10x4.5x10cm大小团块状混杂密度影,其内呈分割蜂窝状低密度改变,边缘见弧线状高密度影,似与肠管管腔无明显连通。”诊断意见足以判断其系大便结燥致肠梗阻。2009年11月18日,患者XXXX在宣汉县人民医院做的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超声号:4834),诊断为:“右下腹腹壁深部近腹腔内可见宽约75mm弧形强回声光带,后伴宽声带,因声影干扰,内部结构不清,边界较清,未见明显蠕动。CDFI:该包块内未见明显血流信号。”该诊断也足以表明,患者仅为肠梗阻,而非卫生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的注明的肿瘤的诊断。而2009年11月23日,卫生院的入院诊断为:“回盲部肠粘连、梗阻、回盲部扩张原因待查”;其在手术同意书上的诊断为:“异物、肿瘤”。这与自己诊断前后矛盾,与两上级医院的检查结果也明显不同,后病理检查也仅仅是大便梗阻。根据医疗常规,对于诊断不明确的应该予以复查或者转至上级医院复查。当下级医院的检查诊断结果与上级医院的检查诊断结果不一致的时候应该由上级医院或者更上级的医院予以复查诊断。XXXX中心卫生院仅是一级(乡村卫生院)医院,在其现有医疗设备不足以查明病情之下,没有进一步复查,甚至放弃了达州市中心医院的CT检查结果(达州市中心医院系三级甲等医院),而是采取了风险较高的剖腹探查,对此卫生院是有过错的。同时剖腹探查的医疗成本远大于到上级医院检查,也不能排除对卫生院有加大患者负担的合理怀疑。同时按照通常的医疗常规,类似的肠梗阻可以采取灌肠术对肠道进行清洗疏通,并无剖腹手术的必要。因此,卫生院在诊断过程中本身有过错。(二)、卫生院对术中所致的肠瘘应该承担责任。根据《医学百科全书》记载,临床上肠瘘主要发生在腹部手术后,是术后发生的一种严重并发症,主要的病因是术后腹腔感染,吻合口裂开、肠管血运不良造成吻合口瘘。而本案中肠瘘发生在手术过程之中,系卫生院为探查而手术切开回盲部致肠瘘。也就是说,卫生院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施行剖腹探查术,但进行腹腔手术探查并不必然导致肠瘘,患者肠瘘系卫生院为探查而手术切开,因此卫生院对其误诊后施行手术致患者XXXX肠瘘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三)卫生院对患者手术切口感染应该承担责任。根据有关医疗常规,切口感染与手术操作规范、术后监测、抗生素使用、患者免疫体系等有密切联系,而本案中患者23岁,正值青年,其个体免疫能力是较强的,而且卫生院对患者的术前检查也可以证明,患者各方面身体指标均正常,因此可以推断其切口感染的主要原因是卫生院手术操作不规范或者术后护理、监测不当所致。卫生院的病历材料上2009年11月23日至2009年11月29日均记载:“切口敷料清洁完整固定好”直至转院也没有发现瘘口回缩。而2009年11月30日转院至宣汉县中医院治疗的入院诊断为:“患者因结肠造瘘术后伤口流粪,红肿三天……系结肠造瘘术后瘘口回缩伴切口感染。”也就是说2009年11月27日患者切口已经红肿、疼痛,而卫生院并未引发觉,其在病历并无记载感染事项,同时其《医院感染个案登记表》上也没有记载感染日期。因此,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做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操作不规范是引起瘘口回缩和切口感染的主要原因,其应该对患者XXXX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四)、卫生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记载内容前后矛盾,有篡改、伪造病历的嫌疑,可以推定其对患者的损害有过错,其应该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1、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而2010年1月1日,患者复印的病历护理记录部分共有11处涂改,涂改没有双线划在错字上,也没有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姓名,因此该病历是不客观、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的,具有篡改病历的重大嫌疑。2、患者2010年1月11日复印病历时,卫生院仅对住院病历首页、续页、出院录共有选择性的复印了5页并加盖复印属实的印章,对护理记录、告知书、同意书等未一并复印盖章,这是违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的,也证明了其具有篡改病历的重大嫌疑。3、该病历记载内容前后矛盾。根据长期医嘱记载:“11月25日,导尿,由医师王远忠下医嘱,护士黄孝玲11月25日8点执行。”而护士护理记录上记载从11月23日起护士每次查房均检查尿管畅通,两者明显矛盾,据此,卫生院有篡改病历或者病历记录不实的重大嫌疑,应该推定其有过错,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二、针对上述事实,律师建议:1、患者应该立即要求XXXX卫生院依法封存全部病历材料。2、患者可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损害程度、过错原因等进行鉴定,并依此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或者和解。3、依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后按照鉴定结论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注:经过本所律师讨论研究认为:首先要求对病历资料依法及时封存后本案可通过司法鉴定后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这样患者获得的赔偿数额可能更理想和结案时间也可能更短。主要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规以及相关医疗常规理论。作出法律意见的证据:1、患者(咨询人)XXXX陈述。2、《XXXX卫生院》病历。(合计46页,内有重复复印)声明与保留:本《法律咨询意见书》从专业角度陈述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咨询人对本《法律咨询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未经本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书面许可,本《法律咨询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制作单位: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制作人:苏重桦、向小均律师制作日期: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文标题:法律咨询解答意见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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