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培训讲义2
第一部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性质的多元化带来产品质量的参差不齐目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制造单位比较多,各生产企业的水平参差不齐。有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较强的企业集团,它们有自己的研发中心或设计所,有一整套先进和完备的生产和工艺装备,产品质优但价高。有的中型生产企业技术能力相对一般,其产品设计生产图纸大多从专业设计院所转让而来,一般自己无设计能力,但具有一定的工艺装备、技术力量及生产经验。质量及价格均居中。还有不少生产和技术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一般自己无设计能力,而且又缺乏完整的工艺装备、技术力量及生产经验。因此不同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质量差距较大。但这些小企业生产的产品也都有制造许可证,生产成本又低、整机出厂价格也低,迎合了部分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企业的心理需求,因此施工现场此类设备还大量存在,同时也造成了大量隐患存在。这类塔机往往在结构方面存在下列问题:1)塔身、臂架、平台等主要钢结构件的焊缝质量较差,如焊缝高度不够或参差不齐,局部咬肉或夹渣。2)附着装置结构件大多采用非标制作件,工艺粗糙、焊缝及连接可靠度较差,很难达到使用要求。3)塔机标准节主弦杆采用角钢对拼,焊接加工工艺考虑欠周,结构承载后焊接易产生裂纹。4)钢结构件之间的销轴轴向固定不规范甚至不可靠,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塔机塔身标准节不能互换,有的甚至同一台塔机的标准节不能互换。在机构及起重零部件方面存在下列问题1)塔机的过渡滑轮设置不合理,且设置的防钢丝绳跳槽装置未达其功能要求或未设置防钢丝绳跳槽装置。2)一些小型塔机起升机构卷筒钢丝绳排绳不齐,尤其采用了无绳槽卷筒,排绳及钢丝绳受力更不理想。3)运动部件的外露部分如制动器、齿轮啮合处等未按规定设置防护罩壳。4)一些塔机无中央集电环,回转限位也未按规定设置,同时变幅小车大部分未设置防脱轨坠落的安全装置,随机开关箱漏电保护器未装或不按二级保护原则设置。二、管理形式的变化带来设备使用管理的缺位由于建筑施工管理体制的转变,企业对设备管理的重视程度正逐步趋向淡化。有的施工企业撤消了设备管理的专职部门,或把设备管理归入工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造成设备缺乏专业管理,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根据其工作特性应当制定的各级维修保养计划、设备档案、报废设备的规定、设备流转的规定等,都存在严重缺失,以至形成下列状况。1)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年龄老化,人员流动性较大,导致大量无一定工作经历的农民工上岗操作。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陈旧、老化加快,由于日常管理的缺失,导致此类机械设备已不明出厂年月、不明生产厂家、不明使用经历,也无使用说明书,事故隐患不断、维修成本增加。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不齐全,对使用寿命无法控制。影响设备寿命的因素有:设计寿命、使用的工作等级和级别、使用中的规范操作维修保养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及安装拆卸的规范作业等。由于建筑起重机械的钢结构无论在工作状态,还是非工作状态均承受频率不同的荷载,其寿命与使用年限、使用时载荷的大小和次数有关,同设计时确定的工作循环次数及工作级别有关。比如塔式起重机,目前国内在起重机设计规范中对设计的机械设备其工作循环次数、作业轻重等级、繁忙程度都有相应的系数规定,但由于技术档案缺失,造成信息空白,无法确定其整机实际情况。4)由于建设工程项目负责制,导致不少民营和小型的施工企业对整个项目管理失控,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设备也处于失控管理状态,而且为了片面追求利润,降低成本,往往从某一工地拆卸了设备,拆下后即运至另一工地进行安装使用,以节约运输费、堆放的场地费、维修费等,有的甚至不经保养即转入下一个工地使用,使用中存在的隐患就带到下一次的使用中。三、租赁市场不完善导致设备不安全进场。在国外,通过租赁市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在工地使用占了极高的比例,设备的管、养、修和安装与拆卸均有出租单位负责,出租单位为了保证机械的高效安全运行,对机械的管、养、修相当重视,尽可能保证机械的安全正常运行。在国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也得到了不断发展,比如北京市从06年开始,就对起重设备租赁市场进行了整顿,形成但设备的出租方有企业、有集体、也有个体,也有的仅一台设备在进行租赁,由于对设备的租赁活动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部分的租赁方对自己出租的设备安全状况不承担相应责任,没任务时设备就堆放在场地上,不进行检查维修,有工地要用就用,设备有隐患也不知道。还有部分企业在设备销售及租赁安装经营活动中存在超低价进行恶性竞争的现象。转贴于:中国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心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体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是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规定与要求,是实现依法监管的依据,自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办法》、《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等一系列规章、规范和标准,基本建立起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主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各层次法规关系,明确各层次法规的效力,解决各层次法规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督制度的建立问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管工作程序问题;四是以安全技术观范为准则,解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基本要求问题;五是以标准为基础,解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基础支持问题。现行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办法》(建质﹝2008﹞76)《关于印发推广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建发﹝2009﹞183号)《哈尔滨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规定》(哈建发﹝2009﹞1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概念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一、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所涉及相关责任主体(一)产权单位1.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的,企业或营业范围中包含有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的企业。2.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用于在本企业所承揽的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二)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100万元以上;(四)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起重机械不少于20台(套)或不低于1000千瓦;(五)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存放、维修、保养的基地和维修检测设施,存放、维修、保养基地达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六)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得少于2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人;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七)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八)其他应当满足开展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二)安装单位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三)使用单位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四)施工总承包单位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
本文标题: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培训讲义2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948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