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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定义•法律特征•法的作用•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定义在中国古代有这么个传说,神仙赠送给黄帝一只叫做“廌”的神兽。它长得像鹿的模样,四蹄、独角、常呈坐姿。夏天它喜欢生活在水泽边,冬天它喜欢生活在长着松树和柏树的树林里,它爱吃一种肥美的荐(jian荐)草。法兽獬(xie谢)豸(zhi至)黄帝的大臣皋陶(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处理案件时,有时原告和被告两造争执不休,连英明的皋陶大人也很难断定是非,就常常请獬豸来帮忙。它用它的独角去抵触谁,用口去咬住谁,谁的官司就输了,那个人就被判定为有罪。果然蹲在法院门口啊!•法律的特征1、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如公平、诚信等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方舟子打假现象例如,方舟子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认识不一,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2、规范性:法律本身就是确立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则,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3、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4、目的性:法律是人制定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如《合同法》第1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如《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则不适用,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两个法律有不同目的,我们要运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搞乱了,悖离了立法目的。例:南京一个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完后,超市说她偷了东西,搜了她的身,过后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25万,而二审判决却只判了2万,这两个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到底是一审判决对还是二审判决对,有个判断标准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我们说人的精神是无价的,没有市场价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给受害人以安慰,同时也表明社会认为这种搜身的做法是不对的。法官认为判两万已可以起到抚慰作用,而判25万则会给(超市)经营者带来损害,与其过错不符。5、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例如:我国古代司马迁被处以宫刑,古代的(这种)法律也是非正义的;再如:沈阳市政府制定交通规章:行人违章被撞后不赔偿,被新闻媒体称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6、实用性:学习法律最终是用法律来解决案件或维护权益,也是学习法律的实际意义。1、明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2、预防: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的作用3、校正: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如对罪犯的改造。4、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我国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法8、国际条约1、宪法毛泽东在审阅和修改宪法草案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是位和法律效力,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条例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都不能与之相抵触,如有抵触就无效。宪法的性质:根本法与基本法:根本法是普通法的对称,通常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基本法是指有些国家某些地区的主要法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宪法的发展概况: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88年修正案明确“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93年修正案确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坚持改革开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99年修正案把“邓小平思想”写入宪法,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写入宪法,第一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12.4法制宣传日:•2001年5月,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历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2001年: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2002年: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依法治国,执政为民•2004年: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2005年: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2006年: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2008年: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009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宪法司法化问题: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虽然对违宪审查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违宪审查的主体模糊不清,违宪审查机构至今未能实际建立起来,宪法司法化存在障碍,故我国的宪法监督仍停留在宪法的规定中,离制度化还有相当的距离,违宪审查远未进入实际的运作阶段。长期以来,禁止法院裁决直接引用宪法,但2001年6月28日起,最高法院在宪法司法化上的态度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不再禁止地方法院适用宪法进行判案。这源起于山东姑娘齐玉苓教育权受侵犯案。山东姑娘齐玉苓,初中毕业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玉苓名字参加工作。真相暴露后,齐玉苓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非法侵害为由将陈等人告上法院。这起特殊的侵权案很让法官犯难,陈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却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山东省高级法院对齐玉苓教育权被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并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2、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监狱法》、《公务员法》、《保密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等。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就是我要介绍的法律知识谢谢
本文标题:法律基础知识与汇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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