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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7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2第1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仲裁前置3二、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档案丢失5第2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设立及组成企业内部设立;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名单报地方总工会与仲裁委备案6(二)法律性质:→企业内设的解决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的组织7(三)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8→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9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性质:官方机构;组成:劳动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设立:县、市、市辖区设立10(二)劳动争议仲裁庭组成:1名或3名仲裁员;办案原则:先行调解;一裁终局;少数服从多数11(三)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主管部门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律师12(四)管辖1、地域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3农民工外地施工遇工伤咋选择仲裁管辖地我是一名农民工,每年初,我们县的许多农民都与本地的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建筑公司派往全国各地施工。近几年,陆续有一些同乡因工受伤。由于各地赔偿标准不同,大家对应该在哪里解决争议认识不一。请问:像这种情况,应该在哪里申请劳动仲裁和起诉?1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52、级别管辖:→无明确规定,一般按案件性质、影响大小确定,省级以上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受理仲裁案件16(五)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7工作十几年追索社保为何败诉李香是某国营工厂的搬运工。她自1988年开始工作,到了2006年满50岁时,单位把她给辞退了,当时既无退休金,更没有社保,李香日子过得艰苦起来。刚开始,李香认为自己是临时工,就一直没好意思找单位给自己办社保。直到最近,在朋友的指点下,她才意识到自己应该向单位追索社会保险。于是,在离开单位四年后,她开始提起劳动争议仲裁,18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她因未参加社保而导致的各种损失共十几万元。原以为,这场官司她赢定了。没想到判决结果却让她大失所望:法院以她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19(六)受理与审理1、受理:→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被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答辩书;开庭前5日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2、适用回避制度;203、审限:→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案情复杂最长可延期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4、裁决:→需说明认定的事实、裁决理由等;215、执行: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调解书),当事人不履行也不起诉,对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起诉22(七)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3★劳动者对上述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法定情形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4三、人民法院中国无专门的劳动法院,普通法院受理;按普通民事案件审理25打工致残,一只胳膊八千元?262004年4月19日,阳绍光进入皮革厂的第十天。中午一点,在把皮子甩在挤水机上的时候,阳绍光工作服袖子的一角被带进转动的机器,整个左胳膊进了挤水机,左肢截肢。无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阳绍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80元,并保留劳动关系,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月工资为460元;二、被诉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已支付)并一次性支付车船、旅途补助3260元;27三、除上述两项外,申诉、被诉双方自2004年5月21日起关于申诉人阳绍光伤残赔偿之争议将互不担负责任与义务;四、仲裁费由被诉人支付。2004年6月25日,阳绍光回到无极,找到厂方要求给予一次性补偿,厂方答复,没有钱。2009年9月19日,阳绍光委托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无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9年9月22日,无极县法院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所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具有终局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推翻以前,28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再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为由,对阳绍光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29案例29刘女士在南京新百做营业员,2006年1月,刘女士怀孕生子,在家里休息了4个月,但是等他上班后,商场负责人却说她在4个月前就已被辞退。刘女士来到仲裁委要求补发4个月工资,单位抗辩说已过了60天的劳动仲裁时效,但刘女士说她根本不知情。问:仲裁委应否受理申诉?30参考分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1案例30老王是淮安人,2005年在南京市一建筑工地打工,年底包工头没有发放半年的工资,只是打了一张7200元的欠条,表示在2006年6月底之前还清,但到了2006年6月底,包工头不但未还清欠款,反而又写了一张欠条,要拖欠今年上半年的工资,老王忍无可忍,于2006年10月拿了两张欠条,来到南京市仲裁委,但因为第一张欠条已经过了60天的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问:老王如何维权?32参考分析: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2、本案老王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按欠款纠纷处理33案例31张文大学毕业后于1992年在南京某事业单位工作,人事档案等全部从学校转到了单位。2006年3月,张文想换一个单位,但是在人事调动时,却发现原单位把自己的档案给丢失了,影响了他的工作调动。于是,张文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其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认为,这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决定不予立案。问: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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