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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张璐、周楠概述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排污许可证实施程序排污许可证概述排污许可证制度指任何单位欲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应向有关机关(一般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性质、数量、排放地点和排放方式等,经审查同意,发给许可证后方可排放。适用范围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适用范围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适用范围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许可证制度:《城市规划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农药登记规定》《文物保护法》《渔业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均有相应规定。排污许可基本原则①持证排污并按证排污原则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基本原则②总量控制原则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基本原则③持续削减原则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存储,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程序包括:①.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发放许可证的重要基础工作)②.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发放许可证最核心的工作)③.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许可证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①排污申报的目的:掌握排污现状和排污规律,作为分配排污负荷、确定污染物削减量及采取削减措施的前提和依据。排污申报的主要内容: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产品和材料消耗情况污染排放情况(排放种类、去向、强度)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平面示意图②排污指标的规划分配确定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范围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值分配排污总量负荷③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包括:排污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污口位置排污时间④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主要措施包括:首先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制度排污单位执行情况上报制度环保部门抽查监督制度其次重点排污单位和环保部门都要配备监测人员和设备,逐步完善监测体系,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健全许可证的管理体系排污许可证种类、期限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1.持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3.有效期限;4.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5.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6.排污口的数量,各排污口的编号、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速率、方式、去向以及时段、季节要求;排污许可证的载明事项7.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设备;8.污染物处理设施种类和能力;9.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10.年度检验记录;11.有总量控制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及时限;12.有清洁生产审核义务的排污者,其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规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要求。排污许可证注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后,未申请延续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不予延续的排污者被依法终止的因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本文标题: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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