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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宣传月精成电子科技集团GlobalBrandsManufactureLtd专题讲座人资部教育训练组编制制作﹕张锋鸽主讲人:廖勇奇张锋鸽1目录一﹑刑事法律常识﹕(一)故意伤害罪(二)强奸罪(三)抢劫罪(四)正当防卫的适用二﹑民事法律常识﹕(一)婚姻法案例解析(二)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运用(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四)医疗纠纷案例解析(五)提起民事起诉的条件三﹑行政处生辅室辅导的成功案例宣传2“法律常识宣传月”学习研讨教案内容(一)故意伤害罪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刑法的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刑事法律常识3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事件回放﹕2003年3月17日晚10点,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就因为没有带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而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致死﹐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4月3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孙志刚尸体。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2﹑举案说法﹕4本案启示一个公民,就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被遣送,被毒打,被剥夺生命,而后真相被曝光,凶手被审判,恶法被废止。这就是孙志刚故意伤害致死案。“他以青春镌刻自己的墓志,以生命呼唤中国的法治﹗”“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学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自己不主动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所受害﹗谢谢﹗本案点评:法律一点就通﹗5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二)强奸罪解读﹕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6(六)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七)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八)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九)猥亵妇女是指动作和语言等对妇女的侵犯行为。(实践中习惯称之为“性骚扰”但又不同于“性骚扰”的规定)713岁的湖南少年吴某应其35岁的婶婶要求“帮忙看屋”。当晚,吴某在婶婶的逼迫和诱导下与之发生了关系。此后,婶婶采取威胁等手法变本加厉地摧残吴某,半年之久就逼迫吴某与其发生关系达到60多次。后来,21岁的吴某“怒火中烧”,用绳子勒死了婶婶。2﹑举案说法﹕一起特殊的案例本案点评﹕法律一点就通﹗8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抢劫罪解读﹕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9(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102006年8月4日上午,甲、乙相约到某火车站接从安徽来的乙的女友,因列车晚点,二人在饭店去喝酒,11时30分许,甲、乙酒后到该火车站候车室,对候车室旅客丙(外地打工者)实施扭脖子、辱骂行为,要求其给甲、乙买烟,因丙只携带了1元钱不够买一盒烟,便将一元钱交给甲、乙,甲、乙又将该钱还给丙让丙去买烟,此时被民警抓获。2﹑案例分析﹕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案情]﹕11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认定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站对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钱财,应认定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二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争议]﹕请﹕各位同事选择~~~12★同意第二种意见专家答疑﹕法律一点就通~~~13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四)正当防卫的适用解读﹕1﹑法律关于本罪的规定﹕14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2﹑案例解析﹕请﹕各位同事选择~~~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15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其实质是从一个侧面积极引导并鼓励见义勇为的精神风貌﹐敢与和坏人作斗争。本案分析﹕16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二﹑民事法律常识(一)婚姻法案例解析﹕女方婚前怀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案情】17本案焦点﹕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张某尚在怀孕期间,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第二种﹕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焦点】18本案评析﹕请各位同事选择~~~法律专家点评~~~19(二)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的运用﹕【案件回放】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搬迁,对乙表示欲将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6万元,三个月内付清。后乙依约付清房款,但因甲一直忙于搬迁,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8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甲无权要求补交房款。甲见状,即将房子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丙因钱不够,约定价款以后再付。丙限期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20(1)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能获得何种救济?(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专家答疑﹕法律一点就通~~~请各位同事选择~~~本案例需要解决如下两个问题:21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一、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二、谁应对该产品负责?三、居民甲有什么权利?请问:22二﹑本案例中,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正确答案﹕一﹑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232、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三﹑作为消费者,甲的权利可分两方面的内容:1、甲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甲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24某5岁男性患儿因抽搐、四肢僵直被其爷爷、婶婶于2006年5月8日晚七时送到某卫生院的门诊部求医,医生给予输液治疗,经处理患者病情未见好转,此时医生急嘱患儿家长转院,但患儿家长坚决拒绝,并让大夫死马当活马医,该患儿终因病情过重于当晚死亡。患儿死亡后其爷爷、婶婶要求大夫给些钱,于是当晚大夫本人给了患儿家长2000元钱。(四)医疗纠纷案例解析﹕25次日患儿亲属再次向该卫生院索要赔偿,于是卫生院再次给患方5000元赔偿,双方签具了协议书。七天后在外打工的患儿父亲回乡,认为赔得太少,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无论是当晚大夫给的钱、还是后来卫生院与患儿爷爷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患儿的爷爷不是患儿的法定监护人,故其父亲可以不予认可,为此法院在原来已付赔偿的基础上再次判决卫生院给患儿父亲3万余元。本案解析﹕听听专家的说法~~~26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72007年6月26日早操后A事业处管理部主管来到精成行政处﹐反映昨晚该单位制造部员工小花喝酒过多﹐情绪很不稳定﹐一直闹着要跳楼﹐遂请求生辅员协助为其做心理辅导工作。经生辅员与该员工交谈了解到﹕其丈夫与她人有不正当非法同居关系﹐该员想以此来要求丈夫回心转意。但其丈夫根本不理会妻子的一番苦心﹐早已将己建立的家庭抛之脑后﹐将自己与妻子的山盟海誓忘记得一干二净﹐作为妻子的小花欲哭无泪﹐遂出现开头那一幕。三﹑行政处生辅室辅导的成功案例宣传调解成功源于信任28生辅员一边为该员做大量的心理辅导和安慰工作﹐一边积极与其丈夫主动沟通﹐认真讲解有关婚姻法规﹐特别指出修改后的《婚姻法》已加大对妇女的保护力度﹐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对不合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同时也在思想上教育其丈夫﹐劝说其早日回头﹐不要再执迷不悟﹐要对子女﹑妻子﹑家庭﹑社会负责﹐不要再泥足深陷﹐正确处理好与妻子的关系﹐不要置法律于不顾﹐经过调解和双方的辅导﹐其丈夫终于有所醒悟﹐承诺会处理好与妻子的关系﹐与妻子重归于好﹔之后﹐生辅员又找到其丈夫的同居者﹐引导她放弃不正当关系﹐阐明“插足别人的家庭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只会是害人害己”的道理﹐其丈夫同居者经此疏导后﹐也能走出感情的困惑﹐调整心态﹐平静地面对现实﹐并开始新的生活﹗29一个濒临破裂的家庭就这样被挽救了~~~本案总结﹕婚外情早已不是一件新鲜的事物﹐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形色色的诱惑﹐现代人该如何应对呢﹖情感问题的解决仅靠法律是不够的﹐那么生辅员的调解工作和心理辅导工作这一环节就更见举足轻重了﹗此外,本案中的成功辅导和成功调解:源于双方当事人对生辅室的信任!是分不开的!3031
本文标题:法律常识宣传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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