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1.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宪法2)宪法相关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1.1.2、民法商法1)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3)《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1.1.3、行政法1)调整行政主体在行驶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1.1.4、经济法1)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1.1.5、社会法1)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1.1.6、刑法1.1.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2)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2.1、法的形式一、宪法: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高效力的根本法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a.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文件的统称。b.一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五、部门规章六、地方政府规章七、国际条约1.2.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6)备案和审查第二节建设工程法人2.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2.1.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1.2、法人的分类一、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二、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肌肤暗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四、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几个,2.1.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1.4、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圈和经营权的分离2.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法律体系2.2.1、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2.2.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2.2.3、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三节建设工程代理制度3.1、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1.1、代理的法律特征(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1.2、代理的主要种类一、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3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体系3.2.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①应当由本人试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②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代理(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①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b.有能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c.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管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①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3.2.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4)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6)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7)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8)有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3.2.3、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第四节建设工程物权制度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4.1.1、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4.1.2、与土地相关的物权(一)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三)地役权: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漆效益而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4.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4.2.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4(一)不动产物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4.2.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①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4.2.3、物权的保护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的制度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5.1.1、债的概念5.1.2、债的内容: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5.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和常见种类5.2.1、建设工程债的产生(一)合同(二)侵权(三)无因管理: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未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四)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5.2.2、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①施工合同债②买卖合同债③侵权之债第六节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6.1.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6.1.2、专有性6.1.3、地域性6.1.4、期限性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6.2.1、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一)专利权: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二)商标权:(三)著作权:6.2.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建设工程只是产权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有两种:违约和侵权6.2.3、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害;(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七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7.1、担保与担保合同的确定(一)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7.2.1、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二、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未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为保证书。三、保证合同包括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四、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五、保证人资格(一)施工投标保证金(二)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三)工程款支付担保(发包人对承包人)(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对发包人)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7.3.1、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讲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7.3.2、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溢胶债权人占有7.3.3、留置: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7.3.4、定金:当时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八节建设工程保险制度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8.1.1、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8.1.2、保险索赔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主要险种:①建筑工程一切险②安装工程一切险③机器损坏险④机动车辆险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⑥勘察设计责任保险⑦工程连理责任保险8.2.1、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①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②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生或者分包商;技术顾问二、保险责任范围6a.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b.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时间,包括火灾和爆炸。三、除外责任四、第三者责任险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②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五、赔偿金额六、保险期限从工地动工或者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到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同时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8.2.2、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加收保险费。8.2.3、工商保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8.2.4、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的委托;第九节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9.2.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9.2.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①停止伤害②排出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9.2.3、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一)返还财产(二)修理(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9.3.1、行政处罚7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9719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