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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两级消防机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图受理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交办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内容: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审查: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对照判定拟定处理意见审批同意不同意制作《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制作《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送达建档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市、县两级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流程图建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任务分配专家评审图纸资料审查拟定审核意见技术复核集体会审行政审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合格公告送达不合格修改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查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市、县两级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流程图公告行政审批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合格送达建档不合格复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任务分配组织消防验收拟定消防验收意见技术复核重大建设项目集体会审审查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资料审查消防验收综合评定重新申请请市、县两级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流程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审查内容:1、备案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建档合格备案受理出具备案凭证随机抽查出具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确定为检查对象公告未确定为检查对象公告并建档任务分配消防设计文件检查集体会审制作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复查申请制作复查意见书检查(复查)结果公告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形式审查市、县两级消防机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流程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审查内容: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建档合格备案受理出具备案凭证随机抽查出具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确定为检查对象公告未确定为检查对象公告并建档任务分配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集体会审制作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制作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复查申请制作复查意见书检查(复查)结果公告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形式审查复查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情况紧急口头报请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实施查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实施查封制作现场笔录查封过程集体研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报告集体研究立即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不查封决定查封临时查封后24小时内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实施查封查封过程建档当事人申请解除检查发现隐患已消除查封期限届满3个工作日内检查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决定书解除不合格合格不同意解除解除临时查封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决定不查封建档市、县两级消防机构消防临时查封流程图市、县两级消防机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工作流程图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催告执行期届满满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履行决定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情况紧急,当事人不能消除或拆除的。实施代履行,通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情形消失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满三年结案档案终结执行有中止执行情形实施代履行(催告3日后)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强制执行制作现场笔录或执行文书不履行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有终结执行的情形市、县两级消防机构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流程图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催告执行期届满满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履行决定仍不履行行政决定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情况紧急,当事人不能消除或拆除的。实施代履行,通知当事人。中止执行情形消失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满三年结案档案终结执行有中止执行情形实施代履行(催告3日后)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强制执行制作现场笔录或执行文书不履行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有终结执行的情形市、县两级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流程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法院立即执行法院院长批准催告裁定执行强制执行建档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提供申请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10日后仍不履行法院受理裁定裁定不予受理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法院受理裁定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受理裁定受理法院进行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裁定执行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15日内上一级法院裁定3日内实施裁定裁定执行裁定不予执行情况紧急市、县两级消防机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图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未发现问题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及督促整改(参见附件)符合行政处罚条件,受案处罚审批复查并记录签发送达送达建档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工作流程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判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立案审批制作并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提请政府督办并协调解决对符合政府督办条件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构成重大火灾隐患跟踪督导复查并记录检查确认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除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受案处罚继续督促整改逾期仍未整改不合格合格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定期公布销案审批销案摘牌建档市、县两级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工作流程图当事人有异议当事人无异议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除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军事设施外的其他场所火灾,由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火灾调查工作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火灾简易调查程序: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没有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没有放火嫌疑的。(简易调查的可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结案并归档)火灾一般调查程序封闭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现场调查对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火灾现场,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现场提取痕迹物品1、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2、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3、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具体程序略)检验鉴定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其他。火灾损失统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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