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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第十二章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区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二类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产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单位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一)调查基本内容1.核对调查范围的积极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面积及其权属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6.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有条件的,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二)专项调查内容依据各地的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等情况,由调查会议研究决定专项调查内容以及专项调查的详细程度•第三条调查方法•一、测树因子调查方法可以用目测法、样地实测法、航片估测法、卫片估测法等。•二、采用本细则规定之外调查新方法、新技术时,应将实施新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可才有效。第四条总体蓄积控制及精度要求•一、重点产材县市必须进行抽样控制调查;其它森林蓄积量在200万m3以上的县市或以商品林蓄积为主的县市及重点国有林场,原则上也应进行抽样控制调查。•二、调查总体控制精度要求•(一)总体蓄积控制精度根据单位性质确定:1、以商品林为主的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90%;2、以公益林为主的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85%3、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80%•(二)在抽样总体内,采用机械抽样、分层抽样、成群抽样等抽样方法进行总体蓄积量抽样控制调查,样地数量要满足抽样控制精度要求。•(三)样地实测采用每木检尺方法。根据样地样木测定的结果计算样地蓄积量,并按相应的抽样理论公式计算总体蓄积量、蓄积量标准误和抽样精度。•(四)当总体蓄积量抽样精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时,要重新计算样地数量,并布设、调查增加样地,然后重新计算总体蓄积量和抽样精度,直至总体蓄积量和精度达到规定的要求。•(五)将各小班蓄积量汇总计算的总体蓄积量(包括林网林带和四旁树蓄积量)与以总体抽样调查方法计算的总体蓄积量进行比较:•1、当两者差值不超过±1倍的标准误时,即认为由小班调查汇总的总体蓄积量符合精度要求,并以小班汇总的蓄积量作为总体蓄积量。•2、当两者差值超过±1倍的标准误,但没有超过±3倍的标准误时,应对差异进行检查分析,找出影响小班蓄积量调查精度的主要因素,并根据影响因素对各小班蓄积量进行修正,直至两种总体蓄积量的差值在±1倍的标准误范围以内。•3、当两者差值超过±3倍的标准误时,必须对小班调查进行全面的返工。•第五条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各地可根据需要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第六条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一、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质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承认。•二、对林地面积在10万公顷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公顷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三、其它单位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第七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调查前,县级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乡镇、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三、调查结束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再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八条地类•一、分类系统依据土地现实利用方式和森林植被覆盖特征进行土地类型划分,把调查区域内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1亩)二、技术标准(一)林地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5年后或飞播5~7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进可以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末达起测径阶时按株数计算)占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含65%)的乔木林地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末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以上(含65%)的乔木林地。序号一级二级三级1有林地乔木林纯林混交林红树林竹林2疏林地3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其它灌木林4末成林地末成林造林地末成林封育地5苗圃地6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7宜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坡耕地撩荒地8辅助生产林地•(2)红树林:生长在沿海陆地、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竹类植物的林地。①毛竹林(含毛竹、刚竹等大径竹):郁闭度≥0.2或每公顷株数≥300株;②杂竹林(不包括胸径<2cm小杂竹):覆盖度≥30%.在竹木混交情况下,凡竹类株数(或乔木郁闭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就确定为竹林(或乔木有林地);二者均在到林地标准的,按经营目的确定。•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可按片状灌木林调查。•(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①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凤阳山山脉≥1700m,天目山山脉≥1300m)或岩溶地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地;•②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4、末成林地:指末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希望成林的林地。•(1)末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末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2)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每亩200株以上,且分布均均•(3)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85%以上,或保存率在80%以上;不同造林方式成林年限表注: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营造方式乔木灌木封山育林5~83~6飞播造林5~74~7人工造林直播3~82~6直苗、分殖2~52~4大苗造林1~21工业原料林11•(2)末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末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5、苗圃地:经过有关部门规划、设施配套、固定的林木、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园、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6、无林木林地:•(1)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末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竺级的林地。•(2)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末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竺级的林地。•(3)其它无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末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末达到有林地、疏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末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1)宜林荒山荒地:末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末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2)宜林沙荒地:末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末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沙地、有明显沙化均势的土地。•(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如坡耕地和撩荒地•①坡耕地:指坡工25度以上,因历史原因虽开垦种植农作物,但根据立地条件(如地形、地势、土壤)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列入退耕还林,退垦还林计划的临时性农作地。•②撩荒地:目前已弃耕不种的开垦山或旱地。•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用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7)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8、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末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第九条森林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二个类别。•一、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地、林木,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一)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1、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分益林。•2、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又分为省级益林、市级公益林和县级公益林。•(二)按保护等级划分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1、特殊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内,实行长期封禁管护的生态公益林。•2、重点公益林:位于生态地位非常重要、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地区内,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封禁管护的生态公益林。•3、一般生态公益林:除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以外的其它生态公益林。•二、商品林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第十条林种•一、分类系统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二级(亚)林种。二、技术标准(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1)流程500公里以上江河发源地汇水区,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2)流程在500公里以下江河,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3)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米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米以内;林种分类系统表生态公益林商品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材林经济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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