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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合同订立日期:2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全称):青岛中韩乙方(全称):青岛鸿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方就本工程等各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二、工程承包范围乙方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1.基础工程:;□2.电气工程:;□3.给排水工程:;□4.园林绿化工程:;□5.其他:;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3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币种: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元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4相同。八、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甲方和乙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1.3甲方: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分包方: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项目经理:指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乙方装备。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4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1.15乙方装备:指属乙方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6甲方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6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7合同价款: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开工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竣工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实际竣工日期:指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乙方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3工期:指甲、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4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5图纸:指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等。1.26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7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28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3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二、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7(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9)甲方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0)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乙方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适用标准、规范4.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甲、乙方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认可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5、图纸5.1甲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5.2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5.3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乙方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通知与送达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86.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甲方或工程师发给乙方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乙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乙方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6.3根据本合同条款由乙方发给甲方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甲方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甲方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三、甲方和乙方7、甲方7.1甲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7.2甲方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3甲方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甲方承担。7.4甲方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乙方8.1乙方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8.2乙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甲方委托,在其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工程量预算和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季、月、日度工程进度计划;9(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如甲方要求乙方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甲方应承担相应费用;(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3乙方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甲方损失的
本文标题:中韩中学与幼儿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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