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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律知识治二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二(2)乡村场域与社会资本按照吉登斯的说法:只有在现代民族—国家时代的进程中,随着国家权力日益向村落渗透,公共教育的加强,传统日益退守并顽固存在,农村价值形式、话语权威才呈多元姿态产生并壮大。话语权威的多元化源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和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及其多元化。就辨证唯物论的立场而言,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乃是由乡村经济结构的分化导引所致,中央政府对农村政策特别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策略递变,乃是乡村生产方式范畴中一项重要的历史变量。而农村生产关系之体制性突破,引发生产力之新一轮增长,在此生产力增进的流程之中又易引发乡村生产关系之重组,从而,乡村社会资源由改革前的政治意识形态独断之情形日益不复存在,且该社会资源的表现形态亦呈现多元化,非以前的政治出身、党员、又红又专、根正苗红所能涵盖。因之,由于社会资源的控制分化导致了农村权力结构日趋多元之情态,令乡村精英阶层的多元化成为可能。按照法国著名思想家布迪厄的社会资本与场域理论,如果以乡村社会为一个场域进行考察,那么身处于权力场域不同“位置”的乡村精英,由于掌握与支配着不同的社会资本,往往利用掌握的各种资本或资源为夺取、巩固和强化在乡村权力结构中现存之“位置”而不断争夺与博弈,从而构造出乡村权力场域之均衡。乡村管理中的“共识”才可能在此结构依托之上得以产生。笔者通过考察和思考指出,当前乡村权力场域中精英主要呈现以下形态:先是那些改革开放进程中“先富起来”的农民,包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以及见多识广的进城打工者等等,他们拥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和由于与外界的广泛交往而获致的开阔视野,以致既能摧毁乡村传统偶像之威权和地方性知识的统摄,又可脱逾于宗族内的福利机制和安全保障机制而取得官方权威之保障,譬如诉讼费用和保险金等的支付。这样,基于低生产力水平和安全起见而形成的宗族权威失去其辉煌的意义。美国学者加里。贝克尔就认为:在传统社会中,一个亲属集团就是一个很有效力的“保险公司”,而在现代社会中,血缘关系远不如传统社会中显得那么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险替代了家庭保险。[36]其次,拥有丰富的坚实的“官方资源”或权力资源的农民(譬如领导的战友,亲戚位居显要,认识“上面”等),有些农民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质的角色,如劳动模范、各级人大代表等。[37]他们的安全意识的形成也由于有较权威的和便捷的保障机制而日趋巩固,从而能“说得话起”并与宗族保持个性化的独立。其三,村支书、村主任等官方代理人,这些村民是官方权威在村落中的代理而又别于官方权威,虽然他们在乡村场域中有“干部”之称谓。这决定了他们既有独立的价值立场又与宗族和其他农村精英保持微妙之关葛。然而,作为与宗族权威相对的一类群体,又有某些农村精英的特点。这种角色的双重性使他们在乡村政策的执行中容易陷入不可自拔的角色冲突之中。(3)宗族与村落形态乡村社会中精英阶层的兴起,严重地削弱了宗族在农村权威群像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且由于精英阶层来源于不同的宗族、与宗族关系亲疏远近各异,使农村权力格局呈现复杂多姿的模式。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单姓氏的村落中(单一村落),由于宗族权威和精英阶层的存在,并各拥有相当的话语权力和民心资源,使得任何一项村落内部制度的创制皆要历经成本颇巨的博弈过程。此博弈只有达到某均衡状态即:宗族权威、精英、官方代理人三位一体时才可能停止。而且,基层政权往往也愿意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直接任命或操纵选举使在宗族中已树立起威信的人作为官方代理人,从而“便于管理”、“有时搞得掂”。然而,三位一体的村落组织模式虽可能导致制度创制及执行成本最小化,但极容易引起农村中诸如“南霸天”之类的恶性现象,从而族民(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为虎作伥,横行乡里的封建劣习可能死灰复燃,不利于农村民主的推进。而且,由同一个村落既执行宗族内部的“地方性知识”的规范又要遵守官方正式制度的制约,当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难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当前,新闻报道中农村的一些“疑难杂症”大多渊源于此,不能不引人注目。其二,多姓氏村落(复合村落)。由于精英的宗族归属性以及各宗族由来以久的竞争和矛盾冲突状态(该状态并不必然体现于族斗、族殴等暴力冲突上,更多地表现在宗族文化、宗族偶像和宗族心理层面)使每一个村民天然地拥有两种身份,即:族民和村民。双重身份的冲突至为明显地表现在村内事务管理和村内选举的投票取向上。这样,西方的“经济人”概念在村民的投票心态和价值推理中不谋而合地体现出来。按单一村落中的选民推理逻辑,族民势众的精英最可能推上复合村落的官方代理人位置(村主任等),从而使该宗族权威得以“合法化”。这样,倘在文明程度较低,各宗族关系紧张的背景中,其他宗族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族间正义得不到合理分配,制度外的回应机制可能生效。这在我国落后地区多体现为族斗族殴等。尤其在两个人口相当或经济实力或官方资源也相当的宗族组织那里,“他们对话语霸权的控制欲望会使他们始终处于一种对抗状态”。[38]当然,这有赖于文明的进程的族间关系的明朗化,更有赖于民主和法治的输入。其三,理想型村落。即:宗族势力平均化、均衡化或宗族观念已趋于零,或宗族分化极为严重,几乎每个人都代表一个宗族。这种理想状态也可以从黑格尔氏对“市民社会”的定义中导出,即:“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抽象普遍性中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39]这里,黑氏的“抽象普遍性”即指该集合体本身的构成分子间没有内在性的关连,他们的关系只是外在性与工具性的,即:宗族势力分化后不复存在或其影响几乎为零。该理想模式或在城市或在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迁流频繁的地区可能存在。至于大部分以家族为结构元素的村落只能视之为理想而已。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以及经济建设的推进,传统农村结构必然经历深刻的变化,理想农村模式将日愈变为现实。只有在这种模式下的村民,才可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和法律意义上的选民对村内事务进行合法性参与。无论是传统的回归还是精英阶层的多元化都预示着我国农村的价值结构和权力结构出现新的组合形式。这无可置疑地构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制度之理论背景,这要求政府在农村制度的设计和创新上“不应完全忽视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而企图在网终之外建立新的政治体系。”[40]虽然,我们已建立较有效的基层群众性自治体制,且赋予其宪法地位上的保障。但是农村中冲突和紧张的事件不断涌现表明了该体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某些断裂。而这一切在本质上是由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对“前景”和“后景”位置的设置所决定的。因此它又与对传统力量的重新审视和定位有关。二、农村自治:传统与现代的定位“强调传统力量与新的力量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必要的。”“因为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干扰而已。”[41]费孝通先生的话给我们对传统的定位提供了公正的参考。民间传统的复兴对农村的制度设计的影响意义重大。而在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时,政府应充分利用这部分“知识”以便取得制度上合法性资源,以及敏锐地感受到传统与现代冲突的脉搏并使之上升到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上,则显得尤为迫切。(一)传统、习惯及其意义“中国政治结合的过程中,用一个合理的和统一的结构来代替参差不齐的传统结构,看起来比较有理想,但应当考虑到这种替代是否必要,以及花多大代价去实施它”。[42]可以说,任何制度实施的语境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一项普适性制度企图在特定的制度语境和社会结构中发挥应然性作用,无疑需要因地制宜的策略和实事求是的品质。否则,任何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皆会受到挑战,公平与正义之价值也只能是形而上之理想而已。尊重乡土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完全基于人类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和多样性。按照哈耶克的分析,人类知识和智慧的有限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人类理性无法掌握全部的知识,因而不能理性地设计未来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经验的,是在大浪淘沙式的不断有选择地剔除不适当的行为形成的,任何一种人类行为或知识都是首先局部地自发地出现的,它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在同其他方式的共存与竞争中最终通过“社会选择”而显示其优越性与适应力,并为人们所采用并占统治地位的。[43]因此,从知识考古学和文化人类学的视角进行考察,乡村社会的习惯体系和价值观念(习惯、风俗、话语)在其特定的时空维度内皆存在其相对合理性,它们是特定的乡村社会的乡民在特定的文化传统与生产实践中无数次博弈所产生的均衡的表达。这些习惯体系和价值观念的有效性的评判标准“是从某一特殊传统中发展起来的,它们由‘意义之共同体’中的习俗和信仰来维护,不承认任何其他合法性标准的检验。”并且“在传统之外,在‘地方性之外’,不存在衡量特殊性实践的标准。对于各种知识体系的评判,只能来自于各种传统的内部”。[44]可以说,任何一个乡村社会传统都意味着一个场域的存在,在这个场域之中,乡民们严守着共同的信念,同时有自己共同的惯习、生成框架和价值观念,并以特定的符号公式体现出来。以江西新干县石口村管理习惯为例,在实施正式村级选举之前,由于该村属于典型的复合村落,其中张氏家族占96%以上,其余为刘氏李氏和彭氏三姓且为客姓。在未产生“村委会”这一国家法确认的正式管理机构之前,石口村村内事务的管理皆由各宗族推选的几名德高望重或拥有较大话语权力的村民组成村管会,负责解决村内和族内诸事务。笔者查阅了家中所藏《张氏家谱》,自清末民初以降,莫不如此,村内无较大之纷争,族间交通友善,其乐融融。然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颁布以后,村委会的产生由村民普选,基于笔者对复合村落选举的阐述,石口村中三个较小宗族迄今再也无人被选入村委会,且分田分地都次于主姓,村内族内事务的管理困难重重、纷争不断,主姓时有逐客之意。彭姓去年不得已迁回邻乡原籍,其他两姓亦思量引迁之事项。石口村的案例无疑提供了以下探讨:即在乡村社会业已存在和谐有效“合法”的秩序前提下,国家正式制度被强制性地推进到乡村社会,从而导致乡村秩序的解体并以该正式制度为框架型构新的统治秩序。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来自何方?它为何能得以发生?苏力先生对“送法上门”现象的判断为此提供了较为准确的答案:即“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我国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是软弱的”,因此,国家权力总是企图使其“在权力的边缘地带试图以法律的方式建立起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45]但是,不难发现,国家权力的扩张无疑建立在一种错误的理论逻辑之上,即价值绝对主义和理论两极化倾向。或者说,对我国农村社会特征的定位产生错误所致。(二)乡村社会的转型期定位及结构特征自德国社会学大师韦伯以来,在一般的社会学与政治学语域中,传统与现代久已成为两套泾渭分明相互对立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以致影响到国家政权或人文学者面对乡村传统的立场策略和行为模式的选择。我国五四运动的文化立场和文革时期的破除旧传统的政策便反映对传统—现代二元结构采取的非此即彼的决断式态度。其遗患延迄今日,有目共睹。当然,韦氏对于现代和传统的类型学划分也许只是作为一种理论梳理的必要的学术策略,但是,这种纯粹的学术策略一旦被引入政治思维,那么学术与政治的混淆则客观上必然导致政治领域里传统与现代在概念上的对立化,使人产生这样的误解,即:非彻底摧毁传统便不能有所谓的现代化。这样一个误解基于三个基本假设:第一,传统与现代之间可以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而其实在汉语词汇中也很难找到反映此中间状态的概念。第二,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必须建立在传统的社会格局被打破,旧的文化意识形态消失及新的社会格局和理念建立的基础之上。当然这一假设涉及到如何认识市场经济的性质问题,即“工具论”和“本质论”的区分。第三,传统社会价值与制度框架的存在,很可能导致国家政权全面现代化的失败。其实,韦伯对现代与传统的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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