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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0227 公司法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0227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第五章股东与股权一、本章框架股东1、股东的概念2、股东的法律地位3、股东资格及取得与丧失4、股东的权力与义务股权1、股权的种类2、股权的法律地位3、股权的内容4、股权行使的代理5、股权滥用的限制6、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二、股东——股东的概念概念: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它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时向公司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的股权,对分公司享有权利和享有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公司设立时或者设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度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辨识注意:发起人与股东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自然转化为公司股东,但是:公司的股东并不局限于发起人股东——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享有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股东地位平等股东地位平等是维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关系的主要原则,其具体内涵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按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限制对自然人股东资格的限制对法人的股东资格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公司发起人,但是可以作为股东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但是离职后可以恢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者住所的限制: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国内居住原则上公司不得投资于公司,禁止国家机关取得股东资格,但是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特定的组织代表国家进行投资,但是股东资格应与一般自然人、法人地位平等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1、基于公司设立而向公司投资取得股东资格,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的股东资格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者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进而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或者股东资格;条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6、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5、股份被公司依法收回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终止1、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如解散、破产、被合并股东资格的丧失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狭义广义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即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1)遵守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调整着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外部经营活动,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2)缴纳出资。股东应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如期向公司缴纳股款。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3)不得抽逃出资。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依《刑法》第159条规定,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股权——股权的种类以为自己利益或是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以股东权性质不同为标准自益权共益权为自己利益而独立主张权利为权利股东利益而独立主张权利如:请求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权、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体现的主要是财产权,也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所在。如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等,体现的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该种权利行使所获得的利益股东只能间接获得。固有股权法定股权,是股东依股东权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非固有股权依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限制或可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股权;共益权多属于固有股权。以股东权利行使的方法为标准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只有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从性质上讲,均属于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有的为单独股东权(如表决权),也有的为少数股东权(如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以股东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不同为标准普通股股权特别股股权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如优先股和劣后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股权——股权的法律性质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所换取的对价,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基于出资取得的公司成员资格的标志,体现了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股权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核心)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相关法规(一)1-1、《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2、《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分红的议案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2-1、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在第138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却规定得非常宽松,几乎没有限制,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1、《公司法》第35条和第134条分别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相关法规(二)4-1、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1)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2、《公司法》第143条第l款第4项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情形,即在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1、《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表明自己意志和愿望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成员资格的重要体现。通过表决权的行使,股东可以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选择适格的经营管理者。知情权•在“两权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一方面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却被排除在公司的管理之外,对公司的内部事宜所知甚少。因此,赋予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以知情权,对于保障股东权益、制衡公司管理机关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权——股权的内容—经营管理权(一)股权——股权的内容—经营管理权(一)1-1、《公司法》第43条、第10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股一权”原则行使表决权。在表决权的行使中,“一股一权”是基本规则,充分体现了股份平等。但是这种平等仍是停留在形式平等的层面,为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对特定情况下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特殊规定,以防止大股东表决权的滥用,达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实现实质平等。这种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即表决权的回避与累积投票制。(1)表决权回避制度。我国《公司法》在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第104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我国《公司法》在第10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股权——股权的内容—经营管理权(一)2-1、《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2、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3、《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为防止公司以此为借口,事实上剥夺股东的此项权利,公司法又规定,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赋予了法院以最终的裁决权。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提案权与质询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当然,•质询权是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司法解散请求权•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权利,随意提起解散之诉,我国规定的比例为l0%,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权——股权的内容—经营管理权(二)股权——股权行使的代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很少有股东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和兴趣参加股东大会。尤其中小股东,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下,委托代理人行使股权(尤其是其中的表决权)就成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主要方式之一。代理人资格和人数:适用代理法的一般规定,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代理权的授予1、授权委托书2、书面的方式3、注明有效期代理权的效力——1、任何时候撤销;2、授权在后的代理权优先于授权在先的代理权;3、按照授权行使代理权代理权的招揽1、代理人招揽其他股东之股权的行为股权代理只适用于记名股票,不适用于无记名股票股权——股权滥用的限制◆、权利滥用在股权中的体现主要集中于控股股东身上,往往表现为其滥用自己权利剥夺了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如知情权、表决权,等等。小贴士: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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