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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劳动就业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的维权途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协商解决依法申请调解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一、选对就业路人才交流会校园招聘会职业介绍所人才招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曾在即将出台之时,却在有的企业被一些人误解、曲解甚至抵触,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等负面现象,曾引发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企业怪招迭出•2007年10月,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临近,广东、四川、福建、海南等省份,不时传出企业突击辞退老员工、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案件。•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台《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动员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作为交换,华为公司以比劳动合同法更高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经有关工会干预,华为公司表示停止执行该《规定》。华为事件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广州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为迪斯尼、耐克代工的港资企业。该企业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变更为一家叫做“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环球公司输出的“劳务工”。新合同约定:在环球公司的工作完成后,或者环球公司停工停产、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无任何原因,他们都将被退回创智公司,再改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广州市劳动部门调查后明确指出,国家对“劳务工”有严格限制,企业此举徒劳无功。那么,这些企业不惜冒险突击炒人,究竟怕的是什么呢?一怕劳动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经济补偿。二怕不能再靠“炒人”来管人。三怕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针对个别企业采取转签合同、改变用工方式或分解用工期限等“小动作”规避《劳动合同法》,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日透露,目前被部分企业认定的新法“漏洞”在正式实施前都会被封死,相关条文的补充解释将与新法一同实施。他提醒劳动者,如果不是出于本意,即使在辞职书上签了字,劳动部门也认定该辞职书无效。“向劳动者倾斜”成为企业必须正视的问题•二成功就业的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表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正式确立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固定和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和保障。(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案例1.王先生与甲公司达成用工协议,王先生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协议中的“霸王条款”提出异议。公司经理说,你爱签不签,不签走人。•请结合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答案(1)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等,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势压人。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只能以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平等、自愿原则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标题:通往就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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