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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法规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文字号】黑财乡[2010]5号【颁布时间】2010-07-02【实施时间】2010-07-02【效力属性】有效【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为认真落实财政部《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精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0年七月二日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提升财政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是指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适用的资金监管由县(市、区,乡镇财政由地级市直管的市)财政局(以下统称县财政局)及其派出机构乡镇财政所、分局(以下统称财政所)具体负责实施。第四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目标是贯彻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做好预算执行工作,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二章补助性资金的监管第五条补助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家电汽车下乡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农村优抚对象补贴、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村干部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生产生活补助、小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医疗救助等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资金及各种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资金。第六条在县级范围(含乡村,下同)内的财政补助性资金由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和财政所共同管理,以县财政局各相关职能机构为主,财政所协助配合。县财政局应本着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资金管理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各相关职能机构和财政所的具体监管任务和责任,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补助性资金实行县级国库机构统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账核算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对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按规定范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县财政局应将有关设立补助性资金专户的信息报省财政厅备案。第八条由财政部门直接补助到农民的资金应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卡)通”相结合的发放制度,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金融代发机构,签订委托代发协议,由受托金融机构制折(卡)发放,农户凭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到金融代办机构支取。财政所负责发放“一折(卡)通”农户的存折(卡),并保证及时、安全、便捷地分发到农户。第九条切实把好补助信息核实关。财政所应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及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核实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品种面积、粮食产量等补助资金信息,对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等,应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填制《乡镇财政所报告单》(附件9,以下简称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经财政所确认的乡镇范围内基础信息数据,方可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第十条认真执行补助性资金告知制度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公示制度和告知制度。县财政局相关职能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补助资金的政策和补助对象等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印制成宣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财政所应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把有关《公开信》、《粮食补贴通知书》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按照相关政策可以公示的资金,财政所应将经初步核实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按《财政补助性资金公示表》(附件1)格式,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经公示发现有不实的情况,应及时纠正,必要时用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第十一条建立补助性资金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主要包括:各种补助项目的制度政策、相关基础数据的来源及根据基础数据建立的《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台账》(附件5)和各项补助资金发放明细、数据报表存盘等。财政所应与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做好乡镇补助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及时登记台账,建立分类档案,基础信息变化时及时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数据库应由专人管理,明确职责。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监管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整治、产业化经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农村人畜饮水建设等项目资金。第十三条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对项目资金监管作用。财政所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的项目资金,应参与项目的立项申报、跟踪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对在乡镇范围内未纳入乡镇预算的建设项目资金,应做好协作监管工作。第十四条加强项目预算编制管理。财政所对纳入乡镇本级预算的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编报预算,严格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经实地察看、评估核审后,签署对项目申报的意见,对于申报不实的,可以拒绝签署意见,必要时用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第十五条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财政所应对项目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按季向县财政局报告;做好项目支出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使用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评估验收和考评结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第十六条加强对协作监管项目的管理。财政所对于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建立日常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事业单位、村组、农场、企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资金项目信息,及时实施监管,实地察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评估项目运行效果;对于项目资金拨到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村组、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企业的,应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项目施工不实、资金使用不符、支出违规、效果不良等情况,应及时用报告单向县财政局报告。第十七条做好项目资金公示。财政所对于纳入乡镇预算的项目,应在年末前按照《涉农建设项目资金公示表》(附件2)进行公示。对未纳入乡镇预算的协管项目,县财政局年末前应委托相关财政所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为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第十八条建立乡镇项目资金库。财政所应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林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建设。乡镇项目资金库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开工完工时间及根据基础数据建立的《涉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台账》(附件6,简称项目台账)、《涉农建设监管项目管理台账》(附件7,简称监管项目台账)等。财政所应根据上级财政和其他部门下达项目资金的文件和项目完工验收单等资料,及时登记项目台账;对于未纳入乡镇预算的项目资金,应根据实地察看或抽查情况登记监管项目台账。第四章乡镇财政预算和村级资金的监管第十九条乡镇财政应健全预算管理、乡镇资产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乡镇财政支出、会计核算和资产、债务等管理。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应完善乡财乡用县监管办法和制度,切实做到账户统设、集中收付,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应根据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财政所应按照预算代理的要求,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的具体工作,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按法定程序将预算编制、调整、决算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实行乡镇综合预算管理。乡镇财政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设立“小金库”。第二十三条加强乡镇财政账户管理。按照账户统设要求,县财政局在各乡镇统一开设县财政专户乡镇分账户;乡镇工资性支出经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月拨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工资外的支出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乡镇年度预算按进度拨入相应的“支出专户”。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集中收付管理制度。乡镇财政预算单位实行报账制,由财政所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由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乡镇按核准后的计划使用,并接受县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监督。县财政局应加强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人员信息库,及时掌握增减变化,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乡镇预算支出票据应由财政所审核、乡镇领导签批后方可核销。财政所对支出项目或支出原始票据有异议的应向乡镇政府提出意见,对乡镇政府不听取意见仍坚持核销的,应用报告单并附支出原始票据复印件或通过乡财乡用县监管网络传递方式向县财政局报告,并根据县财政局反馈的意见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加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财政所应加强对财政安排的村级组织专项资金管理与核算,认真执行村财民理乡代管制度,将财政对村组织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村级自行组织的集体收入统一纳入财政所专户管理,对村干部工资及误工补助原则上由财政所通过“一折(卡)通”发放,村组织的办公经费由财政所按支出计划拨给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财政所应监督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代理村级财务,完善村级代理核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加强乡村债务管理。财政所应严格控制乡村债务发生,对于新发生的债务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应帮助乡镇政府和村组织积极化解旧债,协助做好清欠工作。县财政局和乡财政所应对乡村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财政所年末应对乡镇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理后按要求及时登记《乡镇债务台账》(附件8),同时,协助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机构对村组织债务进行清理。县财政局应定期组织对乡村债务情况进行检查,对债务变化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分析变化原因;对于当年新发生债务数额较大,即年内单个乡、村超5万元、全县超30万元的,应于次年三月末前报告省财政厅。第二十八条严格乡村资产管理。财政所应建立乡镇资产台账,每年组织对资产进行盘点,切实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乡镇固定资产处理,应用报告单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变动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同时,应积极参与村组织资产的管理,加强监督,协助建立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发现资产丢失的,应及时用报告单报告县财政局。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乡镇财务公开制度。乡镇财政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决算和债权债务等事项必须在第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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