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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试行)二〇一一年十一月——1前言为实现浙江电网“一强三优”的发展目标,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司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规范城农网无功电压管理,细化国网公司生技部和农电部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公司无功电压的管理水平,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对电力用户的可靠供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执行电压无功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电网电压无功现状与管理经验制定。本规定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通信中心、浙江省电力试验研究院、各地区局。本规定主要起草人:张劲、吴劲晖、史剑锋、姚晖、蒋援平、赵启承、陈晓宇、陈振宇、郑圣、吕春美、顾克拉、郑炅、陈炜、王杰、乔敏、杨晓华、邵毅、唐昕、莫俊雄。——2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3第三章职责与分工...............................5第四章电压无功管理............................10第五章无功电源建设与无功配置..................12第六章无功电力调度与电压调整..................14第七章电压质量监测与统计......................14第八章考核..................................18第九章附则....................................1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根据国家电监会2009年颁布的《供电监管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国家电网生2009133号)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农[2003]293),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各级电网企业。与接入浙江电网运行的电力用户签订协议时应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第三条各地市电力(业)局、各县(市)电力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4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浙江电网各级标称电压值为:1000千伏、500千伏、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20千伏、10千伏、380/220伏。(一)35千伏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二)2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三)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对供电点短路容量较小,供电距离较长以及对供电电压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1.500千伏及以上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2.发电厂220千伏母线和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3.发电厂和22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35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5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20(10)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二)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值由调度部门确定。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电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公司各级电压无功管理部门均应设置专责,并明确工作职责。公司系统各级生产部门是电压无功专业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八条省公司生产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的相关规定、标准。(二)负责提出公司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协调公司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市电力(业)局、各县级供电企业的电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公司系统下属供电企业电压质量技术指标的统计、考核工作。——6(四)根据公司系统无功补偿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组织对重大无功补偿设备事故的调查。(五)组织公司系统电压无功专业会议,开展公司系统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的相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六)总结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经验,提高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水平。第九条各地市电力(业)局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按照省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地区所属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三)组织制定改善电压质量的需求计划及措施并督促实施。(四)参与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阶段中涉及电网(地区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五)负责对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核。(六)协助本单位发策部门编制本单位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的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七)定期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7(八)按要求进行城网和农网电压无功专业的技术和工作总结,并及时上报。(九)实施和总结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新经验,提高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水平。第十条各县级供电企业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按照省、地公司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参与编制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的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改进电压质量的技术措施,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三)加强电压调控和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四)做好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统计报表和分析。(五)对相关人员进行电压和无功专业的技术培训和开展技术交流工作。(六)做好本单位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第十一条各级规划部门和基建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规划部门负责所辖电网的无功电源规划、配置,在电源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系统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选型及安装地点。对由于电网结构造成的电——8压质量问题应列入基建工程项目予以解决。(二)基建部门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设备和电压监测设备的按时验收,及时投产。第十二条各级调度部门主要职责省地县各级调度部门根据调度范围负责电网电压的运行管理。(一)负责电网无功电压的运行管理,制定地、县35kV及以上电网无功电压相关的同业对标指标和考核办法。(二)根据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以及负荷特性确定电网电压控制曲线,负责确定电网电压监测点方案并监督实施。(三)对电网无功电源和无功补偿设备进行合理调度。(四)保证正常方式下电网电压合格率和电压波动率符合要求,事故方式下应尽快将电网电压合格率和电压波动率调整至合格范围。(五)负责所辖地区电网电压质量指标评估,针对电网电压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六)监督各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遵守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发电机无功出力和升压站电压质量的要求。(七)参与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阶段中涉及电网(地区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营销部门主要职责——9(一)负责组织对电力客户无功补偿装置设计审查、安装质量检验。(二)负责督促、指导电力用户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关于无功补偿装置投入、功率因数达到的标准以及不发生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等义务。(三)做好用户无功补偿装置控制和节能宣传工作。(四)负责受理用户关于电压质量的投诉,对供电电压质量问题组织协调发策、生产、调度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做好与用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对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压质量问题应积极帮助指导用户制定解决方案并督促解决。(五)负责用户电压监测点的设置、调整、统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用户无功设备台帐,并及时更新。第十四条省公司农电部主要职责结合新农村电网建设工作,开展相关农网电压无功管理的调研,负责做好与国家电网公司农网电压无功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和落实农网电压无功管理中涉及的综合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电力试验研究院职责(一)受公司生产部门委托开展无功设备的技术监督工作。(二)组织技术标准宣贯、技术交流。(三)参与重大无功设备异常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四)提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建议方案并做好应用指导、培训工作。——10(五)协助公司生产部门做好无功电压其他相关工作。第四章电压无功管理第十六条电网企业的电压无功管理(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调度命令,负责做好本地区无功补偿装置的合理配置、安全运行及调压工作,保证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和各结点的电压质量合格。(二)对所安装的无功补偿装置,应随时保持完好状态,按期进行巡视检查。无功补偿装置应定期维护,发生缺陷故障时,应按缺陷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及时处理修复。(三)为便于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管理,电容器组、电抗器组等无功补偿装置应配齐相应的无功功率表。生产部门应建立无功补偿装置管理台帐,开展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情况分析工作。(四)应根据调度部门下达的电压曲线及时投入或切除无功补偿装置,并逐步实现自动控制方式。(五)应对电力用户无功补偿装置的安全运行、投入(或切除)时间、电压偏差值等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既要防止低功率因数运行,也应防止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六)建立对电力用户电压质量状况反映或投诉接纳核对处理制度,对较严重的电压质量问题,应查清具体原因,提出——11解决方案,制订计划实施。第十七条电力用户的电压无功管理(一)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装置(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步电动机、滤波装置)应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防止无功电力倒送。(二)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达到: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电力用户,在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向电网倒送无功。2.100千伏安及以上10千伏供电的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到0.95以上。3.农网公用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功率因数在0.85及以上;农业用户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在0.85及以上。4.其他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到0.90以上。第十八条无功补偿装置管理(一)各级单位在选用无功补偿装置时,主设备(电容器、电抗器等)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华东电网公司以及省公司有关要求的产品,其辅助设备应选择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可靠性。(二)各级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功补偿装置试验。(三)各级单位应按时报告无功补偿装置因故障停运时间——12超过24小时的各类故障,并按时统计、上报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详见附录A。(四)各级单位每年应对无功补偿装置出现的各种故障进行分类统计和上报,并对故障率较高的设备,提出改进措施。第五章无功电源建设与无功配置第十九条电网的无功补偿配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无功平衡。分层无功平衡的重点是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无功平衡,分区就地无功平衡主要是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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