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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义张海生一、安全形势分析2008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较大及以上事故有较大幅度上升,2008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41起、死亡181人,分别比2007年上升17.14%和25.69%。尤其是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发生了3起。全国有22个地区发生了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有9个地区的死亡人数上升。总体:2008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分别比2007年下降5.23%和2.27%。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2008年建设系统共排查工程项目31万个,查出一般隐患98万余项,其中重大隐患2.4万余项。2008年全区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13起,死亡15人,分别比去年下降了38.10%和31.82%(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发生施工安全事故7起,死亡9人,下降了56.25%和47.06%),我站直管工程发生一起安全死亡事故,下降了83%,实现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的预控目标。二、全区安全工作思路2009年,全区建筑安全工作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动力,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为工作主线,全面完成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防止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努力推动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我区经济建设事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安全备案的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违规行为记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管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安全资料管理规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治理,建立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三)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四)加大联动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三、两法的背景、目的、意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的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这两部法律的颁发施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四、三个条例的背景、目的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还是不容乐观。特别是近几年,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各产业系统中仅次于矿山,居第二位,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基础非常脆弱,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占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总数的70%左右。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在对各类生产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于1996年开始着手起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断总结实践中的经验,借鉴各地方以及国外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和实地调查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03年1月将条例(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的目的:一、是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就是说政府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主要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紧急情况下撤离施工现场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劳动者生命权的思想。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尽管《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各方安全责任,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制定这样一个条例,对一些危险性效大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因为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究其原因,固然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差等方面的因素,但制度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力度不强也是导致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因素。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出台的目的:2003年8月19日,国务院关于研究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煤炭等高危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对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有效的监管手段,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3、《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的目的2007年4月9日,《生产安全事故报送和调查处理条例》出台,条例作为全面、系统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以及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彻落实“四不放过”这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坚持“政府统一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重在明确责任、程序和行为规范,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进一步明确的法律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条例的重要依据。由于建设工程涉及主体众多,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因此,有必要将两部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定进一步细化,对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作出具体规定。综合上所述,制定本条例,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条例所确立的制度和措施也正是围绕这一目的而设定的。明确这一点,对于理解整个条例的内涵和精神,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制度:是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项目管理体制。是《建筑法》确立的重要制度。2、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符合规范要求;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3、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三控”,是指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的管理;“两管”,是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的管理;“一协调”,是指协调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使之能按照预定的计划有条不紊的做好各自的工作。
本文标题:法律讲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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