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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逻辑学第一章绪论主要明确:1、逻辑学的研究对象;2、法律逻辑学的特点和作用。第一节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一、“逻辑”一词的含义“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1、客观规律性。例如:“实现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在这里的“逻辑”就是指首页上页下页结束社会发展的规律性。2、思维的规律性。例如:“人们要合乎逻辑地思维,明确地表达思想”。这里的“逻辑”是指思维要合乎思维的规律。3、某种理论观点。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一种荒谬的理论。4、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及进一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这里的“逻辑”便是指逻辑学。首页上页下页结束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它有三个发源地,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基本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思维是人类认识的理性阶段,它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反映世界。思维有其内容,也有其形式,或曰形式结构。思维内容是指思维所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属性;思维的形式结构就是思维内容的存在方式、联系方式。思维是人脑的机能,它看不见,听不到,也摸不着。思维必须借助于语言这个物质外壳才具首页上页下页结束有直接的现实性,也才能成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逻辑学是通过研究语言的形式结构来实现对思维形式结构的研究的,它对思维形式结构的认定必须借助于对相关语言形式的分析。[例1]所有公民都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例2]所有学生都要努力学习。上述各句都是命题,它们分别陈述两类不同的对象具有不同的属性,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却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即:所有S都是P其中“S”和“P”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们;“所有……都是……”是不首页上页下页结束变的部分,是这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是“S”和“P”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内容间共同的联系方式。[例3]如果是共同犯罪,那么就不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例4]如果窒息时间过长,那么人就会死亡。这两个命题也各有不同的内容,但也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即:如果p,那么q其中,“p”和“q”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命题去代换它们;“如果……那么……”是不变的部分,是这一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是“p”和首页上页下页结束“q”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内容间共同的联系方式。[例5]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所有抢劫行为是违法行为,所以,所有抢劫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例6]所有学生都要努力学习,所有惠州学院的学生都是学生,所以,所有惠州学院的学生都要努力学习。以上两例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不同,但也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它们都由三个命题组成,其中包含三个不同的词项。它们所具有的形式结构可以表示为:首页上页下页结束所有的M都是P所有的S都是M所以,所有的S都是P其中,“M”、“P”、“S”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其余的部分则是不变的部分,是“M”、“P”、“S”所表示的具体内容间的共同联系方式。[例7]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某甲是案犯;所以,他有作案时间。[例8]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所以,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页上页下页结束以上两例也是推理,它们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但也有着共同的形式结构:如果p,那么qp所以,q其中,“p”和“q”是可变的部分;其余的部分则是不变的部分,是“p”和“q”所表示的具体内容间的共同联系方式。从上面所举的例子可知,具体来说,思维的形式结构就是指:不同的思维内容中所共同具有的结构方式。它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逻辑常项是指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也就是说,在首页上页下页结束首页上页下页结束同一种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它是区分不同种类的思维形式结构的唯一依据。变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即在逻辑形式中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不论代入何种具体内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例如:在“所有S都是P”这一逻辑形式中,“所有…都是…”不能任意改变,是逻辑常项;“S”和“P”是可变的,可以代入任一词项,被称作变项。逻辑学对思维形式结构的考察,是从它所表现的思维内容的真假关系方面来进行的。思维的形式结构本身无所谓真假,但同一思维的形式结构在不同的具体思想内容的代入下,就会形成有首页上页下页结束真有假的具体思想。至于这些具体思想,事实上是否符合客观事物情况,逻辑学并不能解决,还要借助于其他学科。逻辑学在对思维形式结构研究的基础上,还要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思维逻辑规律就是存在于思维形式中的必然联系。其中主要有: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它们是保证思维有确定性、一贯性和明确性的必要条件,对人们的思维具有强制作用。逻辑学还研究思维的一些逻辑方法。逻辑方法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遵循和运用逻辑规律以形成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和论证的方法。主要有:首页上页下页结束定义、划分、限制、概括、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以及进行证明和反驳中的反证法、归谬法等。综上所述,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以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说。三、逻辑学的性质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科学提供给人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一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作为一门给人们提供思维工具的科学,逻辑学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任何具体的科学知识,但任何科学知识都需要借助思维形式结构来承载具体的思维内容,所以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首页上页下页结束在其他的科学里被当作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结构是通过对各种不同民族的语言进行分析而抽象出来的,它们是全人类所共有的。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阶级的任何一个个人,要进行思维活动,要表述论证思想、交流信息,都要运用共同的思维结构形式,都要遵守共同的思维规律,否则思维活动无法进行,思想交流无法实现。这就是说,逻辑学这一工具是具有全人类性的,它不以任何民族、阶级、阶层、政党、集团的意志所转移。它所提供的知识是全人类进行思维的一种共同的、必要的工具,它的规范作用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首页上页下页结束第三节法律逻辑学的特点与作用一、法律逻辑学的特点首先,法律逻辑学是一门逻辑学科,因为它所研究的对象与内容仍然是关于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以及一些逻辑方法。其次,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具有特殊性的逻辑学应用学科。一方面,它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应用于法律和司法活动中,从而探讨涉法思维活动的一般逻辑形式和规律;另一方面它要结合法律与司法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维活动的特殊的思维形式及其合理性规则。如,法律规范逻辑等。总之,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涉法思首页上页下页结束首页上页下页结束维的形式、方法以及规律的逻辑学科二、法律逻辑学的作用(教材P6)1、法律逻辑学是推动法律一致性的重要手段。2、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立法工作的水平。3、法律逻辑学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和依法办案的能力。前苏联一位著名的法学教授库德里亚夫采夫在《定罪通论》中写道:“逻辑学对于法学,特别是对于定罪的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大概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都不象在法的领域那样,由于违背逻辑规律,造成不正确的推理,导致虚假的结论而引起如此重大的危害。推理的逻辑性,在侦查和审理案件时,要求严格遵守正确的思维逻辑的规律——对于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要求。”第二章词项逻辑主要明确:1、词项的概念、种类以及词项间的外延关系;2、限制和概括以及定义、划分的逻辑方法。第一节词项概述一、词项(概念)及其特征1、什么是词项(概念)词项是指思维对象的语词,相当于传统逻辑中讲的概念,称其概念,是强调它的认识论意义;称首页上页下页结束称其词项,是强调它的结构意义。词项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词项是指在主、谓式语句所陈述的命题(直言命题)中,充当命题的主项和谓项的语词。广义的词项还包括量项和联项。例如:[例1]有的合同是无效的。[例2]章某是犯罪嫌疑人。概念是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和分子范围的思维形式。2、词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词项的内涵就是词项表达的概念。而概念是对思维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词项的外延是概念对思维对象分子范围的反映。首页上页下页结束词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词项(概念)的两个基本逻辑特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二、语词、词项和概念的关系联系:词项是概念和语词的统一。概念是词项的思想内容,这种思想内容是以语词为语言表达形式的。区别:语词是语言形式;概念是一种思维形式;词项只是指称事物、表达概念的语词;。概念、词项、和语词有本质区别。但我们把概念和词项统合在一起,分析其与语词的区别:(一)词项(概念)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是思维形式;而语词是表达思维对象的声音、符号首页上页下页结束或笔划,是词项(概念)的物质外壳。(二)词项(概念)没有民族性;而语词具有民族性。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可以用不同的语言文字表达同一个概念,如果不是这样,人们就无法进行思想交流。(三)词项(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有四种情况:1、任何词项(概念)都要用语词表达,但并非任何语词都表达词项(概念)。在现代汉语中,实词表达词项(概念),虚词不表达词项(概念)。2、在实词中,同一个词项(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首页上页下页结束、同一个语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表达不同的词项(概念)。这个问题要注意:例如“杜鹃”既可指一种叫“杜鹃”的鸟;也可以指一种叫“杜鹃”的花。在三段论推理中有时会出现“四词项错误”常常就是因为在同一条件下,同一语词表达了不同的词项(概念)。4、同一个语词或词组,有时能独立地表达词项(概念)有时不能独立地表达词项(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征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由国家政权保证执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首页上页下页结束第二节词项(概念)的种类词项(概念)的种类是根据词项(概念)的基本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所进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标准和具体的分类,请大家仔细阅读教材。这里主要讲如何区别它们:一、单独词项(概念)、普遍词项(概念)和空词项(概念)一个词项是单独词项(概念)还是普遍词项(概念),是根据它的外延数量确定的。单独词项(概念)是反映只有一个分子对象的词项,其外延所反映的是独一无二的事物。单独词项通常用专有名词或摹状词表达,例如:“惠州”首页上页下页结束“长城”、“雷锋”、“鲁迅”等就是单独词项
本文标题:法律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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