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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法律风险及案例(4)-机动车、其他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培训
LOGO动产质押业务管理(4)操作实务及风险法律法规、法律风险目录第一部分业务操作及风险第二部分法律风险第三部分案例分析第一部分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典当业务流程图.doc机动车质押操作一、权属审查(一)机动车权属审查;(二)机动车所有人审查;(三)新车的权属凭证;(四)旧车权属审查;查验已上牌的车辆证件:1、机动车来历凭证(销售发票等);2、机动车登记证书;3、机动车号牌;4、机动车行驶证;5、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6、公路养路费凭证;7、车船税8、保险单凭证。机动车质押操作查验机动车权属人的证件:1、属个人的:公民身份证、回乡证、暂住证2、属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股东会决议或授权、代办人的身份证明等机动车质押操作1、审核好后,依鉴定评估的现在市场价值,确定折当率和当价。2、签订当票、补充合同、质押合同、委托合同、车辆状态交接单;3、支付当款,典当车辆入库。4、提前赎当或到期续当、赎当机动车质押操作机动车质押操作折当率:一、办理质押登记、办理委托过户公证书、车辆交付质押时可按机动车评估市值折当80%以下;二、办理质押登记、车辆交付质押时可按机动车评估市值折当60%以下;三、办理委托过户公证书、车辆交付质押时可按机动车评估市值折当60%以下;四、办理质押登记、办理委托过户公证书时可按机动车评估市值折当40%以下;下列机动车,不予收当1、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事项不一致的;2、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3、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4、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5、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或行驶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6、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7、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即没有目录的);8、机动车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9、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10、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11、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二、注意事项1、查验机动车的性能;2、检查车的外观(查看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年限、公里数;3、签定合同,同时应与车主一起将车况记录在案,注明机动车的外观、性能、公里数(包括入库的路程)。4、查询违章记录。5、查验相关证件真伪;6、检查发动机号、车架号.机动车质押操作实务小结一、规范作业;二、多工种配合作业;三、服务与业务的平衡;四、计划的调整与执行。机动车操作风险识别与防范机动车的权利暇疵A、套牌车;B、假牌假证车;C、盗抢车;D、拼装车;E、非法进口车;F、未按规定登记的车;G、有在先优先权的车;H、权利全部或部份限制的车;I、税费不清的车;J、权属人不清或特殊的车;K、特种用途的车;机动车的质量暇疵A、故障车;B、碰撞事故车;C、火烧车;D、水浸车;E、保值率低的车;F、更年期的车;G、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车;H、经济性能差的车;I、使用不当的车;J、报废车;K、缺件车;机动车市场环境变化对其的影响A、新车市场的供求关系;B、旧车市场的供求关系;C、政策限制或变化的风险;D、品牌价值的变化;E、售后服务的差异;F、潮流发展的影响;G、购买力变化的影响;H、经济发展变化的影响;I、汇率变化的影响;J、消费观念变化的影响;K、资本市场变化的影响。三、管理缺位员工的素质:(品质、学识、责任)1、选用人才时,注重思想品德的考查。2、加强职工培训,鼓励员工自学。3、提高人员素质。关键是责任心教育。(五爱、润健)法律文本中注意的问题1、期限;2、当价;3、综合费及利息的约定;4、业务集中度。第二部分相关理论及法律法规相关理论动产典当的概念、特点(一)动产典当的概念动产典当,是指当户将其所有的动产交付于典当行占有,向典当行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并支付一定比例的综合费用,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当金和利息,赎回当物的行为。动产典当实质是一种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二)动产典当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动产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第二、动产典当的主体一方只能是典当行;第三、动产典当的生效要件是移转占有;第四、动产典当法律关系中,动产担保与主债权产生情况不同。相关理论动产典当与相邻近的法律关系区别1、与我国传统典权的的区别现行法律中,典当并用,典当与典权不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二者有以下区别:(1)设置目的不同(一为担保性;一为用益性)(2)标的物不同(3)期限不同(4)对主体要求不同(5)对出典物使用收益不同(6)赎典条件不同相关理论2、动产典当与普通动产质押的区别(1)与主债权产生时间不同;(2)提供动产担保的主体不完全相同;(3)回赎情况不同。3、动产典当与营业质权区别从法律性质方面讲,营业质权实质是动产质权,它属于动产质权的特例,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营业质不适用法律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如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二)款绝当物估价额不足三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此一规定符合营业质的特征。当代中国关于动产典当的法律调整:1、《典当管理办法》2、《民法通则》3、《担保法》4、《合同法》5、《婚姻法》6、《公司法》7、《物权法》8、税收方面的法律9、执行方面的法律10、与以上法律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等。11、各专业物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一、动产典当与《典当行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应注意:该办法对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动产典当方面,典当行只能做动产质押不允许做动产抵押业务。《典当行管理办法》第43条(一)款同于普通质押的的规定,适用于普通质押规则。而(二)款属于特殊质押,即营业质。可见《典当管理办法》把动产典当定性为临时性质的质押贷款,将质押贷款与典当等同,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二、动产典当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也是担保法的重要渊源,该法中有关调整担保关系的规范主要包括:第四章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第六章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三、动产典当与担保法、物权法司法实践中,调整典当行为的法律规范一般适用《担保法》、《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法律法规四、动产典当与合同法调整动产典当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担保法、物权法。担保法、物权法与合同法紧密联系,互相交叉。当事人签订合同可以要求担保,当事人提供担保必然签订合同。担保法和合同法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二者互为规范,互相借以表现的法律形式。法律法规五、动产典当与婚姻法当物必须是当户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因此对于已结婚的当户,审查当物时就应注意其配偶的意见(一般为书面意见);六、动产典当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条规定,按照立法上的分类,属于强制性条款。实践中,民事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法律法规七、动产典当与执行方面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八种财产不准查封。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低保户的住宅可以查封但不能拍卖。关注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防范和避免绝当后,对当物不能采用强制措施以保护典当行的权益而带来的法律风险。法律法规当代中国关于机动车的法律调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7-1)5、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7-1)7、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9、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06-1-1)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及记分标准1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4-1)1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4、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15、汽车检验的项目及标准1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1-1)17、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2007-7-1实施)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法律法规一、机动车典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2、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3、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4、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法律法规二、机动车典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2、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3、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4、第八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法律法规三、机动车典当与机动车登记规定1、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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