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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及内容。1.4承包方式。1.5工期:本工程自开工,于竣工并将验收符合要求的工程交付甲方。1.6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该价款包括材料费、设备费、配件费、设计费、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费、运输费、技术措施、配合费、调试费、垃圾清运、安全责任及安全措施费等完成承包内容和范围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1.7工程量及计算方式(注:若以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则建筑面积以房测院测绘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1.8、计价方法为:。第二条甲方工作2.1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保证施工道路正常使用。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2.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解决由甲方负责的各项事宜第三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交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执行。2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3严格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改动设计、作法或更换材质,如有必须调整的须经过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人员的共同签字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经甲方和监理单位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通知乙方完成的设计变更,乙方必须执行,否则,视为乙方完成工程不符合要求。3.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工程量计算。3.5遵守对施工现场保卫、环保和垃圾清运等规定,处理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关系。3.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管线。3.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3.8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如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施工及维修保修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3.9隐蔽工程(含预埋等)完成后须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后方可隐蔽。材料、设备、配件等需提供样品经甲方及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使用。3.10工程竣工后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套(含材料质量证明和使用证明以及本工程投入使用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电子文档、应用程序软件、密码、钥匙等),否则,视乙方工程未完成工程。3.11施工中所需的水、电由乙方装表计量,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3.12负责办理施工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及文件。3.13乙方在施工中应当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遵守环保及施工场地各项规定并申报各种审批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含罚款)由乙方承担。3.13负责对甲方指定的操作、维护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3.14根据甲方的要求,负责实施工程中必要的技术变更及方案的设计修改。3.15负责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保证交付工程场地清洁、整洁。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乙方必须拟定详细的施工方案交甲方审核同意后遵照执行,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乙方不得有任何原因拖延工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2因乙方责任,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工期不顺延。4.3非乙方原因的停电、停水及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乙方应出据书面报告,在取得相关证据并经甲方确认后工期可顺延,否则工期不作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设计要求、甲方书面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为质量评定验收依据。本工程涉及的相关材料、设备、配3件等质量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其中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还应符合以下要求:。5.2本工程质量:。5.3甲方与乙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应在接乙方通知小时内组织监理及相关部门参加隐蔽验收。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以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5工程完工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监理及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由乙方、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监理及相关部门签字确认,购房业主已入住的,还需购房业主确认;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整改至合格;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不论甲方或者业主是否已使用,不视为该工程已竣工,该工程最终竣工时间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并以此作为确定乙方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5.6本工程保修期为年(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次日开始计算,如在保修期内甲方已通知乙方履行保修义务,而乙方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义务,则保修期应至履行义务后止),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逾期则按每次元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数额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五天内支付给甲方,否则按应付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承担违约金。5.7乙方保证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工程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关于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和环保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5.8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如因工程质量(如渗水、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正常使用等)或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等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5.9双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和结帐、挂帐程序有效的约定6.1乙方委托(身份证号码:)作为结算凭证的经办人,受托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字行为,视为乙方确认。6.2甲方根据乙方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开具经双方认可的结帐申请单,并在结帐申请单结帐联上由乙方委托人员签字确认,再由该4项目施工员根据结帐申请单开具的工单、结帐单,开票员根据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的结帐申请单、工单和结帐单再开具的内部结算付款凭证。若乙方从结帐申请单开具之日起90日未到甲方完善上述结算凭证的审批及挂账手续,则视为乙方放弃收取相应工程款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有关人员故意拖延相关结算单据的签字时间,乙方可及时函告甲方,甲方应予以及时处理。6.3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同时具备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且未经涂改的结算凭证,即:工程验收单、结帐申请单、工单、结帐单、工程款结算明细表和内部结算付款凭证等(见附件)。6.4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或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工作内容,以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含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格式以甲方提供的为准);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以甲方作出的由乙方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之外,均不作为结算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结算依据还必须符合本条相关约定,否则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工程变更后双方未按本条约定时间及方式办理签证的,视为该项工程变更不涉及工期和工程造价的变更(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除外)。6.5由双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不符合约定均属无效,双方不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涉及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其工程变更资料(含“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由甲方作出,交乙方签收后有效。6.6资料管理:工程结算依据需一式四份(须为原件),并由甲方统一编号后,由甲方保存三份,乙方保存一份,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乙方提供的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没有甲方统一编号的,视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甲方保存的原件不一致,双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6.7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甲方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6.8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如涉及工程量增加的,按第本条相关约定办理变更签证,以签证为准增加合同价款;工程变更如涉及工程量减少的,以甲方作出的并由乙方签收后的工程变更资料按实计算工程量后减少合同价款,其中工程变更费用每次每项增减不超过元(包括本数)的不进行结算,双方均不增减合同价款。6.9乙方明确地知道,甲方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甲方或甲方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乙方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甲方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甲方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七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57.1本工程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分次,按甲方财务制度和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并以乙方到甲方办理完所有审批手续为应付款的起算日:付款次序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及方法备注第次%第次%第次%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7.2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竣工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日内应审查完毕。7.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7.3.1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必须经过甲方成控部和审监部审核后方生效。7.3.2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审核工作,由于乙方造成甲方审核不能顺利进行,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乙方在承包的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必须与甲方办理结帐手续,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结帐,超过3个月后结帐的,甲方可以不予认可。7.4结算完毕后,留总价款的%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七日内支付给乙方(不计息),在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如倒塌、脱落、变形、损坏、松动、起层、渗水、浸渍等)由乙方承担维修、更换、返工等责任。第八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本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九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9.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规范。9.2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到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10.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或者逾期交付工程的,由乙方按每逾期一天元累计计算支付给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解除合同后3日内无条件退场,否则,按每天元计算赔偿损失。乙方退场后,对乙方已合格的工程量按80%结算工程价款,该结算价款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后,待本工程由其他单位完成交付后天内支付给乙方。乙方超过15日仍未退场的,甲方可以强行乙方退场,并再不支付乙方任何款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含购房业主/住户索赔损失等)。610.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物品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10.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10.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经济损失。10.6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未能通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合格或者材料、设备不符合约定的,应负责返工、维修、更换,如返工、维修、更换后完工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的,按10.2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0.7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其
本文标题: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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