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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5.2国外汽车责任强制保险5.3我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定义•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特征表现为:•①强制性;②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③具有不可选择性;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专门管理和使用;•⑤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⑥具有公益性。美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美国是世界上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最早的国家。•美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包括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两类。•在保险费厘定问题上,各州做法不一。•美国各州都设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金,在当事人未投保、逃逸、失去清偿能力或其保险人无力赔偿时,由各州设立的专业保险基金予以救济。德国汽车责任强制保险•德国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的是绝对强制保险的立法模式,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德国没有由政府统一制定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为了保证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付,德国成立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基金,主要负责对肇事车辆未投保、肇事车辆逃逸和驾驶人恶意行为三种情况下的赔付。日本汽车责任强制保险•日本采取绝对强制立法模式,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自己的费率。•日本设立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在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不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肇事等情形下,由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英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英国是世界第三保险大国,是最早开办汽车保险业务的国家,也是最早推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国家。•英国的汽车强制保险有以下特点。•1)保障范围广•2)实行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3)受害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4)保障程度高•5)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重大意义•交强险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1)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2)交强险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3)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鲜明的强制性•交强险最明显的亮点在于: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保险双方签订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具体体现在:•(l)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利用经济上的奖惩使驾驶人员遵守法规是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提高保费,对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降低保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交强险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而不是为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谋取公司利益提供方便。•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及时理赔•由于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及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为防止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无理拒赔,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强险规定了保险公司的3项义务:•(l)及时答复义务,(2)书面告知义务,。•(3)限期理赔义务。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明确保障对象•交强险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交强险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可以投保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以有效分散风险。•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类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两者相同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内容都是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者无辜受害人所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者区别主要表现:•(1)机动车交强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2)两者赔偿原则不同•(3)两者保障范围不同•(4)两者保险费率不同•(5)两者责任限额设定不同•(6)两者运营管理机制不同。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对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保障对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保障内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标志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四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要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与风险程度相匹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用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承保•汽车承保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包括投保、核保、签发单证、续保与批改等程序。•首先,个人或单位根据自身保险利益的风险情况,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协商确定保险费交付办法;然后,保险人审查投保单,向投保人询问有关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如果保险人接受投保,则在保险单上签章并收取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期满后,根据投保人意愿可以重新办理续保。•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如果保险标的所有权改变,或者投保人因某种原因要求更改或取消保险合同,都需要进行批改作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承保承保实务规程•承保实务规程包括:•说明和告知投保单填写•保险费计算•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理赔实务规程•理赔实务规程包括:•接报案和索赔查勘和定损•垫付和追偿赔偿处理•支付赔款•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结案和归档思考题:•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是如何产生的?•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含义?•3.交强险与商业三险的相同点和区别?•4.交强险有哪些意义?•5.交强险的费率和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本文标题:第5章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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