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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后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解读主讲:王龙江一初识电子商务五种常见的电子商务模式对比:B2B、B2C、C2B、C2C、O2OP2P?1.B2B模式B2B(BusinesstoBusiness),是指商家与商家建立的商业关系。利润来源于相对低廉的信息成本带来的各种费用的下降,以及供应链和价值链整合的好处。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的重头。它的应用有通过网络连接会员的行业组织,基于业务链的跨行业交易集成组织,网上及时采购和供应营运商。例子:阿里巴巴。优势:降低采购成本、降低库存成本、节省周转时间、扩大市场机会等。主要盈利模式:会员收费、广告费用、竞价排名费用、增值服务费、线下服务费、商务合作推广等。2.B2C模式B2C(BusinesstoConsumer),就是我们经常看到的供应商直接把商品卖给用户,即“商对客”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例如你去麦当劳吃东西就是B2C,因为你只是一个客户。例子:当当、卓越。B2C网站类型主要有综合商城(产品丰富的传统商城EC化)、百货商店(自有库存,销售商品)、垂直商店(满足某种特定的需求)、复合品牌店(传统品牌商的复合)、服务型网店(无形商品的交易)、导购引擎型(趣味购物、便利购物)、在线商品定制型(个性化服务、个性化需求)等。B2C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服务费、会员费、销售费、推广费等。3.C2B模式C2B(CustomertoBusiness),由客户发布自己要些什么东西,要求的价格是什么,然后由商家来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要约。假如商家接受客户的要约,那么交易成功;假如商家不接受客户的要约,那么就是交易失败。C2B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聚合分散分布但数量庞大的用户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以此来改变B2C模式中用户一对一出价的弱势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发商的价格买单件商品的利益。例子:当家物业联盟。C2B模式的一般运行机制是需求动议的发起、消费者群体自觉聚集、消费者群体内部审议、制定出明确的需求计划、选择合适的核心商家或者企业群体、展开集体议价谈判、进行联合购买、消费者群体对结果进行分配、消费者群体对于本次交易结果的评价、消费者群体解散或者对抗。4.C2C模式C2C(CustomertoConsumer),客户之间自己把东西放上网去卖,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例子:淘宝。主要盈利模式:会员费、交易提成费、广告费用、排名竞价费用、支付环节费用等。一般运作流程:卖方将要卖的货品登记在平台服务器上、买方透过入口网页服务器得到二手货资料、买方透过检查卖方的信用度后选择欲购买的二手货、透过管理交易的平台分别完成资料记录、买方与卖方进行收付款交易、透过网站的物流运送机制将货品送到买方。5.O2O模式O2O即OnlineTo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样线下服务就可以用线上来揽客,消费者可以用线上来筛选服务,还有成交可以在线结算,很快达到规模。特点:推广效果可查,每笔交易可跟踪。优势:充分挖掘线下资源、消费行为更加易于统计、服务方便、优势集中、促使电子商务朝多元化方向发展。•美团网:接地气的生活服务体验平台(团购O2O)•58同城:聚合效应吸引企业商家以及消费者用户(信息分类O2O)二.电子商务法简介•有7章89条,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涉及面广,关系到近6亿网购用户。2017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7.1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实物商品的网上零售额达到5.4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5%。电子商务法不但关系到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关系到超过4000万的电子商务直接与间接就业人员,还关系到近6亿网购用户,可以说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2、耗时久,历时5年方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从2013年立项,提出到表决通过,前后耗时5年。其中,三年时间起草,两年时间经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一个不得不说的背景是,我国法律一般经过三审通过。•3、全国人大财经委立项,而非部委牵头。我国立法,一般由部委牵头居多。而电子商务法则从一开始,就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立项,“线上线下平等对待”作为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1.淘宝店、微商等自然人经营者,都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纳税。•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2.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解读:淘宝个人网店经营者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电商经营几乎是零门槛,因此衍生了近百万淘宝、微商个人卖家。今后,大部分个人卖家都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登记。3.纳税•解读:电商经营者应当进行税务登记,且应如实申报纳税!•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验证电子发票真伪•增值税发票查验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5.在首页显著位置亮证,成为必选项。•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以后即使要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也要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这就十分类似于线下实体店的亮证经营与注销公示了。6.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一,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对于平台经营者,法律要求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地址、行政许可等事项要进行核验和登记,并且要通过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来明确双方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第二,《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电子商务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那么他还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7.评价信用解读: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失信行为被明令严禁,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核心规定•1.卖家侵权,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2.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侵权售假未保障安全的,最高罚200万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拒绝套路,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5.快递员不征求同意不能直接把快递放驿站,物流破损、快递丢失等运输风险,将由卖家承担。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以前有关运输纠纷的默认处理方式是,卖家与买家一方作为主体,向承运方发起追责,现在则明确界定了由卖家承担运输风险。6.经营者档案需要定期检验更新,电商平台责任更大。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这意味着,开店后如果出现商标时效、转让等情况,店铺将可能随便被清退,而不是等到每年续签时。7.直通车等竞价排名要显著表明“广告”,目测效果要打折。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前隐藏在搜索结果页中的直通车等广告形式,将广告式现身,目测效果要打折。8.价格标错也算数,契约精神得到彰显。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举个例子,如卖家因设置错误,将价值数千元的电脑标价为一元,只要被拍下付款即有效。9.网购“索要发票难”问题,有望成为历史。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商务购物过
本文标题:电子商务法后的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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