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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建设工程法律制度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考点解析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6、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7、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8、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考点解析1、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2、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3、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三、宪法考点解析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四、民法考点解析1、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4、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5、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6、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7、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8、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1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11、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1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13、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14、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15、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16、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17、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18、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1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0、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2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26、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27、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28、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9、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30、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31、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注: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32、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33、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4、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35、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6、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37、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38、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39、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40、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41、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42、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43、诉讼时效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五、物权法考点解析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方案:(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14、物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16、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17、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18、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六、建筑法考点解析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7、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8、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9、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10、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11、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12、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13、联合承包:连带责任;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14、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5、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分包规定(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包)。17、违法分包情形(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3)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18、分包中的责任承担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19、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20、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有额度限制: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没有额度限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21、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2、监理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3、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七、招标投标法考点解析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
本文标题:法规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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