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法规规范处2006年7月海事行政许可知识讲解目录一、目前调整海事行政许可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二、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的出台背景三、行政许可制度的制定过程四、海事行政许可的概念五、海事行政许可的原则六、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七、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八、海事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九、实施海事行政许可需要抓紧做好的几项工作十、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十一、具体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一、目前调整海事行政许可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四)《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许可类通用程序(试行)》,闽海事法[2006]13号,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五)《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试行)》,闽海事法[2006]14号,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练习题返回目录二、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的出台背景(一)是规范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三)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四)是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需要返回目录三、行政许可制度的制定过程(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过程(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制订过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制订过程(四)《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许可类通用程序(试行)》的制订过程。(五)《福建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试行)》制订过程返回目录四、海事行政许可的概念(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二)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三)海事行政许可的概念练习题返回目录(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返回(二)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审批既包括行政许可,也包括不属于许可的审批,所有的许可都属于审批,但并不是所有的审批都属于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定限于六个方面,通俗地说,行政许可就是禁止的解除,并且是法律明确规定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属于没有禁止解除的审批,是行政审批,但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机关不对老百姓产生影响的内部审批行为属于行政审批,但不是行政许可。返回(三)海事行政许可的概念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返回五、海事行政许可的原则第一,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海事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定必须公布,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第三,便民原则。就是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救济原则。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五,信赖保护原则。第六,监督原则。练习题返回目录六、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练习题(三)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练习题返回目录(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1)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普通许可)。(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特许)。(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2)(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登记)。(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3)2、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风险也大。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返回(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2、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设定权限。4、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2)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3)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返回行政许可设定权限1、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3、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返回(三)海事行政许可的设定主要涉及普通许可、认可、核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罗列了20大项(39小项)的海事行政许可。返回七、海事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一)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主体(二)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程序(三)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费用返回目录(一)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主体海事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定授权范围,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事行政许可。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性质,我们采取“一个窗口”对外。就是海事管理机构需要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海事管理机构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比如,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海事处的受理窗口。返回(二)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的程序1、行政许可法对程序的总要求练习题2、海事行政许可类程序要求练习题3、海事行政许可类审查条件要求--具体见《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练习题4、海事行政许可类决定期限、提交材料--具体见《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练习题返回行政许可法对程序的总要求(1)申请制度;(2)受理制度;(3)回避制度;(4)公开制度;(5)告知或教示制度;(6)听取意见的制度;(7)便民制度;(8)说明理由制度;(9)时效制度;(10)禁止寻租制度;(11)审查制度;(12)决定制度;(13)申请变更和延续制度;(14)依职权变更和撤回制度;(15)救济制度。返回海事行政许可类程序要求(1)(1)申请、报备与受理受理员应依法受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申请和行政报备,并依法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格式文本。受理员在收到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报备及有关材料后,应立即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A、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报备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报备的事项;B、申请、报备事项是否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C、申请人、报备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或报备材料;D申请人、报备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报备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E、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如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书面错误等)。海事行政许可类程序要求(2)受理员在进行审查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A、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或行政报备事项不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或依法不需取得(不需报备),应当场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审批、报备)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受理专用章,并送达申请(报备)人。B、对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或依法应当报备的事项,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受理员应当提示申请(报备)人当场更正。C、对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或依法应当报备的事项,但申请(报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申请(报备)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受理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报备)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审批、报备)补正通知书》加盖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报备)人。海事行政许可类程序要求(3)申请人提交原件(相关证书)有困难或提交原件会给申请人带来不便,可在申请时一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申请人关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的声明。经受理员核对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受理员署姓名和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受理员受理申请后,对非当场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即时填写《海事业务审批单》,连同有关材料转交相关审核员进行审查。当场可以做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由受理员直接做出决定。受理员应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申请和行政报备受理情况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予以登记。海事行政许可类程序要求(4)(2)行政许可(审批)审核与批准审核与批准的权限按照具体海事业务项目程序与标准规定执行。审核员接受有关材料后,应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在初审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还应说明理由),按规定应报送复审(二审)人或审批人审核的,应及时报送。复审人(二审)接受有关材料后,应按照要求进行复审,在复审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还应说明理由),按规定应报送审批人审核的,应及时报送。审批人接受有关材料后,应按照具体要求进行审核,在审批人意见栏填写审批意见(不同意的还应说明理由)。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审批)前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听证的要求组织听证。海事行政许可类程序要求(5)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审批)前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审核员应进行核查或指定核查。海事管理机构经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及其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以具体海事业务项目程序规定的审核(审批)人
本文标题:法规规范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067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