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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1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了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一、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文件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简称《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一)《会计法》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最早是在1985年发布,经过两次修订;第二次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即现行会计法)。(二)《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1月1日实施。二、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与31日发布并实施。PS:一般提示“xxx条例”等的是属于国务院发布的会计行政法规。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立法法》制定会计规章(也叫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1.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直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包括了2第2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中央)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最基本的职能)(二)会计市场管理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等)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也叫:过程的监管)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机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2.会计领军人才培养;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四)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上报财政部。3.财政部应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1988年11月成立。(二)中国会计学会。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业资格证。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担任总会计师: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重要部门的财务会计不少于三年会计行政管理(财政部门)会计自律管理(会计行业)单位会计管理3第3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一)会计核算依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的最基本的要求)《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定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财务会计报告。二、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1.原始凭证记录的是经济信息;它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由经济交易与事项的经办人员填制或取得,其用来作为编制会计分录的依据。2.记账凭证记录的是会计信息;它是会计核算的起点;由会计人员根据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填制,用来登记账簿;记账凭证将原始凭证中的一般数据转化为会计语言,是介于原始凭证和账簿的中间环节,是登记明细账和总账的依据。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按来源的不同自制原始凭证按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凭证通用凭证按格式的不同专用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按经济业务内容不同复式凭证单式凭证按填列方式不同4三、会计账簿(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不得出现:不设账、包包账、捆捆账、账目不全、账外账等现象。根据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也称总分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是根据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明细账可采用订本式、活页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3.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1.必须根据审核无误会计凭证登记。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①登记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②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③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④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⑤及时对账。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⑥定期结账。对本期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月结、季结、年结等)3.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该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主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5.禁止账外设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它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一般采用订本式。5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一)财务报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四表一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报表使用者通常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需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签名并盖章)。·报表的分类:报表按编制期间不同,可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报表按编制主体不同,可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6五、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1998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二)会计档案归档与移交1.当年形成的由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2.当年形成的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年期满后移交专门的档案部门保管,没有档案部门的,则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出纳人员不得担任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3.不得随意拆封会计档案,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原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4.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三)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期限是最低保管期限。(因为有些情况下,档案保管期满后仍需继续保管)(四)会计档案的销毁:销毁的规定和步骤:1、编造档案销毁清册。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由(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档案进行复核后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2、专人负责监销。①一般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②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③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有两类)①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并在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单独抽出立卷。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②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7六、其他规定1、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记账本位币的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3、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
本文标题: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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