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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第二节合同效力的相对性第三节涉他合同第四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第一节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合同债权二、合同债务一、合同债权(一)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债权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2.保全债权的权利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4.处分权能(二)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或兼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具有期限性6、债权具有设定上的任意性7、转让的受限制性二、合同债务一概念合同债务也就是合同义务,属于民事义务的一种。从性质上看,合同债务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责任与债务的区别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二、合同义务的分类(一)、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间接义务(二)、前契约义务、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1、给付义务又称清偿义务或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担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是债务人承担的最主要的义务。2、附随义务是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并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协助义务)3、间接义务是债权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债权人违反该义务,仅发生使其利益受损的后果,不发生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前契约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诚信义务,即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接触、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附随义务。2、契约义务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消灭前当事人应承担义务。3、后契约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以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与不作为的义务。第二节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主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第三节涉他合同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是为了提高效率,比如A地的甲方从B地的乙方买进货物,是为了卖给C地的丙方,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乙方直接发货给丙方。一、第三人负担合同二、第三人利益合同一、第三人负担合同1、定义第三人负担合同又称为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2、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第三人利益合同1、定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2、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第一、合同履行概述第二、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合同履行概述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除应遵守法定、约定义务以外,还应遵守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2)在法律、合同对义务无规定、约定,或规定、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2、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因此,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中,既要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和国家、社会的利益。4、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三、合同履行的规则1、履行主体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4、履行地点5、履行方式6、履行费用1、履行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合同履行的主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为履行主体。2、履行标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3、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4、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5、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6、履行费用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有以下几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a、他方不履行的,债务人可提出完全的抗辩权b、他方不完全履行的,债务人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权”例: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注意:此处的不履行应指主给付义务,他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一方不得行使履行抗辩权。除非该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上述案例中甲交付了100吨货物,但未交付与货物有关的一般资料,问:乙可否以甲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货款?2、不安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合同法》第68条(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抗辩权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或提供担保的请求权。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但同时应负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如果在中止合同后,后履行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应当允许中止履行方解除合同,以保护其利益。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甲方、乙方在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由甲方卖给乙方一台价款为620万元的机器,交货时间为1月23日,付款时间为2月25日。1月25日甲方交货后,乙方认为机器质量很好,又于25日与乙方签订合同,再购买一台机器,发货日期为3月25日。到3月25日,甲方公司以乙方公司未支付第一份合同的货款为由拒绝第二份合同的发货,因为乙方欠缺信用。3、后履行抗辩权(1)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所谓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67条后履行抗辩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而后履行抗辩权则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都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适用的,但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后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2)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3)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后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后履行抗辩权即归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责任。案例:甲方2001年1月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三通一平”工作于2001年6月完成。乙方2008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工作到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才得以进入工地,到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抗辩权的类型:名称行使主体针对行为行为表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都可能享有(1)不履行(2)履行不符合约定保留给付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享有(1)不履行(2)迟延履行(3)瑕疵履行保留给付顺延时间保留给付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享有(1)欠缺信用(2)欠缺履行能力保留给付
本文标题:第六章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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