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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依据自WTO成立以来,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为基本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如雨后春笋,“区域一体化(reginalintegration)”一词可能是国际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最为“炙热”的话语之一。区域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另一种表现形态。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政府间国际制度安排的体现,中国-东盟到2010年实现自由贸易区(10+1)也是区域贸易一体化的具体表现形式。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共同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或CEPA)文本以及有关磋商纪要,决定在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与香港作为单独关税区之间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此后不久,内地与澳门也达成类似的《安排》。《安排》在为振兴香港和澳门经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在经贸领域深层融合提供新契机的同时,也开创在WTO框架下建立“一国四席”的区域贸易协定之先河,这无疑是个创举。而之后的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政府加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推动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即“9+2”)则是中国在WTO框架下推动CEPA协议的具体实施。然而,在实践中,对“9+2”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存在有认识上的模糊和分歧,如果不予以澄清势必会影响到“9+2”区域合作的进一步实施。本文将以国际贸易法律制度(WTO为代表)、区域贸易安排及CEPA协议为背景来探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9+2”)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依据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的全面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两大平台一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二是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与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由九省(区)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主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担任论坛指导单位。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于2004年6月1日至3日举行,以“合作发展,共创未来”为主题,在香港、澳门、广州三地举办。“9+2”政府领导人在论坛上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首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于2004年7月14日至17日在广州召开。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于2005年7月25日举行,以“合作发展,共创未来”为主题,在四川成都举办,“9+2”政府领导人在论坛上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纪要》。第二届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于2005年7月26日至28日在四川成都召开。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论坛和洽谈会每年举办一次,按照“共同主办,轮流承办”的原则由“9+2”政府轮流承办。(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依照以下合作协调机制运行推进。(1)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度: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下设立,设1名秘书长、2名常务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副秘书长。秘书处执行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决定,负责协调秘书长协调制度、各成员方日常工作办公室、部门衔接的落实和制度运作,起草、报送、印发区域合作有关文件等。秘书处设在广东省。(2)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港澳相应人员参加的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单位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并向年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3)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各成员方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九省(区)区域合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特区政府确定相应部门负责。(4)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实,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具体协议自从开展泛珠合作以来,签署了一系列的区域合作协议,下面简要介绍其中部分协议的内容。(1)《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2月29日,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泛珠三角九省区药品检验合作协议》与《泛珠三角九省区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在泛珠三角各方政府共同努力、务实推动“9+2”区域合作的背景下,贯彻“9+2”区域合作精神,积极参与并加强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2004年12月8日在广东中山签署了《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为落实《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协查联动,加大对跨省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医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了《泛珠三角九省区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协议》。为落实《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药品检验职能,保障区域内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为药品监管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健全科学、公正、优质、高效的药品技术监督体系,积极为区域医药经济的全面合作与发展服务。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泛珠三角九省区药品检验合作协议》。(3)《泛珠三角出版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2月9日,来自泛珠三角“9+2”地区出版业的代表相聚广州,以“合作发展,共创未来”为主题,致力于探讨泛珠三角出版合作与发展的意义、宗旨和原则,达成合作意向,共谋发展思路,形成合作框架,争取在开发出版资源、丰富内容生产、壮大印刷复制、拓展市场营销等多方面实现互相促进、共同繁荣的局面。并形成了《泛珠三角出版合作框架协议》,泛珠区域的出版业将通过协商在内容生产、印刷复制、出版物市场、人才交流、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信用体系建设、合作融资、宣传推广等九大领域展开全面合作。(4)《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警务协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14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和《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合作协议》,进一步推动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在警务工作方面的协作,由广州市公安局牵头,经深圳市、厦门市、成都市、福州市、南昌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公安局协商一致,制定了《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警务协作框架协议》。协议包括了合作宗旨、合作领域、运作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协议确定的合作宗旨是,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和《泛珠三角区域省会城市合作协议》下,适应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加强相互配合,构建警务协作平台,保持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社会治安的稳定,为泛珠三角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协议确立的合作领域包括:警务信息领域的协作;办案领域的协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协作;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协作;警务指挥和行动领域的协作;队伍建设等领域的协作。(5)《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2004年9月15日,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在广州召开,九个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在会上联合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同时,会议还出台了五个方案,从五个方面加大9省区之间的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旨在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区域内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为区域经济的全面合作与发展服务。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各成员方还将在四个方面建立合作协议机制。一是建立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制度。二是联席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承办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担任。三是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四是建立情况通报制度。五个方案:《关于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的工作方案》、《关于促进企业合作发展的工作方案》、《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会合的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强信息交流的工作方案》。(6)《关于加强泛珠三角九省区教育合作的框架意见》。泛珠三角区域教育合作与发展研讨会预备会议2004年6月在广州召开。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出席了会议,就全面加强教育交流合作,推进优质资源共享和信息沟通,增强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了磋商,并于2004年6月底签署了《关于加强泛珠三角九省区教育合作的框架意见》。(7)《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6月23日,在广州正式签订《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合作框架协议》。《协议》明确了“市场主导、真诚合作、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合作原则。《协议》是由广东省工商联倡导,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联(总商会)共同参与的。《协议》明确了“配合大局、服务企业”的合作宗旨。协作单位将着重于信息交流、创造商机、提供协助和维护权益四个方面的合作,建立区域商会联席会议制度。同时,根据各商会的建议,广东省工商联还设立了联席会议秘书处,便于联络协调。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基于WTO的基本原则和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战略作为WTO的成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否违背WTO协议规则?建立这种特殊的经贸关系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解决?这是必须充分而认真考虑的。笔者认为,纵观现有各国之间建立特殊经贸关系的实践和相关国际法律文献的规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具有法律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在遵循WTO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前提下,在WTO管辖范围外的事项有着广阔的法律发展空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相互优惠措施以及特殊的贸易投资安排必须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进行,但是对于一些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就可以主张一国管辖范围内而自由地做出安排,例如一些人员的流动、投资范围、竞争等。现在很多自由贸易安排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关税减让,其范围已经涵盖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服务、知识产权,甚至包括WTO所没有管辖的事项,如政府采购、投资、竞争政策和不正当竞争法等。(一)GATT第24条与区域贸易协定(FTA)国际贸易在多边意义上的规制以前主要体现在关贸总协定和它的缔约方,现在主要是WTO和其成员。作为制订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唯一国际机构,WTO主要是通过成员间的协议,使得国际通商和贸易建立在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基础上。协议主要目的是尽可能促使贸易自由流动,并逐渐通过贸易的流动取得更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另外,建立一种公平的解决贸易争端的工具。这些系统的多边贸易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性、自由贸易、可预测政策、鼓励竞争以及对欠发达国家的一些额外规定。关贸总协定的第1条规定,签约国政府把给予原产地国或者任何其他产品来源地国的任何有利条件、便利、特权、规则和程序将无条件适用于全部缔约方(成员)。国(MFN)条款,任何成员国都不应该给予另一个国家特殊的贸易优惠或者歧视,全部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消除贸易障碍带来的贸易便利。,最惠国MFN条款有个例外,即关贸总协定(1947)的第24条,这是关于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地区贸易协定RTAs)的主要规定。该条规定了许多相关的管理措施,包括通知和由缔约方共同评估的机制。地区贸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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