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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1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本节对测绘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简要地概述,具体内容将在其他章节分别阐述。1.1.1法律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字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测绘法》是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它是我国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准则。1.1.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名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1.《中华人名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由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地图编制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现行地图管理的主要依据。该条例对地图内容表示的原则、编制地图的资质、出版地图的资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的审核及备案、地图著作权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秘密范围和等级确定、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利用测绘成果的审批、著作权保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与使用等作出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第203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测量标志管理的职责分工,测量标志建设的要求,占地范围、设置标记、义务保管、检查维修、有偿使用、拆迁审批、标志保护、打击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规定。4.《测绘基础条例》《测绘基础条例》于2009年5月12日由国务院第556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基础测绘的分级管理、规划和计划确定、经费来源、组织实施、成果更新、信息共享等作出了规定。1.1.3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经部分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有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重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而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程序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经常发一些规范性文件。根据《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下。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为实施《测绘法》的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制度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于2007年1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必须遵循的原则、组织形式、审批和监督管理管理、禁止从事的活动、资质条件和资质的申请审批、一次性测绘的申请审批、罚则等。2.《地图审核管理条例》该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于2007年1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个部门规章对地图审核主体、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地图内容审查、审批与备案、罚则等作出了规定。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该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的有关条款而制定的部门部门规章,于2003年3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个部门规章制度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涵义、审核公布的主体、建议人提出审核公布建议的办法、审核的主要内容、公布的办法、罚则等作出规定。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此项规定于1999年12月22日由国家测绘局第5号令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使用许可协议的签订、有偿使用收费、使用单位的责任、提供单位的责任、罚则等作出了规定。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测绘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与2000年12月28日由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令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房产测绘的委托、资格管理、成果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6.《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次=此项规定于2007年6月27日起施行。其中对于申请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申请、受理、审批程序以及保密责任书等作出规定。7.《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此项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的测绘资质管理制度而制定,于2009年3月12日由国家测绘局印发,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测绘资质监督管理主体、测绘资质等级划分、专业范围划分、资质条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监督检查、罚则等作出规定。8.《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此标准与《测绘资质管理管理规定》相衔接,于2009年3月12日由国家测绘局印发,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各个测绘专业不同等级测绘资质应当具备的最低条件的白准作出规定,包括主体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办公场所、质量管理、档案和保密管理、业绩等方面的标准。9.《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次规定为实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条款制定的,于2007年1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发布,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注册测绘师的管理、考试科目、申请考试条件、考试办法、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注册、执业范围、执业能力、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10.《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此项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中有关测绘作业证件的条款而制定的,于2004年3月19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测绘作业证的管理、申请、受理、审核、发放、注册、使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11.《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实施《测绘法》中有关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条款而制定的,于2006年4月12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涵义、审批主体、申请、受理、审批程序和期限等作出规定。12.《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国家测绘局根据《标准化法》和《测绘法》制定,于2008年3月10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测绘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标准项目的立项程序、测绘标准制定和修订的程序及要求、审批、发布、实施、监督、复审等作出规定。13.《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该规定有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测绘局依据标准化法、测绘法制定,于2009年4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地理信息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实施与监督等作出规定。14.《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根据《计量法》制定,于1996年5月22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认证、测绘计量器具的检定机构的授权、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认证、测绘计量器具的鉴定办法和要求等作出规定。15.《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根据《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治理法》制定,于1997年8月6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测绘产品质量遵循的原则、测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测绘标准化、计量检定、产品验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罚则等作出规定。16.《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此项规定根据《测绘法》制定,于1997年7月22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测绘质量责任制、生产组织的质量管理、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质量奖罚等作出规定。17.《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该办法根据《测绘法》制定,于1993年5月18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汇交的测绘成果类别、汇交主体、期限、接受机构、成果保护和提供等作出规定。18.《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此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于1988年3月4日由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测绘科技档案的内容、机构及其职责、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作出规定。19.《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该办法根据《测绘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于2006年9月25日由国家测绘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机构、使用条件、申请、受理、批准、领取、提供、使用原则、使用情况跟踪检查等作出规定。1.1.4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目前,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测绘地方性法规,多见于各地的测绘管理条例或者实施测绘法办法。2.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地方政府规章制度经政府常务委员会议或者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目前,有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测绘方面的政府规章。由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仅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有效,所以不作为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内容。1.2我国测绘基本法律制度以上简要地介绍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将涉及的测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他们规定了许多具体的制度,这些具体发的制度,这些规定分别在后面的章节中进行具体的阐述。《测绘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测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个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他们所确定的一些具体制度,是为实施测绘法而制定的。本节着重介绍《测绘法》所归定的法律制度。《测绘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可以划分为测绘管理体制、测绘活动主体资质与权力保障制度、测绘项目与测绘市场制度、测绘基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等。1.2.1测绘管理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领导《测绘法》第三条规定: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根据该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测绘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管
本文标题:测绘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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