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浙江三类人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4、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6、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7、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8、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9、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10、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会层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1、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1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3、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1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15、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6、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付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17、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18、建筑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19、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20、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负总责。21、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24、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的伤忘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25、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26、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的,或者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7、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行政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协调、解决。30、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31、矿山、建筑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输是错的3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习淘汰制度。3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事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3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9、因生产安全事故收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制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41、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4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通过,2004年2月1号起实施。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4、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目地,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45、建设单位不得对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6、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施工费用。4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4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9、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50、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51、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2、设计单位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5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5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5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56、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57、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58、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其中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5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60、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机械等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61、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6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6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6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65、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制止。6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67、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8、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6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且由双方签字。70、安全警示标志应带符合国家标准。71、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有责任方承担。72、职工的膳食、饮水应当符合卫生标准。73、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74、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证。75、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76、在市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7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消防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78、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作业现场的条件,程序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一定措施后撤离到安全区。79、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80、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防护工具、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81、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8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83、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应当经过建设主管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84、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情况应当记入个人工作档案。85、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86、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四新。87、三级:公司,项目部,班组。、88、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8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收取费用。90、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派出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9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92、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4、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总承包单位统一制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96、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97、必须掌握:主管部门行政处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98、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99、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房,军事建设工程不适合本条例。100、企业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101、国务院负责中央管理的施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02、省一级负责地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0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0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当在收到申请之日45日内审查完毕,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05、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10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10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安全监督机构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
本文标题:浙江三类人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08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