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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对消防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消防工作及消防法规概述——消防职业技能培训讲稿第一章消防工作概述一、消防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概念:“消防”作为综合性学科,是专门研究如何控制、减小和消灭火灾危害的,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总称。意义:火灾事故危害巨大,经常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做好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用:(一)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二)保护公共安全(三)减轻战争造成的火灾危害(四)减轻地震次生火灾的危害二、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任务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任务:(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任务(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三)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工作任务(四)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二章消防法规概述第一节消防法规历史沿革一、消防法规的产生与发展火促进了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进步,火同时也给人类带来灾难,用火和防火是相伴而生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要保障生产、生活及人类自身的安全,就必须加强对火的控制和管理,掌握有效的方法同火灾作斗争。人类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积累了大量控制用火的经验,形成了约束用火的习惯。统治者为保证群体用火的安全,对形成的习惯加以约束并制定为法律,这样,消防法规就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的需要应运而生了。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到夏商周、秦汉、两晋南北朝、唐宋元明清、民国时期历朝历代都有消防管理方面的规定。二、现代消防法规:1、1957年11月29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6次会议批准,周恩来总理签发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消防监督条例》,为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2、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失火罪、放火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消防有关刑罚作了规定。3、1987年国务院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消防法规,为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4、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简称《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古代灭火方式一古代灭火方式二现代灭火方式附:火灾事故的危害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虽然不排除个别火灾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例如雷击起火),但更多的事故则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依法治火,严历打击各种消防违法行为,是预防重特大火灾发生,减少一般火灾发生的重要途径。吉林市银都夜总会“11·15“火灾1994年11月15日凌晨,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生火灾,这是一起建国以来文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火灾:黑龙江省博物馆在吉林市巡展的一具7000万年前的恐龙化石在大火中化为灰烬;32000多件文物、石器、陶器、服饰、书画以及多年来的音像、图片、文字资料档案全部烧毁;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内外珍贵邮票11000余枚,1909年至今的科技文献及中外文刊物9.7万册全部烧毁。这起火灾过火面积达6800平方米(其中夜总会1860平方米),其中的建筑物全部烧毁,直接经济损失671万元。火灾主要原因及教训利用博物馆内原有的建筑改建为公共娱乐活动场所,在消防安全上造成“先天不足”。银都夜总会与博物馆、图书馆是连为一体的砖木结构建筑。1993年9月2日,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在给银都娱乐有限公司的防火检查意见书中明确指出:“银都夜总会位于博物馆、图书馆中间,此地不宜开办夜总会。”但该公司对此意见置之不理。一、法律——《消防法》(一)修订的背景:现行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第二节消防法规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二)《消防法》修订的重大变化修订后的《消防法》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八)加强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1、总则本章共七条。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框架结构共分7章74条2、火灾预防本章共27条(由原来的18条增加到27条)。火灾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重点,也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础。规定了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3、消防组织本章共八条。(增加2条)本章规定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的原则。4、灭火救援本章共九条。(增加1条)本章规定了发现火灾时公民的报警及为报警提供便利的义务,接到报警后消防队的责任,扑救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等内容。5、监督检查本章共六条,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修订后的《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这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一是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二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四是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6、法律责任本章共十三条。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法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其主要规定是:一是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二是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四是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如: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五是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7、附则本章共二条,规定了一些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法的决定,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中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罪名及适用刑罚如下。1、失火罪2、消防责任事故罪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4、重大责任事故罪5、危险物品肇事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7、妨碍公务罪8、滥用职权罪9、玩忽职守罪二、消防法规法规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在法律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一)消防行政法规:例:2002年2月17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地方性消防法规例:1999年3月30日公布的《河南省消防条例》三、消防规章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分,在法律效力层次上部门规章高于地方规章。(一)部门规章例:2002年5月1日公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二)地方性规章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消防法规与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各部委或各地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法定程序单独或联合制定颁布发的,用以规范消防技术领域中人与自然、科学技术的关系的准则或标准。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等吉林省辽源市中心人民医院2005年10月15日16时,吉林省辽源市中心人民医院,在营业时总配电室突然跳闸断电,值班电工在未查明停电原因的前提下,违章合闸送电,导致地下电缆多处发生爆炸并迅速引发火灾,大火从一楼烧到四楼,烧了5个多小时,部分建筑倒塌,大火烧死39人,12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造成了灾难性后果,至今医院仍未恢复营业。在火灾发生过程中,值班副院长还阻止员工打电话报警,说什么消防车一来,洒一地水,影响我们医院明天营业等,真是愚蠢之极。大火燃烧了20多分钟后消防队才接到报警电话,当大批消防车赶到火场时,医院已燃起冲天大火。事故发生后,辽源市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在会议上做检查,医院党委书记发生火灾时出差在外,受到双开处理,免于行事处分,院长、副院长、总务科长、电工值班长以及经营不合格电缆的三家经营业主被依法逮捕,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和三年。第三章消防行政行为第一节消防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消防机构依法行使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检查等四项行政许可职能。依照《消防法》(修订案)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和第20条的规定,消防机构依法行使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等三项行政许可职能。消防行政许可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备案(一)法律依据《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消防法》(修订后)第11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
本文标题:消防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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