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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杨艳内容提要: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心理变化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能让罪犯积极的进行改造对于管教民警来说了解他们内心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新时期罪犯的心理特征,由心理所引发的行为特征,以及服刑时间与罪犯年龄对罪犯个性特征的交互影响,不同类型的罪犯的心理特征四个方面来分析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认识和掌握在押犯的心理特点,对于提高改造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掌握了罪犯心理活动规律,改造工作就可以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预见性和主动性。只有了解了罪犯的心理特征,才能真正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动机,才能减少我国的犯罪率。一、新时期在押罪犯的心理特点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物欲观念、攀比心理、麻木心理总在不间断的滋长。社会的竞争越加的激烈,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于犯罪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而已被判刑入监的在押犯,也会受到来自监狱风气的影响,在原有的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所谓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笔者认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悲观绝望、孤立无助心理。服刑改造,是对犯罪行为的惩治。罪犯由于已经入狱,已经失去了人生自由,这对于二十一世纪的我们来说是莫大的痛苦。这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罪犯由于失去了自由,丧失了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处于被监管的地位,一般情况下,刚入监的罪犯都有疑惧心理。而罪犯的自卑心理,这几乎所有的罪犯都会有而且都是不可缺少的。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低下,长期的服刑生活又遥不可及、前途无望,有些事情不能达到自己所预想的从而导致悲观和失望的情绪,这样自卑的心理很容易就出现了。一旦罪犯产生了自卑心理,就很难服从改造,整天都浑浑噩噩的过日子,混刑度日了。部分罪犯入狱后,对改造失去信心,对今后生活失去希望,性格呆板,行为机械,有严重的混刑期思想,少数罪犯产生轻生厌世思想。(二)埋怨恐惧心理。罪犯因罪行败露被判处刑罚后,不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反而埋怨自己的手段不高明,埋怨自己“命不好”,特别是那些贪污、受贿的罪犯,说什么:“我才得这点,算什么?得大钱的人多得很,为什么他们又不挨?”,有的则说:“我的钱是问别人借的。”到处喊冤叫屈。部分罪犯对监狱存在恐惧感,特别是刑期较长的罪犯对判决深为不满,在严格监管制度的约束下,深切地感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精神痛苦,加之要面对的漫长刑期,因此思想上压力很大,情绪上低沉自卑,对前途悲观失望,在心理上又惧怕劳动,所以只能混刑渡日,而当一旦遇到某些变故便无法承受,情绪反常,这对监狱民警进行开展矫正工作有很大的阻碍。(三)实惠心理。罪犯经过国家法律、改造政策、监规狱纪等一系列“洗礼”后,能逐步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产生自责感和改恶从善、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向上心理。但是,由于他们是处在特殊的环境当中,因此始终难以摆脱消极悲观、混刑度日的消极情绪,特别是原来“有头有脸”的罪犯,政治上的抱负与道德上的需求减退,转而讲“实惠”。希望能安排个“技术”工种,既轻松又能获得多一点奖励分,争取多减刑早点出狱就“ok”了。而少数恶习不改的罪犯,把刑期当“学期”,在狱内传授、学习犯罪伎俩,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为今后“谋生”创造条件。(四)要脸心理。“爱面子”是每个罪犯都深藏不露的心态,然而有些罪犯却死要面子,按他们的话说:“这是骨子里的东西,丢不得,丢了就会让人瞧不起,活着也没有多大意思。这类型的罪犯往往就象“野马”,在社会上大都是目无法纪,行为放荡,家庭管不了,学校不敢管。入监服刑后,经过教育,违法犯罪心理受到一定抑制,野性有所收敛。但是这只是在强制下的暂时适应,是一种非自觉的表面服从。在他们没有产生改掉放荡不羁的信心期间,内心倾向总是寻求摆脱这种约束的可能。(五)攻击报复心理。在服刑当中,部分罪犯对刑期和监管制度满不在乎,怨言不断,有机会则发作,甚至与民警对立。二、在押犯的各种心理下表现的行为特征由于罪犯心理特点的变化,导致罪犯在服刑期间行为特点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偏激冲动和冷漠内向。这是当前罪犯中存在的两种行为倾向。性格外向的罪犯爱拉帮结伙、打架斗殴,以强欺弱,藐视监规纪律,顶撞民警;性格内向的则沉默寡言,不爱交友,超出自制力时则暴发激情,行为失控,凶狠残忍,行为不计后果,易造成严重影响。(二)预谋性和隐蔽性增强。罪犯在服刑当中产生不良动机后,往往经过深思熟虑,有较长的准备阶段,不论是个体或是团伙实施不良行为都有周密计划,不易察觉。这类罪犯很“滑头”,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爱玩花样,耍手腕,欺骗监狱警官。极个别的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亮“绝招”,让民警们捏把汗。例如罪犯肖xx(犯抢劫罪,原判十五年),为了让监狱重视其病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用布条勒勃子,伪装自杀。(三)语言的挑衅性和行为的攻击性增强。部分罪犯不思法律和监管制度的约束,身份意识淡化,行为养成不合规范,为所欲为,“争地盘、抢山头”,排斥、攻击他犯,很多案例都是因语言挑衅所引起。(四)盲目性和残暴性。为了达到目的和泄私愤,盲目冲动,手段残忍,不计后果。特别是青少年罪犯,愣头愣脑,很容易贸然行事。三、服刑时间与年龄对罪犯的个性特征的交互影响分析(一)服刑时间与罪犯年龄有交互作用,说明两者共同对罪犯个性特征的形成复杂影响。分析表明,服刑时间对不同年龄层次罪犯个性特征的影响程度不同。服刑时间对30岁以下罪犯的个性特征有较大影响;受影响的个性因子为内外倾、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信任感、同情心、自信心、焦虑感、心理变态倾向和犯罪思维模式。罪犯年龄在31岁至40岁之间时,服刑时间在内外倾、同情心和聪慧性上有显著影响。罪犯年龄大于40岁时,服刑时间在其各个个性因子上均没有显著影响。可以看出,年龄的增加,服刑时间对罪犯的影响程度明显下降。上述结果说明,30岁以下罪犯个性具有较好的可塑性。罪犯在31岁至40岁时个性可塑性明显下降,到41岁以上时,其个性的可塑性已经非常小。另外,深度访谈结果表明年纪较轻的罪犯对人生抱有较好的希望,改过自新的内驱力比较强。年龄增大,罪犯的自信心明显下降,对前途信心不足,缺乏改造动力。有些年纪大的罪犯经常讲“不知道有没有命出监,还博什么”,表现为对前途心灰意懒,消极被动,随波逐流。因此,这些因素可能是导致年轻罪犯个性可塑性较强和年纪大的罪犯个性可塑性差的主要原因。由于30岁以下罪犯人数比例高,其个性可塑性强,因此,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该着重加强对该年龄阶段罪犯的不良个性的矫正和健全个性的塑造。31岁到40岁罪犯也有一定的可塑性,应该抓紧时机,实行抢救式的矫正;对41岁以上罪犯,实施个性矫正的难度较大,应该帮助其树立改造信心,激发这类罪犯的改造内驱力,使其打消破罐破摔和混刑度日的思想;使之看到希望,振作精神,积极改造。(二)服刑期间罪犯个性因子变化的趋势及其对监狱的管教工作的启发1、不良发展趋势罪犯原本同情心、自信心较为缺乏;服刑时间越长,罪犯表现为更加缺乏同情心和自信心。这提示我们,监狱的教育改造应该注重培养罪犯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发现和减少监狱内导致罪犯变得冷漠无情的因素;同时,采取有效的途径,提高罪犯的自信心,增加其自我效能感。2、良好发展趋势服刑时间越长,罪犯的情绪稳定性增强,冲动性、焦虑感下降,心理变态倾向初期略有升高,但总体呈现下降趋势。这说明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种成效应该得到巩固和加强。3、先不良后改善的发展趋势服刑时间越长,罪犯在攻击性、报复性、信任感、心理变态倾向和犯罪思维模式上呈现先不良后改善的发展趋势。这提示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因材施教,而且要因时施教,结合罪犯的不同服刑时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4、服刑时间增加,罪犯变得更加内向。有些罪犯原来过于外向的个性得到了改善,有些原来内向的罪犯就变得冷漠、孤僻,沉默寡言。罪犯犯罪思维模式虽然在服刑后期有改善的趋势,但罪犯的犯罪思维恶习依然高于入狱初期。这提示在监狱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过程是漫长的,不能期待立竿见影,还必须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四、不同类型的罪犯心理特征也不相同(一)不同需要与动机的罪犯心理在罪犯犯罪的时候,不同类型的罪犯所犯下的罪行是不同的,而他们内心的变化也是不一样的。1.物欲型罪犯的心理。物欲型罪犯主要由盗窃犯、赌博犯、诈骗犯、拐卖人口犯、抢劫犯、贪污受贿犯组成。这些罪犯最常见的心理就是对金钱的欲望特别的强烈,他们在如何获得钱财的上,即犯罪方女士、犯罪能力方面有很大的差别,据此可将其分为智能型、技能型、暴力型、恃权型四种。(1)智能型罪犯主要有诈骗犯和拐卖人口犯为主。该类型的罪犯大都能言善辩、头脑灵活,在改造期间都会动用自己的小聪明,不肯老老实实、脚踏实地的改造。在和其它罪犯的交往中,他们常常会花言巧语虚情假意的迷惑对方,甚至利用其它的罪犯来达到自己的某项目的,他们在与其它罪犯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也会逆来顺受,不轻易表露自己内心的想法;在和管教民警交流的过程中,他们常常会揣测管教民警的心理,投其所好来讨好管教民警,作出积极改造的样子,其实内心是及其抗拒改造的。如果改造的罪犯存在这样的心理,一旦某件事情侵犯到了该罪犯的利益,他会突然爆发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发生。(2)技能型的罪犯主要由盗窃犯和赌博饭为主。该类型的罪犯思想行为懒惰,大都好逸恶劳、喜欢不劳而获、对物质的占有欲强烈、自我的约束性差。对于盗窃犯来说,他们在社会上已经习惯了小偷小摸,看到自己喜欢的顺手就拿来了,许多盗窃犯都有“偷偷拿了一回东西后,看到东西就忍不住想拿,自己都控制不住自己”的心理,这种类型的罪犯在狱内和别人相处的过程中,看到别人的东西通常都会顺手牵羊,这样日积月累罪犯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对于赌博犯来说,他们已经嗜赌成性,在改造期间强制他们不赌博,一周或者一个月以后,他们会在监狱里偷偷摸摸找各种适当的时机和其它犯人一起赌博,这样会对监狱造成不良的风气。(3)暴力型犯罪。据统计,在全国的在押犯当中,暴力犯已经达到了85万,这是一个非常惊人的数字!暴力犯大多都文化水平低,做事冲动易怒又无一技之长等。该类型的罪犯的主要特征是:①性格粗野,胆大妄为。有的研究者用EPQ测试暴力犯得出的结果是:N、E、P明显高于常人,即暴力犯情绪不稳且外露,遇事易激动,自我的控制力差,凶狠、残忍、贪婪,行为不具安危,重视自我显示,争强好胜,敢作敢为,遇事不如意敢于公开对抗。这种罪犯从小就打架斗殴,欺负弱小,喜欢用武力解决一切,从不考虑后果。他们在监狱改造的过程中还会有越狱的冲动。②有很强的自卑感。因为他们没有什么一技之长,头脑不灵活,会被别人说成是“四肢发达、头脑简单”,似乎除了强健的体魄以外他们就没有什么可以利用了。③不关心改造。因为他们没有什么技能,所以在监狱的改造过程中他们都是懒懒散散,抱着“混混就过去了”的思想。在他们认为自己改造好了出去也没有什么前途可言了,所以什么也都无所谓了。(4)恃权型罪犯主要由贪污受贿犯为主。该类型的罪犯由于在判刑前都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但随着判刑入狱以后一切的权利地位包括名声都已是过眼云烟,这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有很强烈的失落感,还会有较强的悔恨心理。他们就会想“如果当时少拿点就好了”,这样他们在监狱里改造的时候,都会很积极的配合管教民警的工作,力争早日出狱、重新做人。不过,他们因为在入狱之前都有很高的权利,在监狱改造期间也会呼喝其它地位较底下的罪犯干这干那,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发生。2.性欲型罪犯的心理。这种类型的罪犯通常都是对性生活有着强烈要求的人。性欲型罪犯通常有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制作色情光碟,出卖色相骗取钱财等。这种类型的罪犯通常都有不认罪的心理。他们会认为发生性行为都是双方自愿的,并没有什么强行的做法,不认为是强奸。他们都会千方百计的把责任推卸给他人;他们通常都会对自己的丑恶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没有悔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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