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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UKI铃木资格认证程序技术D专家E专家G专家D2测试E2测试G2测试柴油机提高课程D2车用汽油发电机系统提高课程E2齿轮传动提高课程G2新车型介绍NE1测试W测试D1测试N测试G1测试柴油机基础知识D1齿轮传动力学G1熄火器W电子测量基础知识E1SDT测试诊断测试仪基础知识SDT结构手册,保修8.铃木保修规定铃木保修规定1汽车保修。1.1德国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梅特海蒙大街60号,邮编:85764,施莱斯海姆,以下简称为铃木,在以下编码1.6至1.15的条款中对于材料和制造问题给了买方自主的保修。1.2通过此保修,买方对卖方合法的材料缺陷索赔权利将不会受到影响,即权利既不会扩大也不会受到限制。特别是-‐承认买方对于卖方减少赔偿或费用补偿,即减少或解约的行为所享有的非附加的,合法的要求和权利。‐保证在买方合法的材料缺陷索赔行为前提下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3由于铃木不是买方购买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编码1.6至1.15进一步确认的保修中所涉及到的铃木自愿偿付的款项,若买方没有订立承保合同,则在原则上买方就没有索赔权利,偿付的范围由铃木自由决定。买方应当注意此保证只保障在编码1.5中所述的部分或工作。1.4根据编码1.6至1.15的条款只有在下列前提下买方享有此保修中的索赔权利。累积的前提必须满足:a)填写好的保修卡必须有铃木经销商承认的公司印章,签字和日期。b)递交的检查必须是在符合铃木缔约方有效的铃木方针的条件下进行,并且经过检查证据得到确认的。c)在车辆上可能既没有底盘或引擎号得改变也没有里程数的改变,此外最后的数字必须与实际的耐用公里数相符。显示数字与实际里程数(新车速表)的偏差须在保证与服务支票本中的车辆汇票付款人说明一页中进行说明并加盖执行此行为的铃木经销商的公司印章进行确认。d)此车辆不允许在赛车或者其他比赛中使用或者过度的,超荷载的使用。铃木保修规定e)此车辆不允许在无铃木事先书面确认的情况下进行改变。f)买方必须已经执行了与服务指南和保证与服务支票本中的指导相符的保养与护理。g)在此本中规定的保养和车身检查工作必须按时由一个铃木经销商实行。在超过规定的里程范围1000公里,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情况下,即车身检查工作超过了规定时间的一个月以上则不是按时的做适当的保养工作。根据合同所有执行检查的原始发票,包括各自检查保养计划的副本(比如服务支票本的亏损)都须交给铃木公司。h)要求保修索赔的原因不允许为事故,超常的高荷载,滥用,过失,不合理的安装或改装,这些须买方提供相关证明。1.5根据编码1.6条款此铃木保修不包括下列情况:a)正常发生损耗的零件(如轮胎,橡皮管,保险丝,机油燃油滤油器,空气净化滤芯,火花塞,刹车和离合器的地方,电缆线,灯泡,玻璃,垫木和齿带,雨刷,润滑剂和燃料,不标准配件等)。b)由于紫外线引起的材料颜色的改变,即涂漆和镀件零件颜色的改变(如酸雨,化学物质,道路和烟囱产生的火花,树分泌物,鸟粪,雷击,暴风雨等),可参见铃木保修防生锈部分。c)保养和维护工作(如发动机,离合器,刹车和其他的调整工作)。d)声明不属于原装铃木零件的配件和备件。e)如果配件和备件不是保修时间开始(参见编码1.7条款)时汽车的组成部件,并且/或者这些配件和备件是在铃木公司把汽车交付给经销商之后或者在汽车交付给买方之前由经销商在买方的意愿下安装的(如玻璃顶),买方对经销商可能的缺陷索赔要求不受此影响。f)生锈损害仅适用于铃木生锈保修。第67页。结构手册,保修铃木保修规定g)由于买方责任造成的缺陷,买方有举证责任证明缺陷不是由他造成的。h)由买方承担的风险因素造成的缺陷,买方有举证责任证明不是由于他承担的风险因素造成缺陷。1.6铃木对买方的保修工作在1.4所说的前提下进行,被排除的不符合保修条款1.5的零件,对于全新铃木汽车的材料和制造问题原则上—根据铃木的的选择—免费更换不完善的部分或者免费维修。此保修承担零件的更换,即清楚汽车上的缺陷并包括材料和工资费用。进一步的要求,如减少或者任何形式的由于缺陷引起的损害造成的费用,根据此保修买方不应由卖方承担。1.7此保修适用于:a)汽车租赁行业中的汽车的缺陷,应自保修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程数最多为10000公里。b)涉及到铝车轮,电池,排气系统,排气罩,车顶,汽车收音机和导航系统,座椅套,装饰,内部装饰,地毯,备胎封套和储备盖,不锈钢件,塑料漆件,镀铬部件,暖气,硬顶,空调及其制冷剂充的缺陷,应自保修之日起的24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里程数不得超过60000公里。c)其他不包含在a)或b)中的所有制造和材料问题,买方应在自保修之日起的36个月之内且最大里程数为10万公里以下,并说明发现问题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1.8关于可能的保修索赔买方最迟应在发现缺陷的一周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铃木经销商,否则保修书中关于缺陷的索赔权利将过期失效。1.9关于更换或维修零部件的决定完全取决于铃木。如果使用的零件可能老旧和磨损,铃木有权对用过的零件进行更换。备件或维修过的零件只在剩余的保修期限内适用铃木汽车保修规定。更换的零件归铃木所有。铃木保修规定1.10此保修合同6个月期满之后发现缺陷的索赔,且买方有权要求保修索赔的,买方最迟应在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之内主张保修权利。1.11不包括由于维修或者测试缺陷,索赔谈判,或者由于索赔所引起的限制合同到期或者合同到期后重新开始的情况。1.12铃木经销商无权以铃木公司的名义与买方缔结协议,使买方在保修规定中的权利扩大。这些协议对铃木公司没有影响而最多和经销商有关。1.13如果保修事件发生在国外,买方必须寻找最近的铃木经销商。经销商将根据保修条件无偿进行恢复交通和操作性所必需的维修。要达此目的买方须向外国铃木经销商提供服务手册。如果外国铃木经销商有例外情况需要收维修费,如果是合理的话买方须带上所更换的零件出示给最近的铃木经销商。如果不合理,买方须把损坏拍照记录。买方拿好不合理之处的证据。买方应该注意要包括外国铃木经销商的维修费用的所有相关数据,如汽车底盘的编号,以及所有有关工作的资料。之后保修清算通过德国铃木经销商进行。此工作连同拆除的零件或损坏的照片资料对国外进行合法的完全的清算。发票金额的退款必须符合铃木制定的保修原则,维修原则和不长部分的价格清单。对其中任一一个条件的忽视会导致在国外的损坏保修失效。1.14铃木有权按照保修合同对保修卡上的所有数据进行保存。该服务支票簿在保修索赔主张时提交给铃木经销商。1.15买方可向铃木要求他所选择的国内铃木经销商满足其保修合同中的保修要求。若对履行地点没有达成一致则参照29章第2段民事诉讼法:相反买方可以在铃木总部施莱斯海姆对保修合同中的权利提起诉讼。第68页结构手册,保修铃木保修规定2.车辆转让:2.1如果买方转售车辆,他有权根据上述保修合同的编码1条款把自己的保修索赔权利转让给汽车的第二买主。此转让只有在第二买主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之后才生效。2.2第一段适用于第二买主对车辆的继续转让。第69页结构手册,保修9.铃木关于生锈的保修。(6年,有关车型的)。铃木关于生锈的保修1.生锈的定义:生锈是车身钢板从内到外被腐蚀穿透的情形。此生锈保修只针对车身钢板有效。国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梅特海蒙大街60号,85764施莱斯海姆,以下简称为铃木,在以下编码2条款中对于生锈问题给了买方自主的保修。需要说明的是,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关系只针对于铃木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经销商不影响铃木在此保修合同中给予买方的权利。买方可根据自身选择除了对经销商合法的材料缺陷索赔外有权利根据此生锈保修向铃木要求索赔。对铃木的保修索赔和对经销商的材料缺陷索赔彼此独立并且买方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或两个都选。任何经销商口头承诺的保修与此规定无关。2.此铃木关于生锈的保修只保障买方在以下编码3所述的正面的前提下全部履行,并且此保修不符合以下编码4条款的情形无效。3.铃木只在以下前提的基础上保障编码5条款中的更详细范围的生锈保修:a)汽车所有者对车辆的处理得当,特别是对车辆实行了符合说明手册中“防锈保护预防措施”章节及保修服务支票簿中说明的维护和保养。b)铃木经销商已经按照铃木保修规定中编码1.4g的规定中指定的时间和里程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了所有必须的检查。c)在确认损害后买方应立即把车辆的生锈损害以书面形式呈交给汽车经销商,最迟应在发现后的30天之内。超过最迟呈报日期的损害或者超过保修期才通知都不再享有保修索赔权利。d)已经合理实行了所规定的预防生锈检查,并且检查数据作为证明在服务支票簿中呈现。(参见S.11条款)e)恢复或者维修车身钢板的后期工作由铃木经销商实行,并且相应的证明应在服务支票簿中记录。铃木关于生锈的保修f)事故修复在符合铃木维修指南的条件下实行。g)在对车辆生锈调查中确认的车身损害应立即进行收费维修。h)在铃木保修规定编码1.4条款中特别是在1.4a)和b)中所述的其他情况下实行、若前提条件中任意一条没有实行,则买方没有对此生锈保修要求索赔的权利。4.保修排除:此保修排除下列生锈情况:a)由于事故,竞赛性质的使用,不合理的处理,火,石击,化学沉淀物,冰雹,暴风雨,洪水或者其他环境影响(如树木分泌物,鸟粪)所形成的生锈,由买方负责举证。b)由于改动,不合理的改装或者维修产生的生锈,由买方负责举证。c)由于使用非铃木原装备件或铃木原装零件所产生的生锈,由买方负责举证。d)不符合编码1条款定义的生锈,如零件涂漆的瑕疵,边和接缝,由于不合理的保养引起的腐蚀和生锈,石击或者其他外部影响。5.在满足所有编码3条款的前提及不存在编码4条款中所述的保修排除情况的条件下,铃木保障所有铃木车辆的车身钢板使用12年。在保修期内买方向铃木经销商说明情况后,经销商应通过免费更换有缺陷的零件或者免费维修给予买方赔偿。经销商不负责进一步的索赔。6.此保修日期自登记之日或者出售之日起,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7.此保修合同6个月期满之后发现缺陷的索赔,且买方有权要求保修索赔的,买方最迟应在保修期满后的一个月之内主张保修权利。8.对铃木保修规定的补充。如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以此铃木关于生锈保修为准。第71页结构手册,保修铃木关于生锈的保修。(12年,有关车型的)。铃木关于生锈的保修1.生锈的定义:生锈是车身钢板从内到外被腐蚀穿透的情形。此生锈保修只针对车身钢板有效。国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梅特海蒙大街60号,85764施莱斯海姆,以下简称为铃木,在以下编码2条款中对于生锈问题给了买方自主的保修。需要说明的是,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关系只针对于铃木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经销商不影响铃木在此保修合同中给予买方的权利。买方可根据自身选择除了对经销商合法的材料缺陷索赔外有权利根据此生锈保修向铃木要求索赔。对铃木的保修索赔和对经销商的材料缺陷索赔彼此独立并且买方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或两个都选。任何经销商口头承诺的保修与此规定无关。2.此铃木关于生锈的保修只保障买方在以下编码3所述的正面的前提下全部履行,并且此保修不符合以下编码4条款的情形无效。3.铃木只在以下前提的基础上保障编码5条款中的更详细范围的生锈保修:a)汽车所有者对车辆的处理得当,特别是对车辆实行了符合说明手册中“防锈保护预防措施”章节及保修服务支票簿中说明的维护和保养。b)铃木经销商已经按照铃木保修规定中编码1.4g的规定中指定的时间和里程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了所有必须的检查。c)在确认损害后买方应立即把车辆的生锈损害以书面形式呈交给汽车经销商,最迟应在发现后的30天之内。超过最迟呈报日期的损害或者超过保修期才通知都不再享有保修索赔权利。d)已经合理实行了所规定的预防生锈检查,并且检查数据作为证明在服务支票簿中呈现。(参见S.11条款)e)恢复或者维修车身钢板的后期工作由铃木经销商实行,并且相应的证明应在服务支票簿中记录。铃木关于生锈的保修f)事故修复在符合铃木维修指南的条件下实行。g)在对车辆生锈调查中确认的车身损害应立即进行收费维修。h)在铃木保修规定编码1.4条款中特别是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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