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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651066《行政》第十三卷,總第五十期,2000No.4,1067-1077澳門法律領域工作的回顧與前瞻趙燕芳*冷鐵勛**澳門回歸祖國開辟了澳門歷史的新紀元,不僅為澳門帶來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的廣闊前景,也為澳門法制的發展與完善提供了新的歷史契機。為更好地探求澳門法制發展與完善的有效途徑,對澳門法律領域的工作,尤其是回歸前過渡期內法律領域內的工作作一回顧是十分必要的。從內容上講,澳門過渡期內法律領域的工作涉及面非常廣泛,既包括有關法律機構的設置,也包括法律的清理、中文翻譯、修訂等,還包括法律人才的培養、對外法律交流與互訪、法學團體的建立等。所有這些工作可以用“法律本地化”五個字來高度概括,它也是澳門過渡期要解決的“三大問題”之一。一、有關法律機構設置的回顧澳門過渡期內法律本地化工作的本身便包含了有關法律機構的本地化,如司法機關的本地化。此外,為進行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亦需要設置有關培訓法律人才、進行法律清理和翻譯的機構。(一)澳門司法機關的本地化*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政策法律研究部副部長**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政策法律研究部法律專家長期以來,澳門的司法體制隸屬於葡萄牙的司法體制。在1991年以前,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的規定,澳門的司法體制基本上按葡萄牙的司法體制建立,設有澳門法院、審計評政院、刑事起訴法庭和檢察官公署等獨立的司法機構。其中,澳門法院是澳門地區審理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唯一審判機關。在葡萄牙司法法院系統中,澳門法院是最低級別的法院,對其所作裁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均由設在里斯本的法區法院管轄,里斯本法區法院之上還設有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憲1067法法院。1991年6月19日,葡萄牙為賦予澳門一定的司法自治權,專為澳門制定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該法首次確認澳門地區擁有本身自治的、適合澳門特徵的司法組織。根據該法的規定,澳門設具有一般審判權的法院和具行政、稅務、海關與財務審判權的法院以及檢察院。該法還就各級各類法院司法管轄權的內容及運作規則作了明確規定。同時,該法還規定設立澳門高等法院,且作為二審法院和審查法院的形式來運作。為適應澳門司法制度本地化的漸進過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還特別設立了司法參事制度,在被認為有公民品德、諳中文、曾受法律培訓的當地居民中任命司法參事,行使輔助法官與檢察官人員、及被其咨詢的職能。此外,《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還規定設立主要由葡國法律界人士組成的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和主要由澳門法律界人士組成的澳門司法委員會,負責建議任免和監管在澳的司法人員。1991年9月9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了《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1992年3月2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17/92/M號法令,就澳門的司法體系作出規範。根據該法的規定,澳門法區的普通管轄法院繼續運作,成為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現存的刑事預審法院繼續運作;行政法院、審計法院及高等法院的設立則由總督以批示訂定並在政府公報上公布。1993年1月18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4/93/M號法令,就澳門高等法院辦事處、審計法院辦事處及行政法院辦事處的組成及人員編制作出規定,上述規定在澳門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和行政法院設立之時開始生效。同年3月16日,澳門首任高等法院院長李本立和助理總檢察長賈樂安就職。4月26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23/GM/93號批示,宣告自1993年4月26日起,設立澳門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和行政法院。這是落實《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一個重要步驟,標志著澳門相對獨立的司法體系的建立。1999年6月1日,根據葡萄牙第118-A/99號共和國總統令,澳門法院獲授予完全及專屬的審判權,即原保留予葡萄牙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憲法法院的對澳門相關案件的審判權和終審權,全部下放至澳門高等法院。同時,原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的職權歸予澳門司法委員會。至此,澳門自身司法體系的建立又向前邁向了一大步。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時,伴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原有司法體制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銜接的前提下,實現了平穩的過渡。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了初級法院、行政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並設立了檢察院。其中,澳門原有的刑事起訴法庭制度得到了保留。至于原澳門審計法院,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予以撤銷,其職能由新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承擔。(二)建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為適應司法官員本地化的客觀需要,澳門政府透過第6/94/M號法令,設立了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專門培養懂中葡雙語的本地司法官,以適應澳門司法體制的平穩過渡。司法官培訓中心自建立以來,先後招收了三屆共三十六名本地學員。澳門回歸前,除一名學員轉至行政機關任職外,其餘的均成為法院的法官或檢察院的檢察官,並全部順利過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或檢察院的檢察官。1068(三)設立法律暨公共行政課程辦公室為推行行政當局領導人員當地化、自主的司法制度和修訂法律制度的計劃,1988年1月18日,澳門政府根據第7/GM/88號批示,設立了法律暨公共行政課程辦公室,負責推動、協調及關注一切與在本澳設立法律暨公共行政高等課程有關的活動。該室預算的工作時間為一年,後又延長到1989年9月30日。(四)設立法律翻譯辦公室《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將管理澳門地區的法律翻譯成中文便成為澳門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為完成這一任務,1988年1月18日,澳門政府根據第8/GM/88號批示,設立法律翻譯辦公室。新設立的法律翻譯辦公室根據通過的年度計劃,負責計劃、協調和進行將澳門現行法律翻譯成中文的工作,並編輯出版一部中葡法律詞匯手冊。1989年、1993年和1998年,澳門政府對法律翻譯辦公室進行了多次重組及調整,以不斷適應澳門過渡期法律本地化工作的需要。澳門回歸後,特別行政區政府又於2000年11月6日將法律翻譯辦公室與司法事務局合併,組成了新的法務局,負責總體法務政策方面的研究及技術輔助工作,執行法律草擬、法律翻譯、法律推廣方面的特定政策等。(五)設立立法事務辦公室鑒於適用于澳門的法律,尤其是延伸來澳適用的葡萄牙法律面臨修訂和現代化的迫切需要,1989年10月4日,澳門政府根據第114/GM/89號批示,設立了法律現代化辦公室,對澳門各主要法律的制訂和修改進行綜合研究。1991年1月5日,澳門政府將法律現代化辦公室更名為立法事務辦公室,並規定其工作主要為進行澳門法例的匯編與系統化、完成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書的編列工作。1995年12月18日,澳門政府對立法事務辦公室的目標內容再次進行了修訂,以適應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的需要。二、主要法典本地化的回顧長期以來,由於政治、歷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在1976年以前,澳門地區適用的法律幾乎都是葡萄牙法律,其中,葡國憲法關於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以及包括葡萄牙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在內的五大法典構成了澳門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此外,適用於澳門的法律還包括了葡國的物業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民事登記法典、公證法典等一些重要法典。這些法典都是由葡萄牙主權機關制訂的,如果其在1999年12月19日後仍繼續直接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相抵觸。因此,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典,除非在1999年12月19日前通過適當的本地化程序轉化為澳門本地法律,否則,自1999年12月20日起,將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恢愎對澳門行使主權而自動失效。為實現澳門平穩過渡和政權的順利交接,中葡雙方就過渡期內解決1069法律本地化,尤其是主要法典本地化的問題進行了正式、非正式、多渠道的磋商,澳門政府亦採取了相應的政策和措施,開展法律本地化特別是主要法典本地化的工作。法典本地化是法律本地化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從廣義上講,法律本地化除法典本地化外,還包括了司法機構的本地化、法律人員本地化等工作。而所謂法典本地化,其本意應是指將葡萄牙為澳門制訂的法律或由葡萄牙延伸適用於澳門的法律變為澳門本地的法律。此外,法典本地化也包括以下兩層意思:一是法律的文本應為澳門的正式語文的文本,特別是以佔澳門人口95%以上的中國居民使用的語文即中文來公布;二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應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真實地反映澳門的社會、經濟現實,並特別考慮這些法律應與1999年後的澳門實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銜接。總之,法典本地化的任務可以用八個字來概括,即法律的“過戶、修訂、翻譯和清理”。所謂法律的“過戶”和“修訂”,主要是指將在澳門地區適用的重要的葡萄牙法律如五大法典結合澳門社會的現狀加以修訂,並經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達成共識後,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轉變為由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本地法律,以便在1999年之后繼續生效。當然,法律的“修訂”在某種程度上還包括對本地法律修訂,以便其適應澳門社會的變化。所謂法律的“翻譯”,一方面是指將需要“過戶”的葡萄牙法律翻譯成中文,以便於中葡雙方磋商;另一方面是指將尚未有中文譯本的現行本地法律翻譯成中文,以適應澳門回歸後中文的當然官方語文地位。所謂法律的“清理”,是指對所有在澳門生效的法律包括葡萄牙法律和本地法律進行系統整理,既要搞清哪些法律是有效的,哪些法律是被廢除的或已經失效的,也要搞清究竟有哪些葡萄牙法律需要“過戶”為本地法律。法律的“清理”工作主要由澳門政府立法事務辦公室負責。立法事務辦公室在清理法律的過程中共清理出1730多項適用於澳門的葡國法,經徵詢有關部門意見後,從中篩選出266個擬進行本地化的法規清單交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處,並列出了尚無中文本的法規清單。在此基礎上,立法事務辦公室又向中方提交了一份1976年1月至1999年3月有效的法律和法令清單,這份清單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審查澳門原有法律提供了必要的依據。1993年11月,葡方向中方提交了《澳門刑法典》草案的中文譯本,由此正式拉開了澳門五大法典本地化的序幕。1994年2月25日,中葡雙方就《澳門刑法典》草案中文本的磋商正式開始。1995年6月,中葡雙方就《澳門刑法典》草案中文本的磋商達成共識。同年11月14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8/95/M號法令,正式核准《澳門刑法典》,並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澳門刑法典》是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五大法典中第一個實現本法化的法典,它的頒布對推動澳門法律本地化工作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也為中葡雙方就澳門重要法律的本地化進行磋商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正是借此契機,中葡雙方加快了其他重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1996年9月2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48/96/M號法令,正式核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並規定自1997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9年8月3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39/99/M號和第40/99/M號法令,分別核准《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並規定上述兩個法典自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澳門民法典》和《澳門商法典》的頒布,使澳門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又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並對其後的民事訴訟法典以及有關的登記、公證法典的本地化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10701999年10月8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5/99/M號法令,核准《澳門民事訴訟法典》,並規定該法典自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是延伸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五大法典中最後一個實現本地化的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的頒布,標誌著澳門法律本地化取得重大突破,至此,構成澳門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五大法典不再是延伸自葡萄牙的法律,而是澳門本地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這為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在五大法典本地化同時,適用於澳門的其他葡萄牙的一些重要法典也適時進行了本地化:1999年9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46/99/M號法令,核准《澳門物業登記法典》,並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同年10月11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第56/99/M號法令,核推《澳門商業登記法典》,並規定自199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10月25日,《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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