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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三、承运人的权利四、托运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适航2、管货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4、签发提单1、适航《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1、适航时间上:开航前或开航时内容上:适航、适员、适货程度上: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相对适航,而非绝对适航)主观标准什么是“谨慎处理”呢?必须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知道。一般认为,“谨慎处理”,要求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即要求承运人作为一名具有通常技能,并谨慎行事的船舶所有人,采取各种为特定情况所合理要求的措施。即问即答1、以下哪些货损原因不属于船舶不适航:A、在航行中忘了给货物开舱透气导致货损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导致航行中起火C、船舶在航行途中到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门盖板被盗,导致货物水湿D、货舱没有彻底清洁,使上一航次留下的异味污染了本航次装载的茶叶。答案:A、C2、判断正误:船舶在开航前已经请著名的劳氏船级社(办理船舶登记入级)检验并取得了“适航证书”,承运人因此得以解除适航义务。答案:错误。TheHellenicDolphin适航案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评析】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经典案例2RiverstoneMeatCompanyLtd.诉LancashireShippingCompanyLtd.(MuncasterCastle轮)案原告的150箱罐装牛舌,由被告的曼克斯特城堡(THEMUNCASTERCASTLE)号承运,货物装船时状态良好,航程中遭遇恶劣天气,使船舶发生摇晃,抵达目的港卸货时发现113箱货物因海水进入而损坏。此案中“MUNCASTERCASTLE”轮于当年2月对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气候,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5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判决英国上议院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2、管货《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业务水平责任心即问即答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成货损。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于照料使货物受损。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答案:A、B、C、DCanadaRiceMillsv.UnionMarineIns管货案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评析】从这一案例,法院确立了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的原则。3、不作不合理绕航《海商法》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绕航的定义、后果所谓船舶绕航,指的是船舶在航行中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不合理绕航的后果英国法下,不合理绕航构成根本违约,承运人不再能援引原合同的权利和免责等规定,而应根据侵权原则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对不合理绕航的后果没有特别规定,解释为一般违约比较合理。但不合理绕航由于是故意所为,承运人不再能享受责任限制的好处。合理绕航各国法律对于不合理绕航的规定,一般都采用的是排除的规定模式,即明确规定合理绕航的内容,除此之外的绕航均为不合理绕航。具体来说,合理绕航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2.为避开海上危险(如风暴、冰山、战争、海盗等);3.为躲避天灾(如海啸、地震、雷击等);4.发生火灾;5.政府或当局的命令;6.因承租人的过错(如擅装危险货物)等即问即答1.以下哪些可以构成不合理绕航:A、为了让搭便船的多余人员下船而离开预定航线停靠中途港。B、为了加油的目的而不得不改变航向。C、船舶接到其他船舶的求救信号而离开航线前往营救D、由于承运人的疏忽,未将货物在目的港卸下而运到了下一停靠港答案:A、DKish(货主)诉“Taylor”轮案按照租船合同要求,承租人提供足够的木材交由船舶从墨西哥湾运至西欧。由于承租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货物,船长另寻其他货物,但是由于货物积载不良而影响船舶的稳定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大的风浪,船长将船舶开至Halifax进行必要的修理。当船舶所有人在目的港留置货物要求货主承担滞期费和空舱费时,货主以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导致不合理绕航为由,主张船舶所有人不得享有合同项下的留置权。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迟延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空舱费(Deadfreight,又称亏舱费)。是指租船人向船东或租船经纪人租船人所装载货物少于租约约定时支付的赔偿金数额。空舱费通常按全运费率支付,但如果运输费包括装卸费,则要减去装卸费。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尽管绕航由船舶不适航造成,但是绕航仍然是合理的,绕航是否合理不取决于造成绕航的原因,而取决于危险的真实存在。由此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货主的主张。【评析】该判决阐明了英国法下合理绕航的判断标准在于危险的真实存在与否关于自由绕航提单的效力承运人在Malaga港接收一批橙子,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须将货物运至利物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在提单中订入“自由绕航条款”。实际航行中,承运人选择了脱离正常地理航线的路线,致使船舶达到目的地时橙子已经腐烂。承运人引用提单中的“自由绕航条款”要求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提单中订有“自由绕航条款”并非意味着承运人有权在脱离一般正常的地理航线的人和港口挂靠。“自由绕航条款”仅仅授权承运人在适当的情况下,依照地理顺序在本航次的正常航线上的港口靠泊。【评析】该案说明,在英国法下,“自由绕航”条款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免除承运人因为不合理、不适当的绕航对托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金康合同”中有关于绕航的免责条款,又称“自由绕航条款”,其第3条规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该条款的措词看似广泛,但以往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还是有一定限制的,如只允许沿着航线的港口挂靠,而不能严重偏离,次序也不应过于颠倒。另外,绕航也不能为了“任何事情”,应只限于为修理、加油、装卸其他货物等原因而绕航,即这些事情须与航次有关。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不同,租船运输没有严格的航线和挂靠港口,该条款主要是从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出发,使船方在运输货物时有一定的自由度。但如上所述,司法上的解释并非如文字上所称的可任意航行,并以任何顺序挂靠。一般来说,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的航线上通常挂靠的港口,并应依地理的顺序挂靠。4、签发提单《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内容、作用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1、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2、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案例分析德国某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货轮装载袋装化肥从汉堡运往上海,货物于签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码头,准备第二天装船。但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天夜里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德国公司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认为其承担的是合约约定的“钩至钩”责任,本案货物没有装船,责任尚未开始,因此不用赔偿。请问:承运人对此货物损失是否应赔偿?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集装箱货:港至港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我国《海商法》港至港---汉堡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海牙规则以案说法“华利河”轮货损纠纷案,中远承运一批集装箱装运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场交付时,没有发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库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提出索赔。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收货人不能证明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驳回其诉讼请求。评析:举证责任由货方承担案例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从Madras(马德拉斯)运送一批货物到Vancouver(温哥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可以在航运过程中的适当时间被转运。提单中条款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由其实际负责运输的区段。当货物在新加坡等待转运时,装有货物的集装箱蓬货车被打开,集装箱暴露于露天遭受雨淋,货物受损造成32,000美元的损失。托运人起诉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承运人可以援用提单中的责任限制条款,货物是在放置于码头上时遭到损害的,由于这一期间与海上货物运输没有关系,法官认为海牙规则没有适用的余地。【评析】该判决表明,英国法院认为,《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货物处于实际运输过程的这一段区间。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1.订约承运人仍应对运输的全程负责2.如两者具有责任的,两者负连带责任三、承运人的权利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2、留置权:承运人在货方未支付应付费用时,不交付其货物,并加以处置3、免责的权利4、限制责任的权利3、免责的权利1.法定免责2.特殊免责活动物运输免责舱面货免责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海商法》第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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