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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融资及其法律分析韩冰律师电话:8620-87521833-403传真:8620-87521700电邮:bing_han@ktlf.com.cn第三届中德环境论坛在佛山市闭幕,中德两国相关环保人士共600余人参加论坛。本届论坛就四大专题进行研讨,即:水和大气、废弃物管理与循环经济、可持续能源与可持续交通、可持续发展融资。环保市场投融资,是本届论坛热点。中国还没有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在资金筹措上还有相当大的困难。环保融资的市场前景非常大。因此需要建立和发展良好的环保融资机制,以适应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文结合中国现行法律,主要从外资融资的角度对如下几种融资形式进行分析:1一、银行借贷银行借贷是环保融资的常见形态,法律层面的限制性规定不多,主要在于各银行对融资贷款的门槛性规定。二、股权融资1、外国企业直接进行的股权融资a、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b、限制性规定按照中国法律,中国并不禁止外国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在环保领域进行投融资。仅对融资方向等作了限制性和指导性的规定:环保融资的融资范围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外国企业股权融资要按照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和所属环保行业三项标准履行不同层级的审批手续,其中限制类股权融资项目要由各地省级商务部核准。22、外资企业转投资a、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b、限制性规定外资企业转投资,股权融资主体只能是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合作和外资企业。除仍要遵循融资范围要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外资企业累计投融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外资企业的融资仍要履行审批手续,但相对外国企业融资要简单快捷。3、外商创投企业融资a、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等。3b、限制性规定外商创投企业融资属于外资企业融资的一种特殊形式,除要满足外资企业融资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三、企业债务融资a、法律依据《公司法》、《贷款通则》、《信托法》等。b、投资形式及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21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因此,除非经过依法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企业不得从事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业务,这也应包括私募基金。如基金公司拟通过过桥贷款或开发贷款盈利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的方式或信托方式进入环保项目。企业间直接借贷融资的方式不受中国目前法律的保护。4四、融资租赁融资a、法律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b、投资形式及风险该种融资方式主要适用于利用高新环保仪器设备进行融资。可以采用直接从事租赁业务的形式,但根据中国法律,直接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有着严格的设立主体的硬件和审批要求。可以通过委托进行融资租赁,从而避开主体方面的缺陷。五、碳融资a、法律依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和《京都议定书》等。b、投资形式利用国际社会碳汇买卖交易体制(如CDM项目),通过碳汇买卖,为环保项目融资。例如:某矿业集团通过与荷兰某公司建立合资公司,开发通风瓦斯(煤层气)发电项目,计划投资1.5亿元,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中方控股51%。该项目建成后5发电规模最大可达到6000千瓦,通过瓦斯发电一方面可以将瓦斯“变废为宝”,实现环保改良,此外还将把通过瓦斯发电减少的碳排放拿去国际市场上交易,实现多元融资。中国环保融资市场是个新兴的、潜力巨大的市场。近年来中国正初步向国际社会看齐,形成一个由多元投资主体和多种渠道及手段组成的环保投融资格局。然而中国目前并没有形成与环保投融资有关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在了解法律空白和限制及其关风险的基础上进行环保融资,将更有利于提高融资的效率和合法性。6
本文标题:环保融资及其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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