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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建构研究姓名:郭泰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李冬梅20090601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建构研究作者:郭泰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相似文献(9条)1.学位论文崔卜东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2008我国是一个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立法的欠缺,我国正面临生物海盗现象的威胁。因此,制定一部关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迫在眉睫。自CBD生效以来,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法律。本文选取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和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制定设计和安排,以期对我国的立法有所启示。第一章“生物遗传资源概述”。首先从《生物多样性公约》角度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作出界定并划分了生物遗传资源的范围。接着还对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权作了划分,并论述了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的法理学基础。第二章“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外立法实践”。论述了有关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国际立法和目前世界上各个主要的生物遗传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实践。其中《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是国际立法的典型代表。二者所确立的遗传资源的获取租惠益分享成为其它国际立法的核心议题。首先阐述了CBD的目标和原则,然后从五个方面论述了遗传资源的获取程序即可获取惠益分享的资源的范围、遗传资源的获取、共同协商、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其中,共同协商、事先知情同意、惠益分享成为其它国际和国家立法共同原则。《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部分,首先论述了农民权,然后又着重论述了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尤其是获取和惠益分享多边系统的设立及目的、范围、获取程序、惠益分享。哥斯达黎加的《生物多样性法》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备和详尽的实施CBD的国内法。本文主要从该法的目标、原则、范围、获驭和惠益分享、事先知情同意与共同商定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本章最后还对上文所论述的国际和国家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包括四个方面:目标、适用范围、获取程序、惠益分享,由此分析现行的国际和国家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中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和缺陷”。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生物由此资源保护的立法状况,通过与上述国家和国际立法的比较,指出中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已有的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法律法规。第四章“构建我国的遗传资源保护法的设想”。首先介绍了遗传资源保护的模式选择,指出通过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的不足,提出制定专门法进行保护的必要性。通过对上述的分析和总结,提出构建适合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的制度设计。包括立法的目标、立法的指导原则、保护的范围、方式、遗传资源的获取方式、违反和处罚。2.期刊论文王楠.游志能略论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4)近些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正遭受生物遗传资源大量流失的不利局面.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不仅是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而且可能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灾难.如何有效防止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开始引起广泛关注,法律手段能在这一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本文对此提出了相关见解.3.会议论文杜莉莉中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2006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生物遗传资源作为一国重要的战略物资,不仅在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其在商业上会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淘金场。由此引发了诸多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和我国都对此进行了广泛研究。本文介绍了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以及我国遗传资源的现状分析,对我国目前有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4.学位论文贾振宇我国农业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2005随着基因生物技术迅猛发展和对生物遗传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生物遗传资源国际地位已经由公共物品转变各国的主权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农业遗传资源利益受到严重侵害,间接影响到我国经济利益以及我国今后经济、科技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从中国科院文献信息中心、国际互联网、学术期刊网、国家专利局专利数据库等处收集到的中外文献及140多篇及其他资料为基础,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采用具体分析、双重对比等手段,希望找到解决我国农业遗传资源在法律上的有效、全面的保护方法。本文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TRIPS协议中的有关农业遗传资源保护规定入手,分析两大国际公约对遗传资源规定的不同以及出路,分析了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国际趋势;而后介绍了发达国家在遗传资源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明确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巨大的利益冲突,提出国际上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遗传资源获得分享的惠益模式,指出了现有惠益模式的不足,并就如何改进惠益模式提出自己的观点。5.学位论文杜莉莉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2007本文对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文章指出,中国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但是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病,其生物遗传资源也同样遭到发达国家的任意利用,因此在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系统地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原则、制度、管理机制和其他配套体制已经十分必要,尤其要强调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中国家建立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对于全世界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公平的惠益分享具有重要意义。6.期刊论文郑淑霞.张玲艳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法制与社会2008,(4)随着现代社会环境的日益恶化,人类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日益加深,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已经逐渐被人们所关注.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发达国家掠取生物遗传资源的重要目标地区.本文从生物遗传资源的概念、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三原则入手,主要探讨了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的缺陷,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进行探讨.7.学位论文郗振洁论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的法律防止2008在生物遗传资源的巨大商业开发价值被逐渐发掘的同时,“生物剽窃”随之产生并愈演愈烈。本文选择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行为的法律防止进行研究,从防御性角度探讨了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旨在指出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防止遗传资源和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流失,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本文在说明“生物勘探”概念的基础上对“生物剽窃”行为进行了概述,分析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法律防止的法理和机制,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最终提出有待完善的对策建议。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生物剽窃”产生的背景和四个已披露的典型案例;在说明“生物勘探”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生物剽窃”一词的概念及由来;分析了“生物剽窃”的性质和“生物剽窃”的对象,并指出了我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第二章研究了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本章着眼于国内外的现有法律保护制度,详尽、系统地介绍和评析了最重要的两大国际法律文件《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相关重点内容;介绍了我国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既存问题。第三章研究和探讨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法律防止的基本法理。本章指出:由于遗传资源中所含有的遗传信息和基于遗传信息知识产权的产生,使得遗传资源与知识产权产生了密切联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有保护形式的解析,进行了知识产权的制度相关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在其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局限性和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行为防止的有效性。同时,深入分析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基于知识产权制度机理,说明了遗传资源的权利归属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与可行性。第四章包含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的法律防止机制和我国的完善对策两大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的法律防止机制的研究中,探讨了基于遗传资源专利申请的法律问题,如基于遗传资源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判断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及知情同意和行政许可问题:介绍了特殊权利制度的内容及意义;同时,列举了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国际、国家和地区针对“生物剽窃”知识产权法律防止而取得的立法成果,如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和事先知情同意和行政许可制度等:第二部分是我国知识产权对“生物剽窃”法律防止机制的完善对策。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如完善基于遗传资源发明的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制度衔接的事先知情同意和行政许可制度、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制度和成立非政府组织等。主要内容概括为:一方面在专利等制度上完善程序要求,遏止“生物剽窃”现象的泛滥;另一方面考虑设立特殊权利保护制度如数据库制度来针对性地保护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开展实践。8.期刊论文期海明.苏倪.QIHai-ming.SUNi完善云南省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思考-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0(2)云南作为拥有丰富植物遗传资源的省份,已成为发达国家进行生物剽窃的重点对象.由于现行的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既不能有效保护云南省的植物遗传资源,更不能适应国际规则以及国际社会和国家间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的需要,因此云南省应加大地方立法建设,尽快完善云南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的专利制度,建立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和协调分工的植物遗传资源管理体制.9.学位论文牟萍植物的可专利性研究2006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植物的研发、利用越来越受到关注。与传统育种方式不同,转基因植物的培育耗资巨大,为收回研发成本,国际上,育种者要求给予植物以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与品种权模式相比,专利权保护具有更强的独占性、排他性。因此,近年来关于是否应当开放植物的可专利性已经成为一个在国际间受到广泛争议的话题。在我国,就该问题学界、实务界同样也争议不断,并且著述颇多。但对于开放植物可专利性前后,我国应如何在策略上予以对应,则鲜见论述。另外,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一旦我国开放对植物的可专利性,如何在专利制度设计中适度平衡失去“农民特权”的农民利益,目前,对此尚无太多有建设性的具体设计。针对目前我国在开放植物可专利性研究上存在的几点不足,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就此问题的不同模式、观点,参考国外实践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对我国是否应当开放植物可专利性以及开放前后的策略准备、制度设计尝试提出一些具有一定实质性的建议,并试图对植物的可专利性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论述。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植物新品种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该部分对目前存在的品种权模式和专利权模式进行介绍。首先,介绍了UPOV公约四个文本,特别是1991年文本的变化,指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呈现一种逐渐增强的态势。其次,分别对美、欧、日在开放植物可专利性上的情况进行介绍。并着重介绍了美国对植物发明独特的保护体系以及欧盟在开放植物可专利性问题上的处理方法。再次,对植物新品种权与植物的专利保护间的异同、利弊进行分析,指出在是否开放植物可专利性问题上应审慎权衡。最后,对我国的现行保护模式予以简要介绍。第二部分:开放植物的可专利性趋势不可避免。该部分通过对围绕开放植物可专利性的争议各方观点进行介绍、分析,指出未来趋势的走向。首先,介绍了争议各方所依据的主要理由。①反对方的主要理由包括:农民权利的维护;过度垄断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威胁;转基因植物对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对研究成本控制与科技创新发展的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鸿沟不容忽视。②赞成方的主要观点包括:研发成本的回收及科技创新热情的鼓励;转基因植物对全球问题的解决有着重大贡献;开放植物可专利性在经济成本、社会成本分析上的可行性;就专利制度本身而言,围绕开放植物可专利性的道德质疑是多虑的;发达国家所持的部分观点。其次,对上述观
本文标题: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体系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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